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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嘉]文本:具有构境能力的语言事件
  作者:惠嘉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20-03-05 | 点击数:3746
 

  摘要: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民俗学的整体转向,学界对“民俗”的理解由民俗诸物的“事象”转为民俗实践的“事件”。因为“事件”是可以建构语境的“行为”,根据马林诺夫斯基等人“言即是行”的立场,“行为构境”即是“语言构境”,故“文本”作为“语言性”的存在,也便由此具有了建构语境的能力,成为一种具有构境能力的语言事件(行为)。晚近的美国民俗学界对于“文本构境”的讨论与人类学、语言学、哲学领域“语言本质观”的重大转折(从反映论到建构论)密切相关,并从诠释学中获得了最为深刻的理论支持,为我们重新思考“文本”的意义及其与语境的关系开启了一个新的向度。
      关键词:文本;语境;语言;事件;民俗学



       就民俗学而言,“文本”和“语境”无疑是学科的关键词,在某种意义上,正是基于对这两个概念的特定解读,才伴生了相应的学科研究范式。如果说民俗学早期的语境观基本可以概括为刘晓春表述的“时空坐落”,那么,诚如吕微所言,“20世纪60年代经历了主观经验论的现象学转换之后,各国民俗学者对民俗学的‘语境’概念,已经有了不同于科学的客观经验论的理解和解释”——“无论社区还是言语共同体,都不再是康德先验论意义上作为‘感性直观先验形式’的主观间客观性接受性(同时也是反思性即通过先验演绎而把握的)语境条件(科学人类学的‘语境’概念),而是胡塞尔现象学意义上作为‘观念直观形式’的主观性建构性想象、赋义对象(现象学人类学、民俗学的‘语境’概念)。”简而言之,受诠释学的影响,晚近的民俗学界对语境概念的理解已不仅仅是外在的时空条件(客观语境),而是具有了主观赋义的内部维度(主观语境),这也必然导致我们对“文本意义”和“语境与文本关系”的重新思考。


       一、作为事件的民俗
       理查德·鲍曼(Richard Bauman)曾经指出:“在《朝向民俗学的新视角》(Toward New Perspectives in Folklore,Paredes and Bauman 1972)一书——该论文集常被认为是为民俗学转向表演建立了框架(Brenneis 1993;Shuman and Briggs 1993)——的导言中,我认为该书的推动力之一在于:全面地、高度自觉地将传统上聚焦于民俗作为‘事象’(item),也就是民俗诸物,重新定位到民俗作为‘事件’(event)的概念化——民俗的实践(the doing of folklore)。”他强调道:“在表演民族志中最重要的组织性原则是使表演得以发生于其中的事件(event,或场景[scene])。这里所说的‘事件’,是指由文化所界定的,有界限的(bounded)一段行为和经历中的一部分,它们构成了行动的一个富有意义的语境。”
       这就是说,自上个世纪七十年代以来,随着民俗学研究的整体转向,民俗已经不再被看作静态的现成物,而是被注入了动态的视角,成为一种可以建构语境的“事件”。“事件”就是“行为”,亦即主体的民俗实践。


       二、文本:以语言的方式存在
       鲍曼的《表演中的文本与语境:文本化与语境化》一文中有这样两段文字:
“在表演取向的视角(performance-oriented perspectives)的发展中……还促进了一种新的观念的形成,即并非将文本视为自主性的、传统性的、文学性的人造物,而是视为情境化的交流实践的新生性结果,是一种话语的实现(a discursive achievement)。”
       “从表演作为一种交流实践的模式这一优越的视角来看,每一位表演者都必须重新为一段口头表达(utterance)赋予形式,并且在实际事件的即时发展中将其标定为表演。如此一来,文本性就不再仅仅是一段再三重复的口头文学的预先包装(packaging),而且是一次话语的实现,一个将一段口头表达展演——包括再生产——为文本的实际过程。这就是‘文本化’(entextualization)的过程。”
从这两段表述中,我们可以看出,如果说传统观念是将民俗学—民间文学的文本看成一种独立的、先在的、固化的文学性叙事,那么表演理论则是将其视作情境化的话语实现,凸显了它所具有的口头性特征。这里,我们需要强调的是,无论是既往研究中的“自主性的、传统性的、文学性的人造物”,还是表演视角下的“话语的实现”,其间最为关键的、起决定性作用的因素都是语言,若无语言,文学或话语都无从谈起。正如刘魁立先生所言:“口头文学也罢,书面文学也罢,总是要形诸语言的,离开了语言,这种艺术本身也就不存在了。”这也就意味着语言之于文本,并非是一种可弃可用的工具,而是一种由以存在的方式,或者也可以说,文本存在于语言之中。


       三、言即是行
       马林诺夫斯基在一篇长文《原始语言的意义问题》中,从功能主义的视角出发,阐述了他对于语言的认识:“语言的原始用法是协调人类活动的纽带,它是人类行为的一部分,是行动的方式,而非思考的工具”;并且特别强调,“尽管所讨论的例子取自原始人的生活,但是,迄今所讨论的每个语用个案,我们都可以在自己的生活中找到确切对应的范例。”马林诺夫斯基指出:“只有在一个文明社会某些非常特殊的用法中,而且只有在最高级别的语言使用中,语言才会被用来架构和表达思想……将语言视作体现或表达思想的手段,只是对其功能中衍化程度最高和最专业者的片面认识”,以此,对于一般语言的本质性认识应当把语言理解为“一种行动模式(a mode of action)”,而非“反映和认知的方式”。
       在这一点上,荷兰语言学家范戴克(T.A.van Dijk)的讨论亦可为马林诺夫斯基的观点提供支持。范戴克认为,“语篇是一种交际双方‘互动的形式’,所谓互动,就是说某个人说话不仅是说出几个具有意义的句子,而是要给对方造成一定影响,更确切地说,就是要使交际双方通过语言的使用产生相互作用。他以法庭诉讼为例,指出法庭诉讼不是说出一系列意义连贯的句子,而是实施一种真正的具体的诉讼行为。”换句话说,言即是行,这也是简·奥斯汀(J.L.Austin)给出的著名论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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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中国民俗学网
【本文责编: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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