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相关理论问题的讨论与思考
实施生产性保护是中国“非遗”保护工作中的一个重大创举,它是针对“非遗”非遗中部分项目具有“生产性”特点而提出来的一种保护方式,它符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采取措施”“振兴”的精神,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三十七条“合理利用”与“开发”的规定。但是,由于“非遗”保护领域中长久的观念分歧以及“生产性”这一极具解构性的字眼,使得学术界以及社会上的争议持续不断。为了更加全面、客观地理解生产性保护的学理内涵,我们有必要结合田野调查的实践加以分析与再讨论。
(一)为什要实施生产性保护?
不少学者已经专文探讨了实施生产性保护的重要性,但到底为什么要实施生产性保护,以往的研究并没有充分说明,通过田野调查我们认为至少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首先,这是游由传统技艺、传统美术等“非遗”类别的内在属性所决定。传统手工艺的“工艺”,是指以某种或多种手段,使某些材料改变形态的过程,生产出来的“产品”是日常所必需的生产或生活资料,构成了人民生活的物质基础,从衣食住行各个方面,满足人民日常的需求。
其次,当“生产”无以为继时需要生产性保护。随着时代、环境、生产生活条件、大众审美需求的变化,原来的“产品”失去了市场,曾经的“必需品”似乎丧失了在当下存在的价值和意义。这是诸如湘西土家织锦、广西壮锦、杨家埠年画等都曾遇到的难题。面对此种严峻情况,当它们依靠自身力量一时无法实现新陈代谢时,外部的力量就显得尤为重要。因为,一旦只有通过“生产”才能实现的传承出现断裂,对这些“非遗”而言就有可能意味着灭绝。当我们重新发现它们的价值,试图让它们“复产”时,很可能为时已晚。因此,有必要通过实施生产性保护,及时为它们造血。
第三,那些不存在生存问题的项目,同样需要生产性保护。市场的扩大,生产量的提高,经济效益的膨胀,让一些本来就有着良好发展基础和前景的项目在保护“非遗”的语境下,身价开始进一步水涨船高。资本的“逐利性”让一些传承人、生产者开始放弃或部分放弃对于传统的坚守。调查中我们看到东阳木雕、潮州木雕、青田石雕、山西老陈醋、安徽宣纸等为扩大生产满足市场需求,生产过程中现代机械的使用愈发普遍,复杂的传统工艺流程遭到精简;广州玉雕发展经机械加工而成的“B货”,且大有“B货”取代“A货”之势;大量宣纸企业用产自河南的龙须草桨板代替本地燎草,并成为当地业内“不是秘密的秘密”。在这样的情况下,提倡生产性保护显然是必须的,要让传承人和生产者意识到,作为这类“非遗”除了可以拿来“生产”,还必须加以保护,而且“保护”才是最终的目的,保护是一种责任和使命。
因而,无论从传统手工技艺类“非遗”的内在属性,还是其外在所处的生存现状,都需要提倡生产性保护。
(二)生产性保护是否就是产业化?
开展生产性保护绝不等于提倡“产业化”“商业化”或“市场化”,这已经成为多数学者和“非遗”保护者的共识,但在操作层面,有必要结合田野调查的实践进一步厘清它们的本质区别。
首先,无论是“产业化”“商业化”或“市场化”都意味着批量化、规模化、标准化和机械化,这显然与“非遗”要保护的“独特性”“差异性”“地域性”和“手工技艺”等特征背道而驰。“产业化要求有规模、有标准,但文化要求有个性、要求独特、要求差异。”“大工业生产是拒绝差异性的,它割裂了空间和时间在人的劳动过程中的自然统一,消除了各自的局限性……标准化是大工业生产方式的核心技术力量,它根本排斥并竭力消除所有的‘文化差异性’。”与此相对,生产性保护强调的是手工“核心技艺”和“传统工艺流程”的维护,强调的是“差异性”的生产,规模化并非它的必然追求。
其次,生产性保护以“保护”为终极目标,“生产”只是手段,而产业化则以经济利益的最大化为目的。一些学者关注到,提倡产业化有可能引起“非遗”项目之间的割裂与分化。从广西壮锦的个案中,我们对此可以获得更深的体会。壮锦和绣球是靖西县的两大传统手工艺,但由于绣球的市场需求大、前景好,多年来一直是当地重点发展的“文化产业”,而壮锦虽贵为国家级“非遗”,却由于市场日渐萎缩而遭到长期冷落,甚至靖西壮锦厂的厂房也一度主要被用来生产绣球。可想而知,如果我们继续倡导“非遗”的产业化,在市场的驱使下,壮锦终将被绣球所替代。随着生产性保护的实施,特别是靖西壮锦厂授牌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后,壮锦的命运已经出现了明显的改变,这显然就是产业化和生产性保护的不同。
第三,对“非遗”实施产业化有可能导致掠夺式开发,割裂其传承发展的本来规律,而生产性保护强调以保持其“本真性”“整体性”“传承性”为核心,提倡的是长远发展。在对青田石雕的调查中我们已经看到了这个问题,一些从业者反映,当地日益严重的“石材荒”就是由于长期过渡的产业化开发而造成的,导致现在要继续维持生产就只能使用外地原料,甚至国外的石材。原料的改变,必然影响手动技艺类“非遗”的整体性,其内在的社会文化价值也难以继续传承。
最后,对一些“非遗”实行产业化,在现实操作层面也不一定行得通。“由于各个‘非遗’项目的可生产性属性不同,有的适合成规模开发,有的根本不适合。”与一般现代产业追求大型化、集团化不同,生产性保护项目的生产主体大多是家庭作坊和个人、个体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主要还是纯手工或手工与简单机械相结合,公司化、专业化生产在生产性保护过程中不太可能成为主流。
(三)生产性保护与“非遗”的本真性和整体性
尽管在《文化部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指导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第四条都做出了明确要求,但开展生产性保护到底是否会损害“非遗”的本真性和整体性,仍然令许多学者和保护主体持一种“忐忑不安的心理和忧虑”。因此,有必要结合田野调查的实践来做出进一步的分析与讨论。
1.本真性问题
“本真性”(Authenticity)又称“原真性”或“真实性”等,它是最初来自“世界遗产”领域,是对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提出的准则,后来逐步扩展到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并在全世界范围内被广泛接受。随着“非遗”保护工作的推进,越来越多的学者已经意识到,将这以本来用于描述物质文化遗产的标准,套用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上是否真的合适?况且,“本真性”这一个概念本身就仍然处在争议中。何谓本真性?在民俗学领域,按照德国民俗学家瑞吉娜·本迪克斯的说法,“民俗学的本真性隐含着对真实性的探求,由于这种探求具有多异性和不易把握的本质,学界和社会均难以达成共识。这说明,非物质文化的本真性是一个无法加以明确的特性”。
另外,“非遗”所固有的“活态性”,也使得追求“本真性”有可能只是一种美丽的“幻象”。“非遗”特别是手工技艺类“非遗”。它与人们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是民众在长期的社会实践中生发、积淀和传承下来的,它随着自然环境的改变、社会发展的进程和人们价值观念的变化而处在永恒的发展中。“本真性既不可能脱离特定的时空而存在,也不可能抛开人们对事物的价值判断来认识。”以广西壮锦为例,“老土”而又厚实的“土花铺盖”确实无法满足现代人的审美和实用要求,如果传承者不选择在原材料和花色主题上持续革新,其走向濒危也实属必然。通过实施生产性保护,壮锦在主要工序上坚持了手工编织,技法上保留了传统重新获得了市场青睐,但产品形式和主题变化了,这个时候的壮锦我们就不能简单地以“本真性”来要求和评判了。因此,我们“与其以停滞的观点来确定非物质文化的本真性,还不如以发展变迁的视野考察非物质文化的本真性”。因为“现实生活中并不存在所谓历史活化石的民俗,只有当人们抛弃了原生态的幻象,以传承、变化、发展的眼光看待民俗的时候,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民俗才真正有生生不息的活力”。
当然,不可否认,随着生产性保护的实施,传统手工技艺类的“非遗”的市场导向性得到增强,为迎合市场,难免会出现损害“核心技艺”“核心价值”的情况发生,对此我们要予以足够的警惕。但尽管如此,我们还是不必过分关注它们的“本真性”问题。正如有的学者所说:“我们很多工作注重强调‘非遗’传统的宝贵,要求传承人继承传统、保持所谓‘原生态’,并以此作为其是否‘合格’、是否‘正宗’、是否‘有价值’的衡量标准,以文化‘断面’的记录和展示来完成学术和行政任务,不同意非物质文化遗产顺应时代和市场进行衍变,所以没有帮助‘非遗’找到振兴之路,反而人为地阻碍了某些‘非遗’借助国家语境获得自身发展。”总之,开展生产性保护,我们切不可因纠结于本真性问题而因噎废食。
2.整体性问题
“整体性”是“非遗”保护中的另一个重要原则,“所谓整体性就是要保护文化遗产所拥有的全部内容和形式,也包括传承人和生态环境”。通过田野调查我们发现,在实施生产性保护过程中,许多传承人同时成为经营者、管理者;机械部分代替手工劳作;产品的属性也发生变化,原本只在传承主体内享用的“非遗”进入了国外市场。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的确有理由怀疑生产性保护破坏了“非遗”的整体性。如部分学者所说:“在生产性保护过程中,表面上看有些‘非遗’的形式被保留下来,但传承人那种发自文化内部的原创能力却消失了,成了人为的仅仅表现纯粹美的艺术形式,‘非遗’内在生命的完整性已经破坏。虽然有写‘非遗’的生产很繁荣,但它们不再是民众生活的一部分,而是独立出来成为可供人欣赏、赚钱的工艺品。”
但是,我们是否就能以此否定生产性保护呢?我们必须明白,哪怕没有生产性保护,这些问题照样已经存在,提出生产性保护正是为了解决这些问题,而进一步强调“保护”而已。另外,我们再回到田野调查的个案,可以发现有些“非遗”项目并不见得完全适用“整体性”原则。以广西壮锦为例,它原本是当地妇女的一种“女红”,它生产出来主要用做情人间交换的信物和女儿出嫁的嫁妆。随着当地恋爱观念和婚嫁习俗的变化,壮锦已经失去了它原来的这些功能,如果我们以“整体性”来要求的话,只得强迫人们重新接受以前的观念,而这显然是不现实的。又比如杨家埠木板年画,它本来的功能只是过年期间用来烘托气氛、随着当地经济条件的改善,以及人们精神文化需求的变化,现在几乎已经没有人把它当成年货,为了张贴而购买,最近十年已经逐渐转型成了工艺品和礼品,印刷用的纸张和颜料也随之变化,这显然也背离了它原来的“整体性”,但却是传承人为保障其传承的必然选择。因此,我们应该辩证地看待实施生产性保护过程中的“整体性”问题。
总之,由于“非遗”产生条件不同,形态存在巨大差异,生存现状不尽相同。因此,对其实施生产性保护我们不能以对待物质文化遗产那样,简单地以“本真性”和“整体性”来加以要求,而应该始终坚持以发展的眼光予以看待,只要符合其自身传承发展规律,只要它的“核心技艺”得以保存,只要它内在的文化价值和属性没有发生根本性的变化,我们就不必过分忧心于生产性保护过程中的“本真性”和“整体性”问题。
(四)生产性保护的传承和创新问题
实施生产性保护,让手工技艺类“非遗”的产品不断走向市场,在这一过程中,创新是获得消费者认可的重要手段。在田野调查中我们能很容易观察到,凡是敢于创新、善于创新的项目,大多处于比较好的发展现状。但是,一味地为了迎合市场而不断地对“非遗”加以创新,在其自然发展的过程中增加过多人为干预因素,这样会不会损害“非遗”的传承性呢?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必须辩证地看待生产性保护过程中的传承与创新的矛盾。
1.传承性
传承性是“非遗”的本质属性,我们做的任何保护工作,说到底都是为了能使其得以“传承”而不至消亡。但强调“传承”是否就意味着不能做出改变呢?显然不是这样。“并不是说传承就是不变,其实没有不变的传承,但其中还是有不变的因素,有可能是精神不变,内核不变,形式变了;也有可能是形式不变,但所表达的意义变了……探讨传承的机制,同时也是探讨变化。”“非遗”传承当中的“变”其实是由它的“活态性”所决定的。“非遗”产生于人们的社会实践中,随着历史的演进和人民生产生活方式的改变而不断变化,所以没有改变就没有传承。历经几百年甚至几千年的“非遗”之所以到今天仍具有活力,其原因就在于人们凭借自己的智慧,在长期的社会实践中不断地完善和发展,不断地满足人们新的需求。当然,传承当中也有不变的成分,比如在生产性保护中,我们强调的“核心技艺”和“核心价值”等的传承,这些就是不能随便改变的。
2.辩证看待传承与创新矛盾
理解了“非遗”传承当中的变化因素,我们就能辩证地看待传承与创新的矛盾。《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指导意见》(简称《意见》)中强调:
“坚持传统工艺流程的整体性和核心技艺的真实性……反对擅自改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统生产方式,传统工艺流程和核心技艺……鼓励和支持传承人在传承传统技艺、坚守传统工艺流程和核心技艺的基础上对技艺有所创新和发展;鼓励和支持传承人在制作传统题材作品的同时创作适应当代社会需求的作品,推动传统产品功能转型和审美价值提升。”
在这个《意见》中,一方面提倡提倡传承,反对擅自改变核心技艺等传统,一方面又鼓励对技艺有所创新和发展,这看起来似乎有点矛盾,实则却是辩证统一的。“传承、创新和市场是构成生产性保护的三要素,缺一不可。若没有传承,就没有了根基;若没有创新,就没有源源不断的动力;若没有市场,生产性保护就会落空。”
正如潮州木雕的传承人辜柳希所说:“我们每一年,每个时段都在搞创新,虽然说要保护传统,但是过分拘泥于传统而不搞创新,顾客也不要。既有传统又有创新,厂才能做起来。”在潮州木雕的发展中,我们看到这种创新体现在创作和销售的各个环节中。为了满足日益高涨的收藏品市场的需求,辜柳希等传承人突破了以往只能使用樟木等“软木”的传统,将檀香、花梨等高档“硬木”引入潮州木雕,与之相伴随的还有一系列工具和工艺的改进与创新;为了打破潮州制作时间和空间的限制,辜柳希经过二三十年的探索,终于发明了“金地漆层”上漆法,使得以往“怕冷怕热”的潮州木雕得以进入北方和热带市场。此外,潮州木雕还善于根据市场变化,随时调整创作主题,如世纪20世纪90年代东南亚佛像市场火热,他们就主要创作佛像,2006年起国内收藏品市场兴起,他们又把重点放在国内市场。总之,我们看到潮州木雕的生生不息,正是与一代代传承人的不断创新分不开的。另外,我们十分欣喜地看到,潮州木雕在创新中,仍然坚守住了最为重要的传统,保留了它的“核心价值”和文化内涵,如以髹漆贴金为特色,以精湛华丽的镂空雕技艺为核心,在题材、题材处理、造型设计等方面体现海洋文化和潮州地域文化等。
由此我们认为,创新与传承并非不能调和。没有不变的传承,也没有完全脱离传承的创新。传承是前提,创新是手段,保护传统与创新发展并重才是生产性保护必须坚持的原则,这也完全符合中国“非遗”保护工作的实际。
生产性保护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其实也是整个“非遗”保护工作中遇到的难题。通过田野调查的实践以及相关理论问题的梳理和分析,我们认为,探讨解决生产性保护中出现的“产业化”“本真性”“整体性”,以及“传承”与创新的矛盾等问题,在“非遗”保护实践中具有示范效应。
(本文原载于《广西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第38卷第4期(2016年7月),注释从略,详见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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