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关于集体性传承人保护策略的思考
当曾作为改善家庭单元经济状况的年画技艺,被裹以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华丽外衣时,被包装的不仅仅是这项技艺,还有该项技艺的传承人,被影响的不仅仅是遴选认定并纳入保护范围的年画传承人,还有在同一片乡土生活着的年画艺人群体。这种改变的直接缘由是我们业已开展并持续推进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具体而言就是我们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遴选与认定工作。
我们的传承人遴选与认定工作是为了通过对传承人的保护来实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保护。目前,学界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人的研究,多是围绕单一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开展,而且对保护实践也起到了很好地指导作用,但是对于综合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研究还有很大空间。当前遴选认定的聊城木版年画传承人都只是掌握年画刻印中的某一技艺片段,对当前遴选出的任何一个传承人个体的保护都不能真正保护聊城木版年画本身,因为只有当刻与印的技艺传承人都被纳入保护视野后,才有可能实现对聊城木版年画的完整保护。但是,刻版艺人与印制艺人的生活村落相对分散,彼此之间早已没有相对密切的日常生活联系,甚至彼此之间都不知晓对方是否还在从事相关的生计,导致聊城木版年画的传承缺乏刻与印技艺持续性的相互配合。现实的保护实践证明,如果不能对聊城木版年画刻印艺人进行集体性保护,而只对其中的刻版艺人或印制艺人进行个别或部分保护,或者是对刻版艺人及印制艺人的不均衡保护都将会导致聊城木版年画传承链条的断裂。这种风险在多个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传承中都存在,如从事我国传统宣纸制作技艺的任何一个个体传承人都不能掌握所有工序的要领,“即便是家族传承与师徒传承模式也仅是传承了某种具体的制作技艺或关键环节,而非全部技艺。”
鉴于聊城木版年画传承的现状,笔者认为应该探索集体性传承人的遴选与认定机制。集体性传承人是对由从事某一个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相关技艺传承的多个个体组成的小集体称谓,其存在是以某个具体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相关技艺的完整传承为基础。笔者的提议并非唐突,如有学者认为“政府应该将单位或团体传承作为重要的传承人加以确认并推广”,“因为一些项目并非一个人所能传承,而是通过群体中的一些传承人相互之间默契的配合,才能实现项目的传承。”对于集体性传承人遴选与认定的探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该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无抓手的现实难题。学术界已经意识到集体性传承人遴选与认定的必要性,并且已经对集体性传承人的缺位及其不良影响有所研究,但笔者尚未发现如何遴选认定集体性传承人、如何设定良好的保护措施等相关成果。
1.集体性传承人、代表性传承人与继承人
需要说明的是,笔者在文中提及的集体性传承人与现有保护工作中的代表性传承人是有着严格的区别。不可否认,集体性传承人和代表性传承人其后都有着一定规模的传承群体或团体,甚至是与具体非遗项目相依的一定规模民众生活社区的存在。但是,集体性传承人与代表性传承人最终也是要落实到具体人,其不同的是集体性传承人是几个人作为一个集体承担某一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传承,而代表性传承人多是一个具体个人来承担传承重任。换而言之,代表性传承人只要其个体存在就能在很大程度上实现具体项目的传承,而集体性传承人必须以特定集体内数个个体的共同存在并共同参与保护才能实现具体项目的传承。就具体人员的数量而言,需要集体性传承人传承的项目,其参与传承并掌握核心技艺的关键人员远多于代表性传承人传承的项目,其所要保护的是作为集体的数个个体的并存,尤其对是本文选为核心研究对象的聊城木版年画而言。
此外,也有学者针对当前传承人认定对象及范围过于狭窄的状况,提出了继承人的概念,因为继承人的范围较传承人更为宽泛,既没有年龄的限制,也没有性别的差异、从业时间和资质的要求,且传承人只是继承人的一部分,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塔尖,而继承人是保护的基石。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集体性和活态性,应当更加注重广泛的继承人培养,通过社会生活、学校教育、新兴传媒等方式培养继承人。笔者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继承人的概念过于宽泛,容易导致保护对象的不确定性,貌似在区域内从事继承性工作的众多民众都直接或间接地参与了保护,但是在实际保护工作中并无明确的抓手,保护工作也会因被保护对象过于宽泛而在实际操作中并无着落。就现实的保护工作而言,无论是笔者提出的集体性传承人,还是政府组织遴选认定的各级代表性传承人,甚至所有从事具体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的相关人员,都在继承人的范围内,但对其范围及相应的人员很难做出明确地认定。鉴于我国当前所能够投入到保护工作的各种资源(含资金、人力、倾斜政策等)有限,继承人恐难成为非遗保护工作的对象。同时,笔者认为,培养继承人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而言的意义远胜于具体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培养继承人能够更好地传承我们整体概念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但如果针对某一个具体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培养继承人,会因为该项目生存空间有限导致继承人培养的不现实。
2.集体性传承人的遴选与认定
集体性传承人的遴选与认定是以综合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存续为前提的,或可言之,只有围绕综合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才可能存在集体性传承人。笔者认为,集体性传承人的遴选与认定应该秉承以下三个前提条件,而这些前提条件又是认定综合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乃至进而认定集体性传承人的基础。第一,具体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确有数量不等的核心技术环节构成,缺之不可,且核心技术环节之间无论是在历史还是现实中都存在着密切的业务关联。第二,不同的核心技术环节分别为不同的人群掌握,且该人群长期保持一定的规模,其内部有着清晰的传承谱系。第三,掌握不同核心技术环节的人群之间长期保持一定的独立性,即互不掌握彼此的核心技术,也不从事其技术环节的生产过程。如我国传统宣纸制作技艺就是一个集体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宣纸制作技艺的传承过程实际上是团体协作的结果,是集体配合的产物,每一个传承人掌握的制作技术只是宣纸制作技术的一个组成部分,而正是依靠一个个独立而又相互关联的个体,完整的制作技艺才一辈辈、一代代传承下来。”
遴选认定集体性传承人,需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要遴选有数个艺人个体构成的小集体,且被遴选认定的艺人个体之间是相互平等的,并无所谓高低或隶属关系。第二,遴选认定的集体性传承人是数个掌握独立技能为了实现某个特定的共同价值,而密切协作完成某一项非遗项目传承的协作体。第三,传承人的荣誉及所带来的资源或社会便利归属集体内的所有个体,不为其中的某一个个体所独享,且其中每个个体应该知晓该艺人集体的存在是其作为相关技能传承个体存在的前提。第四,该集体中任何个体的缺失都将导致该集体性传承人资格的丧失,相关技艺的传承也是集体性传承。当然,集体性传承人不只是笔者提出的一个学术概念,而是在一些具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中的现实存在,而现有的保护理论、措施等并没有涉及到,这就造成保护措施在落实到具体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时在相当程度上存在着一刀切的现象。表面上看,保护工作有声有色,但实际在更深层次上挫伤了一批传承人的传承积极性,尤其对于具体项目的传承更是致命的伤害。集体性传承人概念的提出及相应保护措施的制定执行,既能以某一个具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为中心进行,也能对该项目传承人员的内部关系进行一定的协调,从而保证该项目得以传承。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鉴于笔者能力所限,在本文中更多的是把集体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人作为一个学术概念提出来,希望学界同仁能够有所关注,并推进相关研究与遴选保护工作,进而推进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方式的多样化,使得不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能够有更适宜自身的保护传承方式。
(本文刊载于《文化遗产》2019年第1期,注释从略,详见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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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民俗学网 【本文责编:贾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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