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非遗保护的中国实践是以历史文化传统和现代行政资源优势的县域实践为基础的。县域是非遗保护公共事业的正式制度的第一层级,也是保护实践的一个主体,负责组织县(市)域的各个部门和机构,各个社区、群体、组织和居民参与非遗项目的发现、申报、传承和传播,开展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以此将本地建设成为一个文化共同体。与那些把“社区”限定在基层邻里范围的认识不同,本文通过对滕尼斯、帕克等人的经典社会理论中关于社会、社区等关键概念的辨析,得以能够把《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community”概念同时看作(邻里)“社区”和(文化)“共同体”。本文通过分析“民间的”文化活动转变为“公共的”非遗项目的过程中,县域行政机构与专家群体和居民及其组织的合作模式,得出结论:非遗保护的县域实践是社区保护的一个层级,它包含丰富多样且具体生动的邻里范围的项目活动,本身又是具有整合多方面、多主体来建构地方认同的一种集体性主体,并为省域、国家与人类在非遗共享的意义上形成共同体奠定基础条件。循此思路,我们可以进一步发掘非遗保护的中国实践与公约文本的内在联系,为中国特色非遗保护的县域实践得以更好发展提供理论支持。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社区保护;县域实践;文化共同体
非遗保护是基于国际公约而在全世界绝大多数地方开展着的公共文化事业。中国在其中发挥了突出的作用,以大量的人力物力投入和卓越的创新保护获得国际社会的肯定。有学者把它作为一种特殊的现象,概括为“非遗保护的中国实践”。非遗保护的中国实践是以县域为单位开展的,中国的非遗代表作“四级”名录是以县(市)级为起点的。在原则上,所有进入省级、国家级以及申报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项目首先应该是已经被列入某个县(市)级名录。中国以非遗保护为中心的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虽然多数都是以地市级作为申报主体,但是具体的保护工作也是按照县域进行的。国际社会所重视的非遗社区保护,虽然并不等于县域保护,但中国在县域的保护探索是一种特别能够发挥中国的历史文化传统、行政特色和区位禀赋的社区保护模式。有鉴于此,我们早前提出中国非遗保护的“县域实践”的论题,希望能够集中概括中国非遗保护行动的一些创新措施。现在从基本概念的角度再次讨论“县域实践”,以此来扩展基于国际公约的“社区保护”的内涵,用中国实践来丰富我们对于公约文本的认识。
一、非遗保护的“社区”概念
作为重要的国际法文件,《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明确把“社区”作为遗产的主要拥有者、传承者。“社区”在该公约和后续发布的《伦理原则》中都是约定承认的非遗主人和非遗保护主体。基于社区的基本地位,人们相应地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区保护概念。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区保护”符合文化传承内在规律和现代社区发展的现实需要,但是其学理内涵和重要性在国内学界尚未得到系统的论述。早在20世纪90年代,就已经有学者运用“社区”的概念进行民间传统文化在村落中传承和保护的经验研究。周星是我国较早明确阐述非遗社区保护论题的学者,他在“综合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先行经验,同时也结合中国的具体实际状况”的基础上,提出了“把民族民间的文化艺术遗产保护在基层社区,乃是较为可行的一种选择”的论断,因为基层社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母体”。他基于教科文组织的非遗保护理念和其他国家的经验提出了社区保护的议题。徐赣丽则结合融水苗族坡会群的例子,对其观点进行了经验研究的支持。周超以翔实可信的相关法律文件为依托,回顾了“社区保护”理念在国际和国内学界逐步达成共识的基本过程。这些都是较早在理解公约精神和经验研究上接续社区保护议题的成果。
上述研究代表了我国学界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社区保护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和专题的经验研究,但是对于社区的界定基本上限于传统村落社区,尚未对社区概念进行理论性的系统论述。其实,中国的非遗保护实践已经以多项创新措施走出了自己的特色,对于我们结合中国实践理解或重新阐释“社区”概念,具有启示。现代非遗传承困境的原因并不在于传统社区内部,而是其外部语境的变迁,包括现代体制的确立等,导致二者之间无法衔接。因此,除了保持原有的文化传承机制,保护工作就是要解决传统文化与现代体制的衔接问题,即作为公共事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保护必然需要把传统社区与外部公共事业结合起来,形成更大的公共空间。作为现代政治共同体的区县具有较为完备的现代体制,包括有专门的文化主管部门、现代教育体系和财政支持力量等,是能够发挥政府力量与基层社区传统合力的实际运作“社区”。近年来,有学者立足实践,对于非遗传承的社区层次进行分类和阐释,并指出社区“不应该大于乡镇范畴”(刘朝晖,2009),但是县域范围保护实践尚未被明确表述,这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社区保护”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现代社会保护和传承的现实依据与说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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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民俗学网 【本文责编:贾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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