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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瑶]活态遗产的过程性保护
——以代表作名录中饮食类非遗项目的保护措施为例
  作者:程瑶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21-02-28 | 点击数:76662
 
摘要: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传统在当代的延续,因社区、群体和个人的共同实践而具有其活态性。这种活态性决定了非遗保护必须具备过程性的特点。基于此,2003年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实现了范式转换,其中对“保护”(safeguarding)的定义即是一个包含九个环节的工作框架。为了理解这一框架下的非遗保护工作,文章选取代表作名录中饮食制备类的非遗项目的申报书,通过分析其中列举的保护措施,说明以“社区参与”为原则的过程性保护对于活态遗产存续力的重要性。
 
关键词:活态遗产;过程性保护;饮食类非遗项目;非物质文化遗产;社区参与

 
  如今,与传统民俗事象紧密相连的非遗标识充斥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伴随这股“非遗热”而来的还有“申遗热”。国际上与申遗有关的新闻一旦与中国的文化事象挂钩,就很可能会触发国人的情绪。从韩国“端午祭”申遗成功的真新闻,到印度六次申遗“象棋”的谣言,他国的这类申遗行动被大众错误地视为与中国争夺文化所有权的行为。事实上,我们可以将申遗视为非遗保护过程的一部分,但不能作为保护的唯一目的和手段。将非遗项目视为一国独享,也违反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对非遗的相关阐述。
 
  新闻媒体中的“申遗”,一般是指《公约》缔约国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以下简称“教科文组织”)申请将本国的非遗项目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以下简称“代表作名录”)。该名录和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以下简称“急需保护名录”),最能体现《公约》原则和目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计划、项目和活动(以下简称“优秀实践名册”)以及国际援助则构成了教科文组织建立的非遗保护的国际合作机制。教科文组织在其编制的《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中指出了各国在申报时忽略急需保护名录和过于偏重代表作名录的现象。根据《公约》,这两类名录的目的和列入标准各有不同:急需保护名录的建立是为了“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委员会在审查时,更注重该项目的存续力以及保护计划的可行性和充分度,同时还会评估该项目消失的风险;代表作名录的建立是为了“扩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影响,提高对其重要意义的认识和从尊重文化多样性的角度促进对话”。由此可见,申遗并不意味着各国之间的竞赛。保护非遗作为人类“普遍的意愿”和“共同关心的事项”,需要世界范围内的共同努力。
 
  从1972年通过《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到2003年通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人们对“文化遗产”(cultural heritage)的认识发生了巨大的转变。跟物质文化遗产相比,非遗是“传统的、当代的,并在同一时期是活态的”。因此,“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事关知识、技能及意义的传递。换言之,保护的重点在于世代传承或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所涉及的过程(processes),而非具体表现形态的产物(production),如一次舞蹈表演、一首歌曲、一件乐器,或一个工艺品”。另外,非遗涉及的“过程”是以社区作为实践主体的,故而“社区参与”是过程性保护工作的核心原则。只有认识到非遗的活态性才能开展对“过程”的保护工作,这也是《公约》语境下的名录项目必经的遗产化过程。本文选取了代表作名录中的饮食制备类项目,在分析其申报书文本的基础上考察过程性保护的具体实践方式,以期为中国的非遗保护工作提供可借鉴的经验。
 
一、项目申报与非遗保护措施的制定
 
  申报书(nomination file)是缔约国申请列入代表作名录、急需保护名录和优秀实践名册时需要提交的书面申报材料,均以表格形式呈现。各国在申报时按照表格要求提供相关信息以供审查机构和委员会审查。用于申报代表作名录的ICH-02表由以下七个部分构成:
 
  (1)介绍(包括提交申报的缔约国;项目名称;相关社区、群体或个人的名称;遗产项目的地理位置和分布范围;通信联络人员)
 
  (2)遗产项目的确认和定义
 
  (3)对确保可见度、提高认识和鼓励对话的贡献
 
  (4)保护措施(依据列入标准R.3,缔约国应证实“制定的保护措施可保护和宣传该遗产项目”)
 
  (5)申报过程中的社区参与和同意
 
  (6)该遗产项目已列入清单
 
  (7)建档资料
 
  相应地,对于申报国家来说,需要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能力来完成一份申报书:
 
  ·充分描述一个非遗项目
 
  ·确认相关社区和群体
 
  ·理解该项目对于相关社区的价值
 
  ·(必要时)鼓励和促使社区参与
 
  ·分析所申报遗产项目的生命力
 
  ·提出适当和可行的保护措施
 
  2014年5月,教科文组织发布的《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备忘录》,针对“保护措施”的部分指出了申报过程存在的种种问题。比如前文提到代表作名录和急需保护名录的区别,即急需保护名录重在对受到威胁、难以为继的非遗进行及时的保护,代表作名录则是尽可能地列入充满活力和具有充分存续力的项目。鉴于这种区别,《备忘录》建议申报代表作名录的项目继续保持甚至加强当前的存续状态。委员会也对“保护计划”(safeguarding plan)和“保护措施”(safeguarding measures)进行了区分,前者适用于急需保护名录,后者适用于代表作名录。在制定代表性非遗项目的保护措施时,申报列入名录不应该作为保护进程的第一步,而应作为一个长远的保护过程中的一部分。
 
  “保护措施”在申报书中又被分为以下三个部分:(1)过去和现在为保护该遗产项目所做的努力;(2)提出的保护措施;(3)保护的主管机构。在第一部分中,社区和缔约国被视作两个不同层次的行动方,在非遗保护过程中发挥不同的作用。申报国需要证明已实施的保护措施具有坚实的基础,如展示相关行动方的坚定决心和积极参与。对于第二部分“提出的保护措施”来说,最关键的是要全面考虑列入名录给遗产项目带来的变化,包括可见度的增加对遗产项目的消极影响。缔约国也需要有应对这些潜在危机的对策,以确保列入名录对遗产项目具有正向作用。这些可能的危机和风险包括:
 
  ·传统传承体系的变化(生活方式变化;年轻人丧失学习和实践非遗的兴趣;对非遗实践的需求下降)
 
  ·主管部门、公众和其他社区对某一社区非遗的消极态度(狭隘和误解)
 
  ·对于非遗活态性的威胁(舞台演出,“固化”,过度商业化)
 
  ·因森林采伐、移民、社会变革、镇压和其他紧急情况,实践非遗的特定材料不足,实践场所也消失殆尽。另参考《伦理原则》第十条“对非遗的去语境化、商品化及歪曲”。
 
  另外,保护措施的制定也要充分考虑非遗项目的特点和需求,而不是套用《公约》,机械地扩充申报书给出的保护措施模板。考虑到非遗保护的过程性,保护行动应该照顾到该非遗项目的所有组成部分,而非因为突出某个重点部分而忽略其他要素。
 
  《备忘录》特别强调,社区的重要性体现在从保护措施的制定到实施的各个环节中。社区不仅要决定保护措施是否具有可行性,还要最大限度地参与实施。为了保证社区的主体地位,保护非遗项目的意愿应该来自社区内部,而非外部的政府组织或机构强加于社区的。基于此,审查机构建议在考虑保护需求时采取一种“包容性”的视角,通过加强社区自身的能力建设,巩固其在保护过程中的主体地位。为了让青年一代更积极参与保护,保护措施也应该同时加强以提高认识为目的的教育活动。
 
  教科文组织活态遗产处的网站公开展示所有名录项目的申报书。如果我们仅仅将这些申报书作为可供参考的申遗模版,无疑是一种对申遗和非遗保护关系的误解。不同代表作名录的项目申报书呈现的非遗保护措施既是维持非遗存续力的多样途径,也是《公约》保护措施在具体项目中的细化和实践。从非遗保护工作到更大范围的文化传统传承研究,都可以从中获取丰富而生动的当代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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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中国民俗学网
【本文责编:贾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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