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在商业化介入的过程中,平衡乡村日常性公共文化空间中生活性诉求与生产性诉求、社会利益与经济利益之间的关系。
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及国家层面“村改居”“农转非”户籍制度的调整,使大量农村户口脱离了农业生产和乡村地区。与之对应,在市场经济的推动下,乡村中许多生活性公共文化空间也成了商业开发的对象,被旅游观光业改造为供体验和消费的场所。虽然乡村公共文化领域的发展与商业开发在本质上并非天然对立,但两者之间依然存在着一些分歧摩擦。“在乡村,田野建筑、民俗文化、日常生活都被消费者以景观的方式观看……由此产业化被视为治理乡村文化衰落的一种重要方式”;但如果只是将机械重复的民俗表演作为支柱和首要卖点,那么由此打造的日常性乡村消费景观必将陷入文化活力消逝的单向循环中,并失去在社会变革中与时代对话和自我更新的能力。因此,要对商业介入下乡村公共文化领域内部的不同诉求和利益予以平衡:
在以生产性诉求为主导的商业进程中,必须要重视乡村公共文化领域中生活性诉求的首位性,倾听世代生活于此的当地居民的声音。既要杜绝将原本由全体村民共享的公共文化空间占为私有等现象的发生,也要规避因与乡村民间传统、生活习俗的误解错位而导致的空间正义问题。所以,有必要对资本力量在乡村公共文化领域的无序扩张加以约束,强化社会组织对商业开发的监督力度。
此外,经济资本在参与日常性乡村公共文化空间规划、建设和运营的过程中,也要充分考虑到不同地区地理环境、民间风俗、历史传统等因素的在地化特征。在乡村地方性差异的基础上发掘文化资源、塑造地方特色,抵制对其他现成案例的简单模仿和“千村一面”的同质化开发模式,做到将乡村日常性公共文化空间中社会利益与经济利益的有机结合,防止对规模化、集聚化和标准化的盲目追求。
第三,强调行政力量对乡村政治性公共文化空间介入的合理性、有效性和治理性。
行政力量在当下的中国乡村,依然保持着对公共文化空间一定的介入作用。这种介入主要表现为政府通过直接给予或间接购买的方式为乡村居民们提供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如在乡、镇、村建设阅读室、信息服务站等惠民性质的文化场所来丰富村民休闲娱乐生活。但随着时代的发展,以往“全能主义”式政治性公共文化空间的吸引力正逐步下降。因此,需持续强化行政力量在此过程中的合理性、有效性和治理性:
首先,行政力量介入下的乡村公共文化领域,其存在的合理性应回归到“公共”基础之上。政治性乡村公共文化空间存在的合理性基础,是对所有乡村受众而言一致的公平性、开放性,是对乡村中差异化个体文化需求和乡村集体意志公共利益需求的共同关照。这种合理性既要反对将政治性乡村公共文化空间变成只为一部分群体服务的特权平台,也反对将之变成一种通过强制方式来教化文化受众和展示文化权力的政治化工具。
其次,行政力量在乡村公共文化领域的介入,需在实际层面上考虑到供需关系、社会成果的有效性。如前文所述,以往的“送戏下乡”“送书下乡”等已不再符合目前乡村公共文化的实际需求,过去一些含糊化、普适化的公共文化政策再也难以在乡村中融合生根。所以,乡村文化的制定者和执行者需要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针对不同乡村地域自然特征、社会人口情况、经济发展水平和文化设施分布上的特殊性和非均衡性,因地制宜地制定并实施不同策略,来真正满足乡民们对公共文化的本质期待。在公共范围内提高文化传播接受效果的同时,防止相关公共文化空间退化成一种为应付政治任务和绩效指标考核而生的“有形无质”的形式化空壳。
最后,即便是政治性乡村公共文化空间,也是由政府、市场、村民多方协同共治的结果。行政力量的过分强势容易导致对群众本质文化需求的脱离,故在此结构中,行政力量不宜作为绝对的主导性或压制性角色存在。政治性公共文化空间需在治理原则上推进多方力量在公共文化领域内的互信、共享、合作和协商——如若脱离此原则,这些文化空间中最基本的“公共性”基础将会不复存在,并最终沦为少数人一厢情愿的“想当然”产物,从而很快走向变异与失活。
(二)乡村公共文化领域中大众文化秩序的恢复与更新
乡村大众文化秩序,是乡村公共文化领域中呈现出的相对稳定的可延续状态,是基于历史发展、现实生活、社会背景等形成的一整套惯习、范式与价值观体系。具体而言,当代中国乡村公共文化领域中大众文化秩序的恢复与更新,包括社会结构中个体文化关联互动的重塑、文化作品内容与形式的革新、文化传播途径的利用开发等方面。
第一,在社会结构上重塑乡村公共文化领域内的个体文化关联与互动。
人与人之间的密切关联和互动是乡村公共文化的根基,在乡村人口大量流失的背景下,需要就我国乡村中现有的人口特征对公共文化领域进行结构上的重塑。
从乡村内部的社会结构上看,“空心村”现象的日益严重及传统“熟人社会”的消逝,在公共领域“进一步加剧了乡村共同体的消解,引发乡村社会失范”。宏观上看,这一人口流动趋势在短期内是难以逆转的。因而,需有针对性地将乡村中留守的妇女、儿童、老人等群体作为目前中国乡村公共文化领域的“主力军”,刺激这些群体在乡村公共文化领域的参与互动。此外,随着乡村社会整体扁平化程度的提高,对“乡村文化精英”的评价标准也理当呈现出多元化的态势:相较于过去以家族权力、宗族辈分为主的判断依据,当下的评价指标应放宽识别范畴、重视个体在发展乡村文化组织和活动中的公共领域影响力和号召力。最后,“乡村文化社会属性的升华是实现民众的‘自我治理’,达致个体行为与国家意志的高度耦合”;故还需要充分激活新时代乡村精英群体在文化创作、管理、传播层面的自治性潜力和主体性意识,并使这些具有高度文化自觉性的新乡贤在乡村公共文化领域中起到良好的模范带头和引领作用。
从乡村外部的社会结构上看,乡村公共文化领域并非孤立的,而是与周边地区的文化与人口发生着交互。北上广城市周边乡村地区出现的“画家村”“艺术村”,因优越的地理优势和低廉的经济成本已吸引到大量城市个体,尤其是青壮年文化工作者的到来,从而对原本呈现出老龄化、空心化的乡村人口结构形成了有益补充。因而,可以深入发掘乡村地区的区域优势,通过文化政策、租金优惠等吸引周边城市人口、特别是艺术从业者等“生力军”向乡村的逆向迁徙。在此基础上,引导这些群体参加到乡村公共文化领域的基础建设和社会互动中,为乡村公共文化的结构更新提供外源性活力。
第二,在内容和形式上,鼓励和扶持具有社会话题性的乡村文化作品,并提升其在公共文化领域的关注度和参与度。
乡村公共文化领域发展的持续动力,有赖于相关文化作品在社会范围内所引起的话题性。对此,需要在内容和形式上扶持优秀且具备良好群众基础的文化作品,推动其以公共话题的形式获得广泛的公共关注度与参与度。
在内容上,具有成为公共话题潜力的文化作品或文化实践活动要贴近普通乡村人口的日常生活。当代中国乡村文化并非城市文化的反面,更不能简单地将它理解为单纯的“土”与“俗”。一方面,无论是绘画、文学还是影视、表演,都需具有相当的社会真实性和时效性。它们所表现的主旨、讲述的故事、讨论的话题不仅不能脱离于乡村生活的本质,更要在反映乡村现实问题的同时具有一定的社会意义,以期在公众之中引发共鸣。另一方面,乡村公共领域中的文化作品也需具有相当的娱乐性、知识性和多样性。不应以保守的眼光将乡村文化看作是一成不变的,文化的创造者理当积极尝试摆脱往昔刻板印象的桎梏,在创作中于乡土特征的基础上融入娱乐、科技、教育等现代性元素,契合当代中国乡村文化受众的心理诉求。只有如此,文化作品才能够在乡村公共文化领域中引发讨论与热议,进而培育乡村精神文明、促进乡村文化融合。
在形式上,要重视乡村文化在公共领域的可达性和普及性。特别应重点关切到那些地理位置偏远和交通不便的乡村地区,及妇女、儿童、老人等弱势人群。针对各类群体的实际情况供给有效的公共文化产品,并为之提供必要的技术援助和资源倾斜。另外,区别于城市人口相对稳定的生活作息状态,乡村地区的个体活动具有较强的季节性、时间性规律,较易受到农业生产周期的制约。对此,乡村公共文化活动的计划组织也要充分考虑到农忙与农闲等客观环境因素的影响,在乡村大众时间、精力相对富裕的阶段中开展公共文化活动。这样不只能够吸引到更多的乡村受众参与其中,扩大活动的社会影响,也可以有效提高乡村公共文化领域中场所、设施和人力资源的运转效率,降低经济上的使用成本和物件损耗。
第三,在传播途径上,充分发挥传统及新兴媒体力量和社交平台的包容性、共享性、便捷性和双向性优势。
随着乡村中庙会、赶集、祭祖等传统公共文化活动的衰落,相应的公共文化交流和群体互动也在逐渐减少。然而,原本内含于公共领域中的个体社交、信息传播、议题协商等社会文化需求并未消失。由于大众传媒力量的介入,它们在当代乡村公共领域的存在和传输方式发生了变化,从原本的实体领域进入到虚拟领域之中。
媒介是人的延伸,也是文化的载体,更是一种公共领域。信息与意见的交往有赖于一定的传播手段和媒介,因此需要公众媒介作为载体。此过程中,各种文化观念碰撞和互融,并在公共领域中形成对乡村社会秩序具有支撑、凝聚作用的公共文化。因此,应该强化报纸、广播、电视等大众传媒作为一种非实体性公共领域在乡村公共文化中的作用,并在过程中施之以政策和经济方面的适当引导与激励,突显传统媒体在文化传播中多元、开放的包容性、共享性公共特征。
另外,近年来移动互联网、手机社交和自媒体平台在中国乡村中展现出了强大的民众基础和发展前景。是以,也应关注到各类新兴媒体力量和社交平台在当代乡村大众文化秩序中的作用,并以之为桥梁将原本处于离散分布状态的乡村个体和乡村文化连接起来,构建一种以个体间公共传播为主导的广义“虚拟性公共文化领域”。借助朋友圈、小视频、自媒体等易得便捷的虚拟公共文化领域,身处异乡的在外人口得以了解到家乡文化的发展状况,并加强与故土文化间的认同感、责任感;而留守乡村的人们则借此了解到外部世界,并将之视为对外展示地方性乡村文化的窗口。在此双向性的公共领域传播中,乡村文化不仅摆脱了时空障碍的束缚,也突破了报纸电视等传统媒介单向性传播的限制。由此,乡村文化的生产者和接受者能够频繁产生交流并随时完成角色的倒转,他们在公共性的传播领域中就某一文化问题展开讨论互动,于语言沟通与思想交锋中达成对乡村大众文化秩序的补充性恢复与持续性更新。
(原文刊载于《民族艺术研究》2020年第2期,注释从略,详参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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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民俗学网 【本文责编:何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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