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如何转向?——在“日常生活”中研究“民俗”
“日常生活”是民俗学的研究对象吗?“日常生活”漫无边际,是否导致民俗学的迷失?如果不是民俗学的研究对象,那么“日常生活”对于民俗学究竟意味着什么?语境?方法?进入“后传承时代”的民俗学,又该如何定义“民俗”以适应“日常生活”的转向?“传承”“共同体”依然是界定民俗的核心概念吗?以下将尝试回答上述问题。
首先,“日常生活”不是对象,而是一种新的“民俗传统”的分类方式。
传统民俗学以民众的口头传统、身体惯习为研究对象,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了传统/现代、底层/上层、边缘/主流、无文字/文字、野蛮/文明、乡村/都市、日常生活/节日庆典等具有分类意义的时间、人群、道德、空间与生活秩序。民俗学的浪漫主义、民族主义传统,将美学、诗性、民族情感等赋予口头传统、身体惯习,以民族的、美学的价值作为日常生活意义的分类和评价标准。长久以来,民俗学一直作为弥补现代性缺陷的、充满乡愁的精神替代。民俗学的分类、评价标准及其功能往往导致日常生活的史诗化、遗产化,无数个体沉浸在梦幻式的意识形态幻象之中,丧失对自身真实生活的反思能力。
德国经验文化学派的代表人物鲍辛格注意到,传统民俗学的浪漫主义倾向对于民俗世界的分类与把握,实际上遮蔽了另一些——甚至是大部分的——真实的日常生活。“日常生活”的引入,是经验文化学派重新看待传统的方法和分类角度,使他们能够悬置、摆脱传统民俗学的浪漫主义羁绊,在现象学意义上的“生活世界”中直面民间文化的真实样貌。与人类学民族志的“陌生化”(远方)不同,他们更强调与研究对象的“近”的关系。“日常生活”离我们如此之近,我们置身其中,沉浸其中,自以为可以认识之、理解之,以致我们缺乏必要的时间和距离去予以反思。鲍辛格认为,“日常生活”作为民俗学的一个分析范畴,它不是一个封闭的概念,虽然不够精确,但具有启发性、中立性、多义性。在鲍辛格看来,“日常生活”既不是作为已经失去了的、总体性文化概念如“共同体”或者“传统”的替代概念,也不是类似于现代社会中类似自然秩序的缓冲空间、缓冲领域,更不是对现代社会生活世界的自我调控。
尽管“日常生活”概念具有启发性,但鲍辛格还是提醒民俗学者要避免工具性地使用。鲍辛格提出民俗学是一门反思日常的学问。首先,要把那些很少或者根本没有被反思的文化积淀提取出来,从而展示惯常行为和仪式的力量。其次,要反思“日常生活”为何出现危机?日常生活的危机使“日常生活”进入到民俗学的学术视野,之前那些理所当然的事情,突然变得不那么理所当然,习俗、规则不再具有规约作用,人们面对的是一个充满多样选择或者危机四伏的“风险社会”。因此,日常生活的研究,不仅仅是历史化地反思文化积淀,也是现实地、社会地反思日常生活为何出现危机。再次,日常生活不是一个边界清晰的范畴。日常生活虽然具有单调、程式化、仪式化等特征,其结构是同义反复的,但是,由于观察的视角或者外在事实发生了变化,总会有令人意想不到的发现。日常生活呈现出日益增加的多样可能性,研究者须从混乱的关系中发现秩序的结构。
鲍辛格研究的问题来自于社会现实,而非“旧的”民俗学话题,强调论题在“社会政治意义上的重要性”。他们的论题从农民、农村、风俗,转向工人以及一直处于变化之中、社会结构不能一目了然、很难接近的工业社会。在具体的研究中,鲍辛格的思想方式往往呈现三段式的结构:第一步,指出一个广为接受的学术论点或者日常的看法(比如,当今大众旅游占主导地位);第二步,对这一观点或看法的批评(事实上,大众旅游只占总数的四分之一);第三步,对批评的修正(个人的自助游也并不能完全出于自愿)。可以发现,在鲍辛格的“日常生活”研究中,历史化、程式化、仪式化、同义反复的结构、秩序、多样性、危机、混乱、风险等,是其特色鲜明的关键词。他的研究成功地消解了人们习以为常、不加反思的二元对立结构:比如村庄与城市、外省与大都会、民族服装与时装、民歌与流行歌曲、日常生活与乌托邦、工人与市民文化。很显然,这些二元对立结构,是建基于民俗与现代社会二元对立这一传统分类之上的。鲍辛格的研究之所以能够消解这些习以为常的结构,是因为他悬置了民俗/现代的二元对立成见,在现象学意义上的“生活世界”中重新审视这些二元对立结构,他发现的不是民俗与现代社会的对立,而是民俗在现代社会的“扩展性”。
在代表作《技术世界中的民间文化》一书中,鲍辛格既不悲叹于传统的逝去,也不将日益发达的现代技术视为与民间文化相矛盾、冲突的异己存在,而是将现代技术世界中“那些拥挤的街道、污浊的空气、肤色不同的人群,视为与广阔田野、明净天空、传统浸染深厚的农民一样的民俗‘自然环境’”;日常生活的常/非常、秩序/混乱、结构/多样、稳定/危机、理所当然/荒谬绝伦等不同状态的互动变化趋势,就是民俗的“自然环境”;他从这“自然环境”中,洞察习俗、观念、行为背后的惯常力量、规约作用的此起彼伏与兴衰继替。鲍辛格的研究揭示了民间文化在技术世界中的命运,民俗非但没有像人们想象的那样彻底瓦解,反而得到了扩展。
其次,在“过程”中定义民俗,在流动的、意向性建构的“共同体”中探究民俗的意义。
传统的民俗定义绝大多数是一种规定性概念,都试图通过描述的方式确立民俗区别于其他文化现象的特性。问题在于一旦事物的规定性不再唯一或者不再存在的时候,概念的有效性于是丧失。随着传承母体的崩解,传统的民俗定义就不再是一个自洽的规定性概念。
比如,1934年,日本民俗学家柳田国男先生在《民间传承论》中定义的“民间传承”与“les traditions populaires”“folklore”的范围完全重合,表示一个集团的生活知识,即“除了那些被尊称为知识分子而且也以此自得的人以外的人群,他们保留在生活中带有古风的东西”。
随着时代的发展,柳田定义中的“知识分子之外的群体”——那些带有古风的生活知识的传承者日渐消失。2000年出版的《日本民俗大词典》中,福田亚细男撰写的“民俗学”词条便将民俗学定义为“根据超世代传下来的人们的集体性事象,理清生活文化的历史性展开,由此说明现代的生活文化的学问”,将研究对象限定为“超世代传下来的人们的集体性事象”和“现代的生活文化”。这一定义将“民间传承”狭隘的民间主体转换为泛化的主体,将“带有古风的生活知识”转换为“超世代传承的集体性事象”和“现代生活文化”,他希望通过研究超世代的集体性事象的历史性展开,以此说明现代的生活文化。可以发现,福田先生的民俗学虽然将“民间传承”转换为“现代生活文化”与“超世代传承的集体性事象”,但他的学术取向是通过探究后两者之间的历史性联系,以此说明现代的生活文化。他的民俗学是以现在的生活文化去认识、理解过去的历史。这是一个逆向过程的思考和探究。福田亚细男的民俗定义,反映了他试图历史地把握民俗的现代传承与变化,但他的民俗定义依然是一个依赖现象的描述而确立的规定性概念。
1967年,美国民俗学家丹·本-阿默思将民俗定义为“小群体内的艺术性交际”。这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性概念,不同于那些作为静态的“理想类型”的民俗定义。2014年,丹·本-阿默思回顾了自己将民俗最终定义为“小群体内的艺术性交流”的学术历程。因为不满于现有的民俗定义,同时也受到理查德·道尔逊(Richard Dorson)抨击民俗的商业化和流俗化的启发,阿默思反思民俗究竟是观念或意识形态的虚构,还是社会文化的实在?民俗究竟是恒常的还是短暂的文化现象?民众又是如何区分他们的民俗行为?他认为民俗与其说是一种“实在”,不如说是一个“过程”。作为一个学科,民俗学需要研究的不应该是韦伯所说的静态的“理想类型”,而应该是作为互动、关系和行动的实在之流动。民俗既是“超有机体”(superorganic)的存在,也是文化的一个有机集合部分。他认为智力创造物(mentifacts)和人工创造物(artifacts)等“民俗形式”是“超有机体”,这些“民俗形式”一旦被创作出来,便具有了流动性、可操纵性和跨文化性等特点,其本土的环境和文化语境关系便不再是其继续存在的必备条件。而作为文化有机组成部分的民俗,一旦与其产生的场所、时间以及社会分离,都会带来质的变化。从社会语境与民俗的关系之角度,民俗是群体拥有的知识、集体再现的思想以及群体创作或再创作的艺术。知识的传递媒介是言语或模仿,思想的传递媒介是言语,艺术的传递媒介是言语或模仿。从这三种关系出发,民俗可以被定义为俗民(folk)的俗识(lore),或再现思想的习俗、礼仪、节日等。
综合福田亚细男的“超世代传下来的人们的集体性事象”“现代生活文化”以及阿默思的“作为超有机体的民俗形式”“作为文化有机组成部分的民俗”,笔者在阿默思的“民俗”概念基础上,将“小群体”泛化为流动的、意向性建构的“群体”,规模可大可小,明确群体的交际内容是超世代传承的集体性事象,群体的交际形式有面对面的交流,也有跨媒介的传递、跨语境的转换。民俗,是群体运用超世代传承的集体性事象进行的艺术性交际,其形式有面对面的交流、跨媒介传递、跨语境转换。
一旦民俗不再被定义为一种“实在”,而是一个“过程”,民俗学研究的视角便发生了彻底的转变。从民俗现象转向实践主体,从客观化的“自然的共同体”转向主观意向的“想象的共同体”,从静止的、本质化的共同体转向流动的、意向性建构的“共同体”,解释民俗之所以传承、跨媒介传递、跨语境转换的意义;民俗学不再仅仅将分析单位固化为村落、地域、种族、甚至“社区”,而是转向不断被人们赋予意义的、具有主观意向的、流动的、异质的、多样的“共同体”。民俗学的目的、任务也不仅仅是以“社区”为单位的遗产主义取向的保护、研究,而是从“当下的日常”中确立自身的定位,回到“已知的”“理所当然的”现象,洞察其背后的真相,从“过去的知识”,解答“现代的奇异现象”,民俗学不是研究民俗,不是将“民俗”客观化、谱系化进而建构“传统”,而是通过民俗反思日常生活的“理所当然”。如此,民俗学的研究范围则不再局限于传统的村落、地域等“自然共同体”,民俗实践者不再局限于血缘、地缘、神缘、业缘等“自然因缘”,也不再将民俗看作客观的、本质化的研究对象,而是一种为人们所意向性地建构的社会文化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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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民俗学网 【本文责编:程浩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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