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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炳善]非遗话语知识生产的中国语境
  作者:宣炳善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19-03-30 | 点击数:6234
 

摘要:作为新话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实际体现了以日本、韩国为代表的亚洲国家的文化保护理念,后来这一理念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吸收,才提出“非遗”这一新话语。“非遗”话语在2001年引入中国后,对非遗话语有一个认知与知识生产过程。非遗话语在中国的文化实践可分为三种话语类型,分别为非遗行政话语、非遗文化话语、非遗产业话语。在三种话语类型中,行政话语是中国非遗保护的主导话语模式,而文化话语既为民俗学发展提供全球化视野,也揭示了当下以传承人为代表的民众话语的失语状态,产业话语则提升了中国非遗项目的文化产品竞争力。

关键词:非遗;话语类型;知识生产;中国语境;民俗学


  国内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通常简称“非遗”)的讨论主要集中在非遗的民族文化内涵、非遗的特征与价值、非遗保护原则与方式、非遗与传承人等相关社会主体的关系、非遗名录申报等方面,而对非遗这一文化话语在中国的知识生产过程及民俗学学科与之相应的社会实践则缺少相应分析。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多元社会主体积极参与,其文化理念与话语表达方式均在发生变化。非遗传承人在这一过程中学到了相关的新知识,逐渐培养了文化自觉意识,增强了文化自信。民俗学学科也获得了与不同学科交流、整合和生产新知识的机会,知识生产方式得以更新,民俗学者也借此积极参与社会文化建构,而文化民主化理念与法治理念也在深刻影响民俗学学科的话语表达方式。企业则通过生产性保护或者直接投资来积极保存民族传统技艺,并在全球化市场中展开文化产品的竞争,这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非遗项目的文化影响力。

一、非遗话语的亚洲文化经验及其全球化话语整合

  非遗话语与亚洲国家之间的关联在当下的非遗研究中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一般认为“非遗”这一话语来自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是在吸收日本、韩国的文化保护政策、保护经验与保护理念的基础上才提出这一话语的。

  日本是世界上最早开始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国家。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由于火灾等原因,日本许多国宝被毁,文化遗产遭到破坏。在这样的背景下,日本政府在1950年5月颁布了《文化财保护法》,把文化遗产分为有形文化遗产与无形文化遗产,这是日本的首创,也首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无形文化遗产的范畴。日本的这一做法拓展了文化遗产保护的范围,对世界范围内的文化遗产保护产生了积极影响。韩国则是受日本的影响,于1962年1月出台《文化财保护法》,其中就包括无形文化财,也就是非物质文化遗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文化部国际标准司司长林德尔·普罗特(Lyndel Prott)在《定义“无形遗产”的概念:挑战和前景》一文中说“无形遗产”即“非物质遗产”,这一概念是由日语翻译成英语的,直接来自1950年日本在这一领域具有前瞻性的立法中。

  美国的哈弗斯登(Hafstein)在其题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制造》的博士论文里以自己参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起草专家委员会的经历,分析了欧美国家代表和亚洲国家代表之间为文件定稿发生的争论所体现出的文化差异,把“非物质文化遗产”最终替代欧美更愿意使用的“民俗”看作是亚洲文化观念的胜利。这一观点需要放在文化全球化的层面上进行解读。二战之后,世界文化秩序是由欧美奠定并控制,其话语的生产方式体现欧美的价值观念与思维方式。欧美倾向于使用“民俗”这一概念,是因为民俗在西方的学术谱系中具有文化遗留物的物质性特征,体现的是浓厚的人类学与考古学思维。而以日本为代表的亚洲国家提出“无形文化”(即“非物质文化”)更强调的是人的文化主体性,即人的文化创造力。一个重物,一个重人,反映出两种不同的文化思维方式。当这两种思维方式及其话语表达产生冲突时,最终亚洲的文化观念胜利了。国内有学者已经注意到非遗话语的亚洲经验问题,对亚洲国家率先提出非遗保护的理念并用法律形式加以固定的开创性做法作了充分的肯定,但对于全球层面文化话语权的竞争与提升方面并没有展开论述。这需要学界进一步深入分析亚洲特别是东亚国家文化政治学的全球化实践问题,也就是说应将非遗研究置于亚洲语境中而不只是局限在中国语境中,本文着重论述非遗的中国语境。

二、中国对非遗话语的认知及其知识生产

  “非遗”这一话语在2001年进入中国后,首先就面临语言翻译的问题。“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直译为“无形文化遗产”,但是“无形”在汉语语用学中是一个中性或者贬义的词语,“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最后被译为“非物质文化遗产”。“intangible”一词有“无形”与“非物质”两种不同的译法,这一现象在国内至今仍没有进行深入的研究。为什么中国人不接受“非物质资产”的话语而接受“无形资产”的话语,为什么不接受“无形文化遗产”的话语而接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话语?关键在于翻译的具体语境与民族的认知心理。在汉语语用学中,当“无形”与形象的物质类词语连用时,指向的是中性的语言意义,而当“无形”与抽象的词语连用时,更多指向神秘的意义乃至贬义。“资产”这一话语是偏向物质的,而“文化”这一话语却是比较抽象,偏向精神的。当“无形”与更为抽象的文化相联系时,就会有更多的语言联想,如让人联想到“消失得无影无踪”“鬼神遁于无形”“无形的压力”“无形的力量”“无形的诅咒”等具有神秘意义或者中性、贬义的意义。而“非物质文化遗产”侧重的就是精神层面的文化创造,而不是物质层面,否则就变成了物质文化遗产。如果采用“无形文化遗产”的直译法,只会加深这一新话语在中国语境中的神秘性与不可感知性。因此,最后采用了“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译法。

  当非遗话语的接受问题解决后,接下来面临一个话语的知识生产问题。因为非遗话语是一个新话语,对这一新话语的知识生产也体现了中国文化的当代创造力。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非物质文化遗产”分为5种类型:口头传说和表述,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表演艺术;社会风俗、礼仪、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传统的手工艺技能。但中国文化部管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由于中国文化的丰富性与多样性,突破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5大类的分类方法,而是被细分为民间文学,传统音乐,传统舞蹈,传统戏剧,曲艺,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传统美术,传统技艺,传统医药,民俗10类。这种突破实际就是新的知识生产的过程。有学者表示在这10个类型的基础上可以再增加语言与文化空间等新的非遗类型。这就意味着传统的十类法的分类模式未来将有新的突破,而且极有可能被政府采纳。国内已有学者在这一方面进行了探索,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细分为13类,相比文化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10类名录的划分,增加了语言、文化空间两类,将竞技与传统体育、游艺合并,杂技单独立项。

  在学理层面,这一分类具有一定的合理性。而非遗分类在中国的文化实践过程中却表现出对这一新话语认知的陌生与对传统文化认知的陌生的双重文化陌生现象。如在2006年第一批国家级非遗名录公布时,“传统音乐”类使用的话语是“民间音乐”,到2008年第二批公布时才改为“传统音乐”,其他分类也存在类似的情况,基本上把“民间”改成“传统”,这样非遗的范围就扩大了。第一批国家级名录公布时,招来广泛批评的第六类“杂技与竞技”,竟然把少林功夫与太极拳归为此类,学界认为分类十分不当,此后也更改过来了。可见,政府部门对现行遗产类型的认知存在严重不足,而这种分类对社会民众而言同样陌生,对其认知还需要一个相当长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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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中国民俗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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