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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知遥 刘旭旭]中国非遗著作研究述评
  作者:马知遥 刘旭旭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19-01-25 | 点击数:6820
 

二、非遗理论探讨与构建

  中国对非遗的认识经历了一个由陌生到熟悉的过程,其中离不开人类学、民俗学、社会学、艺术学等领域内学者的推动。他们从各自擅长的领域释义“非遗”这一事像,试图寻找自己熟悉的路径让这一新概念与传统知识对接。正是在文化学者的努力下,关于非遗的学术知识不断积累,非遗的概念、特征、价值不断被阐释、厘清和完善,有学者还试图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学”。

  (一)非遗概念的衍变和界定

  学界对非遗概念的认识经历了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国内学者依据国际和政府颁布的文件界定和阐释非遗的概念,虽然阐发的角度不同,但基本认同非遗是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传统文化的优秀表现,但非遗又不是纯粹的非物质、无形的,而是以人为物质载体的文化遗产。宋俊华和王开桃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中认为:“非遗的概念不是首先从学界诞生的,而是从体现主权国家之间博弈和共谋的国际公约中诞生的,是在国家政府推动下被学界和普通民众接受的。”在《东阿阿胶制作技艺产业化研究:基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视野》一书中,作者梳理了非遗概念的发展史,认为非遗概念的发展经历了理念的产生(无形文化财)、基础奠定(民间创作概念)、概念普及(口头和非物质遗产)和概念确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五个阶段。其他学者虽然没有明确对非遗概念发展史做出分段总结,但是都认同非遗概念形成受国外“无形文化财”和“民间创作”概念的影响。作为较早出版的具有非遗基础理论研究的拓荒之作,王文章主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也有类似的表述:“非遗”概念的源头受日本1950年颁布的《文化财产保护法》中提出的“无形文化财”和1989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颁布的《保护民间创作件议案》中提出的“民间创作”的影响;1997年,“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文献中首次出现;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颁布《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被确定下来。当然,非遗在中国又经历了一个在地化过程,牟延林认为中国的非遗概念虽然产生于联合国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但在他著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中认为《公约》中列举的“表演艺术”“社会风俗”和“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在中国分别表述为“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和“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提出了一个适用于中国特色的概念“非物质文化遗产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间。”向云驹在此后出版的《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一书中,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性表述,经历了从‘民间创作’向‘口头和非物质遗产’再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演变,其宗旨和核心并未发生根本性动摇”。

  对于“什么是非遗”,一直是学者不断阐释的内容,非遗概念中的“非物质”一直成为理解的难点。在向云驹的早期著作《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中使用“人类口头和非物遗产”表述,认为这一概念的提出是对已有“文化遗产”的一种补充和完善,但纯粹的无形文化遗产又不存在,“非物质遗产”最大的特征是以人的身体为载体。在王文章主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中认为,非物质“不是与物质绝缘,没有物质因素,而是重点保护的是物质因素所承载的非物质的精神因素……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物质的有形因素和非物质的无形精神因素的复杂结合体”,书中的这些表述清晰地说明了物质文化遗产有非物的精神因素,非遗中也有物质因素,只是非遗和物质文化遗产相比,强调的重点不一样,非遗更强调活态性和人的因素。还有学者将非遗称为无形文化遗产,或民间文化遗产。例如乔晓光在《活态文化: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初探》中提出非遗又称无形文化遗产,是世界遗产(物质文化遗产)的一种补充,“主要指非文字的、以人类口传方式为主的、具有民族历史积淀和广泛代表性的民间文化(艺术)遗产。”覃业银,张红专编著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导论》一书中也有类似表述:“非物质文化遗产又称无形文化遗产,主要是指人类以口头或动作方式相传,具有民族历史积淀和广泛、突出代表性的民间文化遗产。”民俗学者段宝林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精要》一书中从民俗学角度提出非遗主要是民间文化,支持这种观点的还有蔡靖泉,他在《文化遗产学》中提出非遗概念就是由“传统的民间文化”扩大而来,“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在社会实践中创造的具有文化价值的精神财富遗存,由相关的实物载体、行为方式和文化场所(文化空间)所体现,包括传统文化的各种表现形式”。

  (二)非遗特性和价值

  学界总结了很多非遗的特性,大多数著作认为非遗具有“活态性”“传承性”两大属性,这也是非遗保护的核心,其他提及比较多的特性有“无形性”“流变性”等。王文章主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概括了非遗的七个特性:独特性、活态性、传承性、流变性、综合性、民族性、地域性,这一总结对其他学者认识非遗产生了重要影响。宋俊华和王开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从文化人类学和生态学的角度系统探讨非遗的概念、特点、类型、价值、学科性、生态性理论问题,认为非遗具有传承性、实践性、活态性、无形性、多元性等特征。向云驹在《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中将非遗特征概括为综合性、集体性、传承性与传播性、民族性与地域性、模式化与类型化、变异性、象征性等。王巨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认为,非遗本身具有非物质性、活态性、民族性、地域性、功利性、可接受性和非孤立性。其中可接受性指出非遗可以被共同体、团体和个人所接受,增强群体的文化认同感。非孤立性,指非遗与时代、社会有密切联系。向云驹在《解读非物质文化遗产》中也认为非遗是“以人为载体,以人为本”的文化遗产,从这些角度阐述了非遗具有“无形的”“行为的”“人为的”“非物质的”特性。蔡靖泉在《文化遗产学》中将非遗特征概括为:活态性、原生性、传承性、变异性,首次提出非遗具有娱乐性,娱乐性是非遗持久传承的动力,可以使人感到娱目悦耳、爽心乐身。《非物质文化遗产导论》认为非遗具有活态性与精神传承性、民间性与社会性、生活性与情感性、生态性与美感性、独创性与多样性、传统性与代表性、独特性与和谐性。赵方在《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研究》中概括出非遗具有自然和法律两大特征,其中自然特征包括非物质性、活态性、传承性、流变性、利益性、民族性、地域性,法律特征包括客体的无形性、权利主体的群体性、权利性质的不确定性,其中利益性被作者阐释为非遗享有者所应当具有的财产利益和人格利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文化产业发展》通过文化遗产和非遗对比研究发现两者共有历史性、科学性、艺术性,非遗独有的是活态性、生态性、传承性、变异性。

  学者们普遍认同非遗是先人们创造传承至今仍具有丰富价值的文化事项,非遗的价值也决定了非遗有被保护的必要性,但是一部分文化遗产的衰落是一种必然,主要原因是社会价值和功能丧失。王文章编著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论》将非遗的价值概括为历史价值、文化价值、精神价值、科学价值、社会和谐价值、审美价值、现实价值、教育价值和经济价值,并提出非遗经济价值和文化价值不是对立的,可以实现保护和利用的双赢。彭冬梅著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与传播研究:以剪纸艺术为例》认为非遗具有历史传承、文化精神、科学认识、艺术审美、社会和谐、经济开发、社会教育、科学研究价值。研究旅游学的覃业银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导论》中认为非遗具有一般性价值和经济学价值,科学认识、审美、社会和谐等价值被归为一般性价值,经济学价值主要是指经济开发价值。苑利、顾军站在非遗保护的实践角度,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干部必读》中提出非遗具有历史认识价值,可以正史、证史和补史,其他价值还有艺术价值、文化价值等,并认为非遗越优秀、时间跨度越大、信息承载量越大、原生度越高、知名度越高、越有个性、存量越少就越有价值。宋俊华和王开桃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中将从非遗自身存在与传承自方式将非遗分为口述、身传、心授、综合性等四类并提出非遗具有记忆、传承、审美、基因、学术和经济价值。总之,学者从不同的研究视角和立场探索非遗所具有的价值,却很难达到完全统一的认识,但从这些提出的非遗价值中又可窥见非遗两种属性———可被利用和急需保护。

  (三)非遗学的构建及与其他学科关联

  对非遗否能成为独立学科,学界早就已展开了讨论。向云驹著作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学博士课程录》是为非遗博士授课的成果,冯骥才称赞其“从哲学、美学、方法论、本体论几个方面与角度对非遗加以深入的理论阐述与拓展,追究其学理与本质,此中诸多方面极有创见,而且逻辑紧凑,相互关联,已然构形一部遗产学的深层框架。”当然构建一门新的学科是一条很漫长的道路,除了沿用、接受、消化西方学术理论,还要有中国学者的独立思考,所以作者在本书中认为构建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学”还需要更多的学术知识积累。苑利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学》开篇中就表明中国已经具备了创建“非物质文化遗产学”的条件,中国兴起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是吸收外国经验而创立的本土学问。在他的另一本著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干部必读》中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学”做进一步阐释,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是一门专门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产生、传承以及保护规律的科学。”这门学科的核心涉及是“什么是非遗”“为什么保护非遗”和“怎么保护非遗”三个层次。在苑利看来,“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是保护之学,而宋俊华和王开桃则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学”不应仅是有关非遗研究之学,而更应该是学科之学,他们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中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学”应该是有学理、系统、专业的,作为新学科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学”,他所进行的研究理论的创建也离不开人类学、民俗学等其他学科的支撑。

  作为非遗研究的学者,多数人还有其他的学术身份,他们可能是民俗学者、人类学研究者,也可能精通社会学或其他学科的知识,从目前出版的非遗学术专著研究的内容中不难看出,多数学者还是会从自己所熟悉的学科领域对非遗进行解读和阐释。如人类学家费孝通提出的“文化自觉”被迁移到非遗保护中,唤醒全民的文化自觉成为解决非遗濒危现状的根本之道。方李莉将“文化自觉”作为《"文化自觉"视野中的"非遗"保护》一书的关键词,通过人类学家考察实践中的一个个案例向我们指出,做好文化保护首先要重视自己的文化,非遗的保护应当先从文化自觉开始,对非遗的保护或研究也是在为文化自觉服务。《新疆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利用》一书的作者樊传庚是民族学的研究者,他以新疆的文化遗产为研究对象,在最后三章中,作者运用民族学的理论对新疆的非遗进行了历史、艺术、文化、民俗等价值分析,并对如何更好保护新疆非遗提出对策。民俗学家乌丙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理论与方法》,阐释非遗的由来和发展以及非遗田野作业的指导原则、方法和注意事项,从民间文化遗产抢救工程的角度为文化遗产的发展、分类和概念做了详细阐释。中国艺术人类学会和内蒙古大学共同完成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艺术人类学研究》,从民俗研究和艺术人类学角度看待非遗保护和研究,他们将民俗学的理论和实践经验迁移到非遗的保护中。有着音乐学学习和教学经历的李爱真和吴跃华在编著的《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概论》是详细解答音乐类非遗如何保护的理论著作,本书认为音乐类非遗和民族音乐学有相似处,最主要的区别在于研究的视角不一样,前者的视角是运用人类学、民族学、文化学等各种理论去研究和运用,后者重点强调对传统音乐的保护,音乐类非遗实际就是传统音乐文化中民间的、精华的部分。

  对于非遗和各学科的关联,宋俊华和王开桃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中提出观点作了很好的说明,他们认为“国际公约定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过去一直分属于民俗学、人类学、文学、舞蹈学、音乐学、美术学、医学、历史学等传统学科,当非物质文化遗产运动一开始,首先被吸引参与其中的自然是这些学科领域的学者。”因此,在一些学者的研究中十分赞同其他学科特别是民俗学和人类学对非遗学术理论创建的影响,例如向云驹在《解读非物质文化遗产》认为非遗学术理念主要来自人类学、民俗学、艺术学、美学,最具有基础性、模式性、内在性的文化是民俗学,非遗深得民俗学、人类学的田野调查法的心得。作为我们正在构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更是一门多学科融合与交叉的学问,各学者将学科之所长构筑于非遗学的理论创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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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中国民俗学网
【本文责编:贾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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