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从“抢救濒危遗产”到“融入社区发展”:中国非遗保护的理念转变
21世纪初的中国,原本在民间生活中传承的民俗,被国家政府有选择地赋予荣誉和资助,有差别地置于四级非遗保护框架之内。作为一项重大文化政策,它已经发生了深刻的现实作用,也必将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这是确定无疑的。非遗保护制度启动伊始,采取了地区性的非遗项目与个体性的非遗传承人并重的方式,追求价值导向的稳健性、普查范围的广泛性与工作政绩的时效性。随着国家非遗名录审批、非遗传承人评选、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试点确定等工作的持续推行,非遗保护逐渐呈现出政府、学者和民众合力推动的态势,作为一项社会运动声势渐壮。在这一过程中,“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个新名词,在全社会经历了一个从陌生、怪异到习以为用的过程,而如何看待民俗文化以及怎样保护、应用等问题,也在一波又一波的大讨论中形成了更多的社会共识。有学者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在中国确实正在造成社会变化的奇迹”,*此言不虚。笔者在追溯这一过程时注意到,我国非遗保护先后出现过“抢救性保护”“生产性保护”“整体性保护”等理念和方法,并持续引发讨论乃至辩论,大致代表了中国非遗保护的主流脉络。
在国家层面最初提出的“抢救性保护”,体现的是国家政治的急切诉求,并在2005年最终成为一项基本国策。此后,借助国家行政的推行,落实为非遗项目评审、非遗传承人评选等制度,特别是发动社会力量进行了非遗“普查”工作。而“生产性保护”,*则是各级政府在非遗普查工作宣告结束后,面对已有的非遗资源,试图“通过行政手段使之转化为实际生产力,达到经世致用的目的”。*随后展开的“生产性保护”实践,率先指向传统手工艺类非遗项目,探索以创造经济效益的方式融入当代社会生活的途径。这一实践延续至2015年,文化部重点推出非遗传承人群研修、研习、培训计划,旨在“架设传统工艺通向艺术、走进生活的桥梁”,这既反映了国家层面推进非遗工作的一贯性,又通过富有弹性的“三个理念”的强调,体现出新形势下强调与传统村落社区相结合的非遗生态保护新趋势。*
值得注意的是,“抢救性保护”“生产性保护”等理念和方法一经提出,随即成社会热点;相较而言,体现了当代学术群体诉求的“整体性保护”,却始终处于不温不火的状态,尽管学界的讨论也不乏热闹,但国家主导的相关实践却始终停留在试点层面。*细究之,“整体性保护”与其说提出了一种解决方案,毋宁说是使一个真正需要提出的问题,在公共话语层面被明确地提了出来:在一个经济强势发展的时代,文化保护与整体社会发展之间如何真正实现平衡?尤其是《公约》自2006年生效以来,在国家层面实施的非遗保护制度已经推进10年后的今天,城市化进程成为了中国社会发展的大势所趋,建设富有良好生态与社会活力的乡村已不再仅仅是单纯的农村建设问题,而是关乎整个中国乃至世界发展的大问题。就此而言,“整体性保护”对于当下与未来的中国均具有重要意义,这是毋庸置疑的。但问题是“整体性保护”应该如何实施,怎样落地?笔者以为,在当今社会背景下,非遗保护的前景在于融入乡村社区发展,而不在于对地域面积庞巨的“文化生态保护区”的设立和建设。换言之,只有融入乡村社区发展的“物归原主”式的非遗保护,才是使非遗获得“整体性保护”的真正路径。
毋庸置疑,地域辽阔、人口众多的农村,是承载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核心地;中国非遗保护工作的根本,是使原本就在乡村社区中存身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或更具广泛意义的民俗文化,获得传承与发展的更好条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持有权和使用权在于所属社区,“非遗”的主人是社区民众,国家非遗保护工作的服务对象,首先就应是社区中的群体和个人,包括其文化发展自主权和以文化发展改善生存的权力,这是首先需要明确的。其次,随着现代化和城市化的迅猛发展,当前中国农村正处于快速转型的剧烈振荡期,非遗保护工作因之与调谐乡村社会秩序、接续乡村文明传统连接在一起。如果说,已有的中国新农村建设主要是从经济与政治的层面入手,那么,非遗保护工作则应开辟一条以乡村文化传承助推社区发展、以社区发展葆育文化传统的新路径,探索如何通过社区民众的广泛而强有力的主体参与,消除乡村社会发展过程中的隐患和风险,弥补国家行政所可能存在的疏漏。就此而言,非遗保护之融入乡村社区发展,其实就是国家层面的新农村建设与非遗保护两项制度在乡村社会的对接与融合。毋庸置疑,我们在相关理念的理清、相应原则的制定和具体社会工作实践层面,均可谓任重道远。
比如,我们在田野调查中经常看到,一些农家(牧民)书屋、文化大院等乡村公共文化设施,其整体利用率很低。与此同时,一些由乡村社区民众自发组织、在特定时间和空间里举行的公共仪式活动,依托村落的庙宇、祠堂或集市,热热闹闹年复一年地举行,显现出社区活力。前者以国家行政为依托,需要各级政府不断地提供资金来运行,后者则以地方传说或信仰等为神圣资本,通过民众自发捐款而流畅运转。同为满足一方水土的精神活动需求,二者之间形成了很大反差。通过进一步的调查,我们知道后者其实就代表了乡村社区的非遗传承。然而,即使获得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称号,活动中与信仰有关的地方传说、灵验故事等,在公开场合依然是只可意会不可言传的禁忌,组织者会频繁强调他们的活动绝非“封建迷信”。这显示出我国自近现代以来对民俗文化持续进行的“封建迷信”的指认与改造实践,在当下乡村社区留下的消极影响,这在事实上已经影响到非遗传承与乡村社区的兼容,以及在乡村社区发展中的更大作为。
此外,我们以“非遗保护与乡村社区发展”的角度观察,就会发现,在此前相关工作中还有另外的疏漏。比如,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活动的组织者,其作用往往是比较突出的,但因组织者本人主要承担活动的组织动员或幕后协调工作,并不一定登台亮相,故难以进入非遗传承人的认定体系。还有一类人员,并不直接参与乡村非遗活动,却因为能够熟练掌握和使用民间文献,熟知乡土礼仪,热心公益事务,在民间拥有出色的组织能力与运作智慧,在日常生活中积累了较高的社会声望,而在当地非遗活动中起到了组织灵魂或“幕后推手”的作用。我们没有理由忽视这类乡村精英在非遗保护中的重要价值,但原有的非遗传承人评审制度却容易对其积极性造成伤害。而更深层的原因是,我们已有的非遗保护工作在学术储备与调研预估方面存在严重欠缺,在制度设计时主要考虑的是行政运作之简便与政绩指标的易评估性,因而比较重视项目评审、传承人遴选等方面的工作,这在客观上容易助长非遗传承中的个人专享或专有倾向,而忽略了社区整体权益。这或许会对非遗传承的社区共享性产生一定的消极影响,甚至加剧了一些社区节庆类非遗活动的涣散或解体。因此,如何使这类具有社区公共活动性质的非遗传承,借助国家的行政运作而在乡村社区中更具活力,在延续已有的社区共享传统的基础上,助推乡村社区的当代发展,就成为目前非遗保护的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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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民俗学网 【本文责编:程浩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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