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村落公共空间演变对村庄秩序重构的意义
乡村社会变迁中村落公共空间的演变不仅标示着乡村社会在这一大场景中所呈现出的变迁真实图像,而且对乡村社会秩序的生成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特别是对乡村社会秩序的重构有着特定的村庄意义。
1.乡村社区记忆的断裂与重现。
乡村社区记忆是指村庄过去的传统对当前乡村社会生活的影响与渗透状态。(贺雪峰,2000)作为一种典型的社会记忆,乡村社区记忆同样具有哈布瓦赫(Halbwachs)所讲的“集体记忆”(collective memory)的特征,正如《集体记忆》一书中所指出:“尽管集体记忆是在一个由人们构成的聚合体中存续着,并且从其基础中摄取力量,但也只是作为群体成员的个体才能进行记忆。”(莫里斯·哈布瓦赫,2002)在一个社会中有多少个群体或机构,就有多少个集体记忆,这些不同的记忆都是由其各自的成员通过经历很长的时间才建构起来的。这些根植于特定群体中的个体,也是利用这个情境去记忆或再现过去的。(莫里斯·哈布瓦赫,2002)群体给个体提供了他们在其中定位记忆的框架,“我们的记忆若要重现,那么,我们所必须关注的,正是那些被我们占据、不断步步回溯、总可以参与其中、随时能够重构的社会空间。”(保罗·康纳顿,2000)在不同情境的社会空间之中,社会记忆再现的内容和程度显然有着明显的差异,也即人们所处社会空间的不同,社会记忆的再现及其对当前社会生活的影响自然也大不一样。
乡村社会变迁中村落公共空间的演变,村庄人生活于其中的村落公共空间的情境的变化,同样也会影响到乡村社区记忆的重现及其功能的发挥。在少有变动的乡土社会,村庄历史构成了村庄特性本身,如今在村庄内部发生的事情,只不过是按照村庄传统逻辑把过去相同或相似的历史在现实中加以重演,乡村社区生活中缺少新生的东西,也很少为新生事物留有生存空间。由传统经验累积与熏习而成的乡村社区记忆(如礼治秩序、宗族关系),则成为村庄社会生活运转的轴心,以传统经验和关系为主要内容的乡村社区记忆足以应付乡村日复一日极少变化的生活,传统乡土社会的村庄记忆长时期维持着乡村社会结构的存续与运转。然而,自20世纪以来,迅速的社会变迁使村庄社会结构发生了极大变动,从而致使乡村社会原有的经验与关系越来越不再灵验,乡村社区记忆难以在变迁的乡村社会中再度发挥其作用。特别是20世纪50年代以后,国家政权对乡村社会生活的高强度渗透,乡村社会中传统的经验与关系受到历次强有力政治运动的冲击,乡村社区记忆便丝毫不具在高度政治化了的乡村社会各空间领域立足的可能。“当国家机器被系统地用来剥夺其公民的记忆时,这种互动就会出现尤为极端的例子。”(保罗·康纳顿,2000)20世纪50年代后的乡村社会变迁不是乡村社会自然演进的结果,而是以一种自上而下的革命运动来进行。乡村社会中的一切活动完全以国家意志为其运转的中心,整个乡村社会生活空间完全被国家政治格式化、形式化。随着革命运动的演进和革命时间的持续,传统记忆不再鲜活,乡村社区记忆日渐退处乡村社会边缘。
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来,乡村社会结构发生着更大变化,乡村社会内再现出一系列村落公共空间,村民们的生活情境又重新回归真实的乡村社会生活,乡村社区记忆又得以在乡村社会重现。这一重现不仅仅是乡村社会生活演进逻辑使然,更是乡村社会变迁中诸多村落公共空间现实情境变化的要求。20世纪80年代后,乡村社会普遍出现的乡村传统的复活或对传统的借用,正是乡村社区记忆在变迁场景中重新被激活的例证,村庄人对传统的借助,既满足了情感交流的需要,又达到了经济互助的现实目的。传统正沿着新的利益分界进行新的组合,即成为当下的利益用以表达自己要求的手段,乡村社区记忆的重现自然成为表达现时经济利益的重要工具。
2.乡村社会交换由同质圈交换到异质圈交换的演变。
传统乡村社会中,村民的社会交往活动仅限于村落或基层市场社区,在这一狭小的社会空间中,礼是社会公认合适的行为规范和准则,“是经教化过程而成为主动性的服膺于传统的习惯”(费孝通,1998),因此,依礼而治实际上就是不加推究、习惯性地服从传统经验自然累积形成的规范。在这种文化背景下,人与人的权利和义务依据人们在传统社会中的地位身份而确定,人们之间的交换依靠的是一种宗法的、亲情的伦理关系。这种交换发生于由亲缘关系、宗法关系等组成的关系网络中,可以说是一种同质圈内的交换。在同质圈交换中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因不同交换者处于圈内不同位置而产生一定“差序”,人们的交换正是依据不同的信任程度而具有选择性和特殊性。在这种特殊交换中,血缘的变种与差序的标准一直是社会交换的行动依据。新中国成立后,乡村社会生活受到国家权力很长一段时间的控制,村民们的社会活动受到人为监控,人们之间的社会交换在集体化村庄共同体社会更是具有明显的政治化色彩,但它仍然属于一种变了味的同质圈交换。
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来,乡村社会的经济形态发生着一定转型,那些建立在血缘、地缘、亲族关系上的种种契约必然受到冲击,社会关系也日益向理性化方面发展。特别是商品经济进入村庄社会,村界日益多元化,村落公共空间的流动、向外延伸更使村民们的社会活动部分地由村内转至村外,这一变化极大地改变着乡村社会交换重要依赖要素的社会资本的类型和总量。村落中的社会网络不再局限于以血缘、地缘为代表的初级关系或同质关系的范围,乡村社会关系就像能进行自我生长的触角在向外延伸的公共空间中不断地扩张,越来越多的异质性的社会关系不断融入乡村社会网络,这无疑增加了村民社会交换的行动路径。村民的社会交换开始在不同的异质交往圈中进行,此时的社会交换已带有相当的目的理性。很显然,这样的社会交换所遵循的原则既不可能出自世代相沿不变的习惯,也不可能来自先天性血缘身份权威的规定,而只能是经由人们共同“同意”所产生的相互“约定”即契约。在这种文化背景下,社会交换赖以展开的信任基础不再是基于血缘宗法关系中的相互熟悉或身份认同,“而是基于对交易对方的利益和权利的尊重”。(汪和建,1999)因此,人们交换行动的展开则是通过契约关联来维系,这一交换突破了同质圈交换的人格化局限,拓展了同质圈交换的活动空间,在不同的网络之间、在不同的陌生人之间可以通过契约关联来建构信任,用一种抽象的普遍主义原则来建构非人格化交换秩序,因而是一种普遍主义的交换模式。
3.乡村经济交换之基础从强制性关系到契约性关系的过渡。
乡村的社会交换伴随着村落公共空间演变而发生实质性改变的同时,乡村社会的经济交换也在村落公共空间的演变中作出了较大调整。20世纪50年代以后,中国社会呈现出一套以行政隶属关系为主线的“大一统”的组织结构特征。这种以行政隶属关系为纽带的严密的组织体系,不仅严密地控制着每一生产要素的流动、流向,而且卓有成效地规定着每一个社会成员的一切活动空间。乡村社会的农民更是在国家圈定的空间范围内从事着生产,特别是在人民公社时期,个人乃至生产小队、生产大队、人民公社三级集体组织,都没有权力超越上级规定的指标随意生产,整个社会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纵观这一时期的实践,人们会清楚的看到“计划经济的交易秩序是基于人类理性之上、未经实践认真检验的一种人为设计。”(童星,2000)而这一人为设计的贯彻实施靠的就是国家强制性权威,强制性关系便成为这一时期经济交换秩序维持的基础。从新中国成立后不久便开始的合作化运动到后来的人民公社运动都是靠政府自上而下的大力推动来完成集体化的,而集体化意味着传统乡村社会经济秩序的深刻变化。人民公社解体之后,承包土地的个体村民除了拥有生产经营自主权外,在乡村经济领域还拥有了更多的活动空间,特别是市场经济的发育和发展,出现了大量自发生长于民间的各种经济活动组织网络,这些组织网络的出现带动了乡村经济资源的流动,从而极大地改变了乡村社会的生产经营模式。生产经营模式的变化所引致的不仅仅是乡村社区权力与作为个体的村民关系的重构,而是更为宏观的国家与农民关系重构的一种重要表现。正是在这种更为宏观的国家与农民关系的重构中,一种既不同于集体化时期大集体经济,又不同于传统小农经济的新的经济秩序在乡村社会中得以构建。新的经济秩序格局的一个重要特征便是国家超经济的强制性权力开始从生产领域中退出以及个体农民经济活动自由的获得。维持这一秩序格局的基础已不再是一种人为设计,而是基于社会契约性关系所倡导的自愿、公平、互利原则。在传统乡村体制向新体制转变过程中,尽管经济交换的秩序基础还因多种原因而未能作彻底的变更,但是,随着乡村经济诸多空间领域自主性的不断增强,乡村经济交换的秩序基础从强制性关系到契约性关系的过渡趋势必然不可阻挡。
4.乡村民间组织的发展获得更多机遇。
传统乡村社会早就有着较为发达的民间社会和民间组织,乡村士绅主导的乡村自治在中国社会长期占据主导地位,如今乡村社会中的民间组织主要表现为各种乡社团体和基金会、行会组织等。从整体上看,乡村民间组织的发展与乡村社会资本的运用密切相关。一般来说,在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组成了一个关系网络,团体、组织都是这个网络的组成部分,通过这个网络获取社会资源的能力便是社会资本。在乡村社会,人们生活于由血缘和地缘关系交织而成的关系网络之中,民间组织或多或少都与其成员之间有一定的血缘、地缘、熟人关系,也只有这样的组织才容易建立和开展活动。然而,新中国成立后,随着国家权力向乡村社会的逐渐渗透,乡村社会关系受到历次政治运动的严重冲击而越来越政治化,民间组织赖以存在的社会基础不复存在,乡村中原有的民间组织也多被取缔或衰退。但20世纪80年代后,伴随村落公共空间的演变,乡村人际关系的亲缘倾向又在乡村社会中复归,亲缘关系或“拟似亲缘关系”甚至重新覆盖整个乡村社会成为人们重要的行动依据。特别是市场经济进入乡村社会,村落公共空间的流动、向外延伸,拓展了乡村社会相对狭小的生活空间,社会关系的建立开始跳出亲戚、熟人圈,乡村社会的社会资本也正是在这一过程中得以不断拓展。这一切都为民间组织的复兴与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社会基础。
另外,自人民公社解体后,国家减弱了对乡村社会的权力控制,乡村社会生活中出现了相当大的自主空间。国家不再对社会资源作垄断性分配,村民在经济生活中拥有越来越多的自主权。然而,这一变革虽然使村民独自经营的地位得到加强,但却削弱了原本就很脆弱的集体经济,同时,这一变革也意味着原有的那种政府汲取社会经济资源的渠道被阻塞,而基层政府的改革又因诸多原因难有很大成效,基层政府的职能并未随经济社会的发展而作出相应调整,从而导致基层政府财政汲取能力的下降,由此引发了乡村公共产品供给的严重不足。面对乡村社会生活中出现的治理空间的空缺,身处自主性越来越明显的乡村社会空间之中的农民便自发组织起来解决身边的问题,从而使得民间组织能够在这一背景下产生并参与到村庄社会治理之中。
(本文原载于《中国农村观察》2005年06期,注释从略,详参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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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民俗学网 【本文责编:张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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