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传承人的身份认同、意义阐释与行动取向
在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制度的意义设定中,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身份界定是重要的组成部分。官方认定的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便是传承人在国家公共文化领域的身份设定。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权利与义务、社会组织与管理等方面的意义设定都是以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身份为轴心展开的。如果传承人认同了官方认定的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身份,也就意味着他接受了公共文化领域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社会行为规范,他会根据国家的公共文化的诉求履行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权利和义务;如果传承人不认同官方认定的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身份,也就意味着他们拒绝接受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意义设定,他也就不会履行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权利与义务。可以说,在公共文化领域,传承人对官方认定的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身份认同直接关系到他们对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制度的意义阐释与非遗实践。
官方认定的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身份认同往往受到传承人其他身份的竞争。当前,传承人在以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身份参与公共文化生活的同时,也或多或少地参与到商品消费文化领域。在商品消费文化领域,这些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或是非遗文化产品的个体经营者,或者成为文化产业公司的老板,参与到了商品消费市场的竞争之中。他们既是官方认定的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又是参与市场竞争的商人。在日常生活中,他们如何协调两种身份,关系到他们对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意义阐释和相关的文化实践。下面,笔者以传承人YX为例,分析他看待这两种身份的方式,以及采取的相关实践行动。
YX自幼跟随母亲学习手工技艺,2000年开办手工作坊并于2008年扩大规模为公司,2014年被认定为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现今,他既是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同时也是非遗工艺品有限公司的董事长。作为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他深谙这一身份背后的社会责任,因此他积极地开展非遗的培训与传播活动。每当政府发布相关的技能培训计划,他都会积极申报并承担培训活动。在调查期间,他便已经组织了两次培训活动。同时,他也频繁地以评委或比赛选手的方式参加各类市级、区级的非遗技能大赛。从行动来看,他的确在践行着市级代表性传承人的义务。不过,正如他所言,我是传承人,承担政府交给的工作是应该做的,其实做这么多也是为了让政府认可我,只有和政府关系搞好了,以后它才能对你有支持。在他看来,举办培训活动有两层意义,一层意义是履行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社会责任,另一层意义便是能够与地方政府保持良好的互动关系,以谋求政府的相关支持。相较之下,第二层意义显然更为重要。对他而言,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身份是很重要的,但是其重要性主要体现在荣誉称号和品牌意义,这是他进行市场营销的手段。在公司店面最显眼的地方,他挂着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证书;在作为评委参加的技能大赛的展板上,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身份也最为显著。他尽可能抓住所有的机会向外界呈现其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官方身份,而最终的目的则是为了满足他商人盈利的欲望。
正因此,他在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义务履行上显得漫不经心。虽然他组织了免费的培训班,承接了政府各种各样的公益培训计划,但是笔者看到学员多是他找来充人数的,授课过程也较为随意。相反,他更关注的是签到表的规范、授课留影等等,因为这是说明其支持政府工作的证明。可以说,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传承工作被YX有意地放在了次要位置而未取得应有的传承效果。
Stryker.S与Serpe RT曾经提出身份显著性的概念,在他们看来,每个人的不同身份在特定情境中有显著性的差异。正如YX的例子所呈现的,虽然他也认同自己的双重身份,但是相较于官方认定的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YX显然更认同商人的身份,这导致他对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意义的阐释具有侧重点。虽然YX对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在公共文化与商品消费文化领域的两种意义均有充分的理解,但是在意义的选择上却有主次之分。当处于商品消费文化领域时,他利用了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品牌意义,极尽营销之道,以满足他作为商人逐利的欲望。在与政府打交道时,他既是一个官方认定的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又是一个商人,他以表面履行官方认定的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社会责任换取了政府在商业发展方面的支持。可以说,在对于YX而言,商人身份具有更加显著的地位,正因此,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品牌价值被放大,而官方认定的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社会责任却并未得到较好的履行。
结论
毋庸置疑,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制度是非物质文化遗产运动的重要制度保障,也是国家公共文化建设的重要努力。政府希望借此充分发挥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作用,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工作,从而实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伟大复兴。因此,政府针对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制度的现存问题进行制度改进尤为必要。
正如本文所表明的,制度改进不仅关涉制度的意义设定,更需要考虑传承人对制度设定意义的文化阐释。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制度是国家公共文化生产在非遗保护领域的制度体现。在公共文化的视野下,无论是明确传承人的权利与义务,还是扩大传承人的认定范围,或是改进传承人的认定程序,诸多举措都聚焦于制度的意义生产层面,关注的是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制度如何限定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行为规范。但是,这些举措忽视了传承人如何来解读和接受这些意义设定。通过本文的分析可以发现,“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是以符码的形式存在的。虽然国家公共文化层面确立“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符号与意义的对应关系,但是“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不可避免地在商品消费文化等文化领域获得了新的阐释。因此,“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呈现出意义多元化的趋势,给传承人的意义阐释带来不确定性,也暗含着不同的行动取向。
具体而言,传承人的意义阐释与行动取向存在四种可能性:(1)传承人认同国家设定的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身份,完全接受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意义生产,并按照制度的设定履行权利和义务。这是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制度实践的最佳状态。(2)传承人不认同国家界定的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身份,拒绝接受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意义生产,拒绝履行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权利和义务。这样,传承人将会受到非遗代表性传承人退出机制作用而被取消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3)传承人既认同官方认定的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身份,又认同商人的身份,相较之下更认同商人的身份。这种情况下,虽然他们也会履行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社会责任,但因为传承人更注重发挥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品牌意义,官方认定的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社会责任被置于次要位置而被忽视,非遗传承的效果因此而大打折扣。(4)传承人既认同于官方认定的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身份,又认同于商人的身份。但是,传承人同等对待或者更认同于官方认定的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身份。这种情况下,传承人会较为认真地履行政府所设定的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权利与义务,非遗的传承效果能够得到一定保证。可以发现,传承人的身份认同关乎传承人对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意义阐释与行动取向。
如果传承人能够形成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身份认同,并将其置于各种相关身份中较为显著的地位,那么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制度的实施效果可能有所改善。基于此,首先,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培训工作需要针对性地设计课程。培训工作可以通过代表性传承人的经验分享以及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制度剖析等方式,向传承人表达公共文化视域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应有形象,以此推动传承人的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身份建构。其次,通过可能的财政渠道适度提升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经济待遇,以此强化传承人对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身份认同。目前,很多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将更多精力集中于商业盈利而忽视非遗保护与传承工作,最直接的原因就是官方认定的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身份与相关活动无法带来稳定而满意的收入,因而他们才更加重视商人的身份。因此,政府与学术界可以探讨以合理的方式提高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经济收入,以此方式或许能够提升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在诸多身份中的显著性,从而利于传承人自觉地开展非遗传承工作。再次,在科学论证的前提下分类设置合理的考核指标,量化官方认定的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工作指标,保障非遗保护与传承质量。虽然传承人的商业行为经常阻碍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义务的履行,但是参与商品市场是传承人的基本权利,我们无权干涉。不过,我们需要制定合理的指标体系作为考核官方认定的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工作的标准。在保障完成这一指标的情况下,传承人利用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品牌意义来盈利的行为无需受到指责,但是若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无法完成这一指标,那么监管单位便需要对其严格执行退出机制。
本质而言,以上几点思考围绕的核心问题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工作中政府与民众的对话问题。作为国家公共文化的组成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工作具有公共性质,需要以政府为主导提供自上而下的公共管理与服务。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拥有者和共享者,民众和传承人则自下而上地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制度设计并开展相关文化实践。政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政策的制定是基于公共需求与管理体制完成的,而民众则是基于自己的生活经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政策进行理解并展开相应行动的。二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制度的理解存在差异,导致制度与民众生活对接时出现了不匹配的情况,从而影响非物质文化遗产制度的实践效果。只有形成上下之间的良性互动,实现政府与民众的相互协商与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制度的实践效果才能得到保障。
(本文刊载于《文化遗产》2019年第5期,注释从略,详见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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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民俗学网 【本文责编:贾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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