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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顺法 刘倩]另一种生活技术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日常生活逻辑
  作者:韩顺法 刘倩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19-05-24 | 点击数:5663
 

摘要:将非物质文化遗产融入日常生活是最好的传承方式。日常生活不仅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提供了更完备的学术视野,还为其价值实现提供了现实社会基础。在日常生活逻辑中,民俗是日常生活中较为稳定的、模式化的生活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相对于现代技术的“另一种生活技术”,代表着传统的民俗生活方式,保证了日常生活方式的多样性。在现代化背景下,技术理性和工具理性的支配、“现代性的逃离”和民俗生活向往引发了人们的日常生活自觉。由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在当今获得了合法性和更大的话语权。作为“另一种生活技术”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其命运取决于它能否重回日常生活并发现满足日常生活实践的价值空间。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民俗;日常生活;另一种生活技术


  日常生活是非物质文化遗产赖以存续的社会环境,也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的现实语境。以活态性,即生活性为根本特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就是日常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多是围绕具体事项展开的,作为社会背景的日常生活并没有得到相应的关注和重视。“在把握局部的同时却将整体作为一个平凡琐碎、无足轻重的领域而加以忽视,这削弱了对那些日常现象的理解和把握,个别的日常现象只有在日常生活的整体中才能够被真正地加以理解。”①不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还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利用,日常生活都应是基础性话语。就我国而言,民俗学界是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的关键力量,这与我国民俗学将“民俗”视为“过去的”某种存在物的研究范式不无关系。但在现代性日益主导人们日常生活时,作为关注传统生活方式为主的民俗学,需要从以具体民俗事象为主的研究范式中走出来,转向整体性更强、更具实践意义的日常生活范式,从而使民俗学在现实生活中拥有更强的话语权。也就是说,日常生活转向将是民俗学及非物质文化遗产融入现代生活并发挥自身价值所必备的学术视野。

  一、日常生活中的民俗和民俗生活

  日常生活既是一个抽象的哲学概念,也是一个现实的生活实践。日常生活最早受到实践哲学的关注。究其原因,应归根于实践哲学的学科性质,即哲学的思辨性和元理论特征,它需要在现实中寻找一个完整的、可观照的对象。日常生活的实践性和整体性恰恰满足了这一需求。在这个意义上讲,日常生活总体上是与实践哲学相对应的范畴。该认识表明,作为整体概念的日常生活绝不仅仅属于某个固定学科和固定领域的,相反,它是包含所有事象和任何现象的统一体。每个生活事象和人为现象都是属于日常生活的,它们都在日常生活中发挥着特定功能,充当着特定角色,蕴含着特定意义。那么,这就为任何以生活事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全面介入日常生活提供了可能性。当前,“日常生活的概念已经成为哲学、美学、社会理论和文化研究中的重要关键词”(1)。相比其它社会学科,民俗学与日常生活的关联显得更加密切。这是因为,作为民俗学研究对象的民俗事象不仅是日常生活的构成要素,而且还赋予日常生活以历史感和延续性。民俗学者高丙中认为,“民俗从关注过去的传统向日常生活的转变不仅是基于对当下现实的日常生活的关怀,更是源于对合意的日常生活未来的追求”(2)。当前,民俗学研究的日常生活转向已经成为新的学术研究趋向。但是,民俗究竟与日常生活存在怎样的关系,以及民俗生活能否等同于日常生活等依然是值得探讨的论题。

  日常生活是社会群体熟悉的或重复性的社会实践活动。人们对日常生活的认识往往是通过透视日常生活现象来完成的。从文化研究的视角看,在超越利维斯主义文化精英论之后,文化常被视为日常生活的外在表现或现象。威廉姆斯认为“文化是整体的生活方式”“文化是日常的”“文化建立在日常生活的基础之上”“文化是一种特定的生活方式”等。(3)在考察日常生活与民俗的互动关系时,容易发现日常生活中最具有表征意义的现象就是民俗,它代表着被传承着的、惯常的生活样式和生活图景。“作为一个国家或民族中广大民众所创造、享用和传承的生活文化”(4),民俗是连接过去与现在的桥梁,在特定的民族、时代和地域中不断形成、扩大和演变,满足着民众的日常生活需要。在民俗学的意义上,民俗是作为特殊类型的那部分日常生活,它们被选中是因为他们符合特定的体裁或文化形式,而且集中反映为具体的民俗事象。正如钟敬文先生所说,“民俗学在性质上是现代之学,研究民俗是为了研究民俗背后的日常”(5)。但并不是所有的生活文化都是民俗的,生活文化能否成为民俗,根本的一点在于它们是否已经类型化和模式化。显然,民俗作为具有普遍模式的生活文化,与反映日常生活方式的生活文化有着本质的区别。

  民俗表现为一种既定的生活方式,是生活主体行为习得的外在表象。也可以说,它是一种社会符号系统,具有一定的象征性,蕴含着日常生活的意义。其中,民俗与民俗主体是一体的、无法分离的,不过民俗关注的重点显然不在民俗主体身上,而是民俗主体所体现出来的行为模式。由此可知,民俗主体应属于民俗符号的载体。相比较而言,民俗生活则更具有完整性,更加强调民俗主体的能动性和参与性,且让民俗主体真正回归到生活的本位。民俗生活是民俗主体遵循既定习俗和惯例条件下的生活实践,该过程的核心是民俗主体主导的生活行为。民俗则是建立在民俗生活之上的,体现民俗生活方式的外在表现形式。为了更好地认识民俗生活或者日常生活,必然要借助于模式化的生活文化——民俗。能够反映民俗生活的规律应是民俗对民俗生活和日常生活的意义所在。“民俗生活是民俗主体把自己的生命投入民俗模式而构成的活动过程,是民俗现实的展示,是人对民生的具体参与或操作,是整体研究的对象。”(6)在民俗学从以民俗事象为主的研究范式转向整体性和现实性更强的民俗生活和日常生活后,民俗和民俗生活不能再像以往那样不作区分、相互混用。相反,需要从根源上理清两者之间的关系,明确民俗、民俗生活在日常生活中的角色和作用。

  在现实中,日常生活的范畴显然比民俗生活更加广泛。民俗生活是日常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日常生活最稳定的因素和条件。相比日常生活,民俗生活有着较强的惯习性和较强的文化认同性,可视为历史延续和时代变迁的结果。民俗生活不是个体的实践,而是群体共同的行为模式和过程,表现为群体行为的共同特征。日常生活相对而言更为繁杂,它既有个体的异质性也有群体的共同性。尤其是在历史、文化、政治、经济以及科学技术等多种因素的介入下,日常生活并不像民俗生活那样相对稳定,而是逐渐成为一个趋于复杂多变和多元化因素交互作用的社会场域。面向当下的日常生活,它包括变动的因素和不变的因素,涉及个体的实践活动和群体的行为过程,而民俗生活只是日常生活场域中不变的、群体的基础层次。但不论怎样,从民俗入手依然是认识日常生活和民俗生活最为有效的路径之一。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民俗的关联与分野

  “自中国进入非遗时代以来,如何处理非遗保护与民俗学的关系就成为不得不面对的问题。”(7)民俗学研究有很好的学术传统,主要从事各类民俗事象的收集、记录、整理和描述工作,对民俗文化的保护和开发做出了巨大的贡献。正是民俗学拥有的前期学术积累和相对一致的研究对象,使民俗学者能最早接触并深度介入到非遗保护的运动之中。“但非物质文化遗产并不等同于民俗,民俗也不可能取代非物质文化遗产。”(8)实际上,究竟如何理解非遗与民俗学的关系,不仅是关涉现实应用的问题,更是一个理论研究问题。

  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民俗有一致的“类型域”。根据《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是“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具体包括口头传统、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及礼仪节庆、有关自然界与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传统技艺与经验等类型。而民俗的类型被划分为“物质生产民俗、物质生活民俗、社会组织民俗、岁时节日民俗、人生礼仪、民俗信仰、民间科学技术、民间口头文学、民间语言、民间艺术、民间游戏娱乐等”(9)。对非遗和民俗各自涵盖的范围进行比较,能够发现虽然两者都有着非常宽泛的边界,但它们所包括范畴基本一致;在类型属性上,两者几乎都涉及到传统生活文化的方方面面。如果仅从民俗事象的视角看,尽管多数非遗(除文化空间外)属于特定的民俗事象,但不是所有的民俗事象都是非物质文化遗产。被界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须是那些经过规定程序认定,具有特殊文化价值的民俗事象。相比较而言,民俗的所属事象远比非遗丰富,而且构成了着非遗的文化积淀和人文基础。

  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民俗分别属于两种不同的文化形式。非遗是人们长期生活、生产实践中总结和创造出来的文化对象,它凝聚着人类的精神属性和智慧形态。相比其他文化客体形态,非遗的特殊性在于它不是能从人的身体上外化出来的客体对象,无法形成可触摸、可阅读的具有载体的文本或文物。它是以口传心授、身体模仿等方式进行知识转移和代际传承的形态,该过程统一于日常生活实践之中。也就是说,非遗是以人自身为载体的客体化的、具有实践性的文化形态。在文化表现形式上,民俗与非遗有着本质的不同。民俗被视为生活文化,代表着人类的相对模式化的行为方式,是人类各种行为模式的意义体现。或者说,人类主体本身的惯常行为及其意义就是民俗文化,它是主体的能动性行为的外在表达,属于表象的文化类型,是被阐释、被表征的对象。以剪纸艺术为例,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最核心的内涵不是被剪出来的各类精美图案,而是剪纸手艺人创作剪纸作品的手工技艺,它们是不能用典籍记载、又不能外化的文化类型。对民俗而言,它关注的是为什么民间艺术人从事剪纸以及剪纸在日常生活中有怎样的作用和意义,人们什么时候会对哪种样式的剪纸有需求等。

  非遗与民俗在民俗生活中互为表里,相互支撑。有民俗主体参与的民俗生活是具体的、实践的过程,民俗和非遗一方面是影响民俗生活的基本构成,另一方面又无法离开民俗生活的土壤而独立存在。在三者的关系中,如果把民俗生活看作为现实生活的总体存在,那么,民俗就是现实生活的外在行为表现,非遗就是民俗生活内在的文化技能支撑。非遗和民俗都表现为活态性和身体性的特征,与民俗主体的日常生活无法分离。但两者又有着不同的功能属性。民俗有着明显的即成性特征和外部性特征,反映的是习俗、惯例作用下的生活方式,而且能够被观察到和体验到,是表象的和具体的现象。非遗则不同,它具有内在性和实践性特征,反映的是某一具体事项的方法和规则体系,它需要长期行为浸染和反复的操练才能掌握和获取某一项技能和知识。以昆曲为例,昆曲演出舞台中演员的唱词、表情、意蕴、音律等属于表达层面和意义层面的内容,这是民俗所关注的外在表象。至于昆曲艺术形式如何在舞台上表现出来的,演员对演出流程和技艺的掌握等内在的素养,才是非遗所关注的对象。所谓“台上一分钟,台下十年功”,它需要长时间的学习和锻炼才能获取、传承和表现这项艺术。由此可知,民俗关注的是某种习俗和事象为何存在,非遗则更强调如何完成某一习俗和事象。也就是说,非遗和民俗共同建构了民俗生活的整体性存在。

  正因如此,非遗研究需要民俗学以外的其他学科的专业介入。比如昆曲艺术需要戏曲学、古琴艺术需要音乐学、中医传统诊疗需要中医学、各类手工技艺需要相应的工程技术学、民间传说需要文学等学科为支撑,它们都不在民俗学学科专业的范围以内。我国老一代民俗学者乌丙安先生认为:“在这里民俗学人应该有清醒的认识,不能认为多种多样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无不打上民俗的烙印,就想着要用泛民俗主义的眼光去包打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天下,甚至要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取代民俗学的研究。这显然是不符合客观实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选择了许多种民俗文化表现形式作为对象,那是国际组织、国家或政府的一种文化工程目标的需要,对民俗学的应用研究或专业实践当然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是它不可能完全取代民俗学自身学科建设和发展的本体需求。”(10)他的这一番论述非常恰当地说明了非遗保护工作远远超出民俗学的研究范畴。

  除此以外,非物质文化遗产运动增强了民俗参与现代生活的话语权,为民俗介入现代生活提供了可行路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文化遗产的重要类型,是人类过去生活实践的遗留下来的具有较高价值的存在物,具有鲜明的实践性和实用性特征。从历时性来看,它既是文化传承的过程,也是文化传承的结果。在这一点上,与民俗有较强的相似性,民俗也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它需要一定的积淀,在社会交往、互动中获得多数人的认同,满足人们日常生活的需要,人们自觉将其继承下来。不过,民俗并不像非遗那样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但在非遗保护运动被国际、国家及地方政府作为维护文化多样性、提升国家文化影响力、增强文化认同的有效手段后,传统民俗文化重新受到重视,文化发展观随之发生重要转变。在这个方面,中国表现得尤为突出。随着中国现代化的推进,过去的民间文化及民俗活动一度被视为批判的对象,或者说封建迷信的代表。自非物质文化遗产理念受到认可后,民俗文化便拥有了相应的合法性。显然,非遗保护运动产生了积极的社会影响,使人们更加客观地认识到民俗文化的日常生活功能,推动民俗文化成为人类文化遗产事业的一部分。可以说,“非遗保护让我们更清楚地看到了民俗以及民俗学长期被忽视的政治属性和实践属性”(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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