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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宪波]“标准化时代”基层非遗保护若干问题探讨
  作者:白宪波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19-01-24 | 点击数:5950
 

        [摘要]以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颁布为标志和开端,我国非遗保护的“标准化时代”已经到来。从基层工作者的角度出发,现有的法律法规和保护工作规范体系在实施过程中经常存在一些问题,主要包括传统标准与当代标准的矛盾、不同标准并行存在、政府职能部门间缺乏协调机制、相关主体之间存在利益冲突等。面对这些问题,基层非遗保护工作者应在认清非遗保护工作本质的基础上,努力提高管理水平和业务能力,并通过建立部门间协调机制等措施,以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做好非遗的守护者。

  [关键词]非遗保护标准化时代非遗保护标准基层管理协调机制

  〔中图分类号〕G1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890(2018)06-001-10

  [作者简介]白宪波(1982-),男,蒙古族,辽宁沈阳人,佛山市顺德区博物馆文化遗产保护部馆员。(广东佛山,528300)

  *本文为2016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非遗保护的中国标准研究”(项目批准号:16JJD850016)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一、前言:非遗保护的“标准化时代”已经到来

  从2001年5月,昆曲艺术被列入联合国第一批“人类口头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算起,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保护工作已开展近20年,经历了从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到非遗保护*,从概念到实践*,从“名录”时代*到“后申遗时期”*,进而到“标准化时代”的发展过程。

  所谓非遗保护的“标准化时代”是指以法律法规和各种标准规范为指导的非遗保护时期。从2004年起,我国政府先后出台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200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的决定》(2006)、《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06年)、《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2007年)、《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2008年)、《文化部关于加强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的指导意见》(2010年)、《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补助经费管理的通知》(2010年)等。这一时期,我国非遗保护标准的建立还处于事实标准阶段。

  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的非物质文遗产保护工作已上升至法制化和标准化阶段。此后出台的《文化部关于加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2011年)、《文化部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指导意见》(2012年)、《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以及各类项目标准的陆续制定与实施,则进一步表明标准的构建与研究等将成为这一阶段我国非遗保护工作的重点。

  非遗保护标准问题亦已成为我国学术界普遍关注的一个新课题。早在2006年,刘魁立、张颖敏二位先生就在他们联合发表的文章中,表达了他们对非遗保护标准这一课题的态度:当今时代,标准化已成为一种社会需求和发展趋势,但在非遗保护过程中,由于强调的是地方特色和传统的特异表现,导致类似的充满矛盾的悖论(如我们一方面要求推广普通话,同时为了保护地方戏曲、民间文学等非遗项目又不得不强调方言),很难探寻出两全的答案。*

  2010年,李昕先生则在他的文章中表达了另一种想法:虽然非遗保护标准的确立,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具有一定的难度和复杂性,但对非遗保护来说,标准的建立还是有章可循的。在确定非遗的保护标准时我们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非遗保护标准的确立必须以反映非遗的基本特点和性质为前提,2、只有那些与文明进步精神不违背的文化和习俗才应得以保护和发展。《人类口传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等国际标准已为各国确定自己的非遗保护标准提供了理论依据。*

  他们的探讨在我国非遗标准工作相对薄弱*的当时可谓具有开创意义。

  2011年,浙江省地方标准《湖笔制作工艺及技术要求》(DB 33/T 327—2011)发布、实施,代替原有标准(DB 33/T 327—2001)。2012年8月,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蒙古族服饰》正式实施。*2012年,浙江省地方标准《龙井茶加工技术规程》(DB 33/T 239—2012)发布、实施,代替原有标准(DB 33/T 239—1999)。2012年,安徽省地方标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顶谷大方制作技艺》发布,2013年实施。2013年,河南省地方标准《洛阳水席质量与服务规范》发布、实施。2015年,湖南省地方标准《土家织锦》发布、实施。

  2015年,孙向裕、郑耀星两位先生以福建省传统音乐类非遗为例,探讨了非遗标准化保护的必要性、可能性、有效性等问题,并提出“点三角”和“圈—轴”模型式的非遗保护方法。*同年,王霄冰先生通过对祭孔仪式的考证、考察,探讨了全球化语境下“标准化”与在地化二者之间的关系。*王海瀛先生则初步构建了一个非遗保护标准框架:“根据政府部门的统一规划,从顶层建立一个全面、系统的标准体系,以保护工作的全过程为主线,实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全面规范,使标准化贯穿于保护工作的始终。”*这一非遗保护标准体系包括三个层次,第一层次包括确认、建档、研究、保存与保护、传承、传播和发展;第二层次是在每一保护过程下面分若干标准;第三层次是若干标准的再划分如价值评估标准、普查评估标准、申报评估标准等。

  2016年,江西省地方标准《景德镇传统制瓷工艺》发布、实施。

  2017年,吕晓珊先生通过对传统民间刺绣挑花手工艺的归类、概念探讨,以及审美形态与文化特性的关系分析等,以湖南隆回瑶族挑花为例,探讨了建立手工技艺类非遗保护标准的可行性。*刘立英先生探讨了体育类非遗保护标准建立的可能:推进体育类非遗保护标准化,可以更好的传承和发展体育类非遗,需遵从简化统一、全面成套;层次分明、协调统一;多方合作、动态开放;过程监控、优化推进的基本原则。体育类非遗保护标准可从符号标准、保障标准、执行标准三方构建,按制定发展规划、实施筹备、探索示范区、全面实施、评价反馈的步骤推进。*

  不久,王霄冰、胡玉福二位先生在前人研究的成果基础上,探讨了非遗保护为何需要标准、非遗保护标准体系的构成、非遗保护标准的确立过程及其意义等问题,并得出结论:非遗保护标准体系由非遗保护工作标准、非遗项目分类标准和非遗项目标准三大部分构成。非遗保护标准的建立过程应充分体现民主协商的精神,哈贝马斯倡导的交往理性与商谈理论可提供理论指导。*

  从以上事实可以判断,我国非遗保护的“标准化时代”已经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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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中国民俗学网
【本文责编:何厚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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