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文化空间”是目前国内学界频繁使用、着力探讨的术语,但至今没有一个共识的定义,特别在范围界定和未来研究走向上存在较大的争议。文章从“非遗类型”和“研究视角”两条线索梳理国内对于文化空间的研究,指出“文化空间”已呈现多学科、多视角的交叉融合,不应该局限于人类学和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应把文化空间视为一种研究视角,让它进入更多的研究领域和更大的知识系统,开拓出更多的无限可能。
关键词:文化空间;非遗类型;研究视角;梳理;再认识;
作者简介:覃琮(1974-),男,壮族,广西大化人,社会学博士,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华东师范大学社会学一级学科博士后。(广西桂林,541004);
基金:广西人文社会科学发展研究中心“科学研究工程·珠江-西江经济带乡村振兴专项课题”之“精准扶贫语境下珠江-西江经济带贫困地区健全乡村社会治理体系研究”(项目合同号:ZX2017004);广西地方法治和地方治理研究中心2017年立项项目“广西壮族空心村的治理困境及路径优化”(项目合同号:GXDFFZ201704)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文化空间”自被引介到我国以来,便成为学界频繁使用、着力探讨的学术用语,也频繁出现在日常生活中的各种场合或公共场所,甚至有时候还成为追求新奇感的媒体时尚用语。至今,国内对于“文化空间”已有不少的理论探讨,但没有一个共识的定义,特别在范围界定和未来研究走向上存在比较大的争议。有鉴于此,本文将从两条线索梳理国内对于文化空间的研究:一条是狭义意义上的文化空间,把文化空间看作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种类型;另一条是广义意义上的文化空间,强调文化空间不应局限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范畴,而应该成为探讨各种文化形式和空间形式一种研究视角。希望藉此厘清国内文化空间的研究脉络,找出争议的根源,明确未来研究走向,期待对后续研究有所裨益。
一、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一种类型的“文化空间”
尽管文化空间的概念最早是由法国学者亨利·列斐伏尔在其著作《空间的生产》(1974年)里提出来的,但直到20世纪90年代后期,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作出关于“文化空间”的一系列表述之后,“文化空间”这个既代表一种概念又是具有专指性的专门用语在联合国实施的项目中变成了一个可视可赏可触的类别,成为在非物质遗产保护工作中可供人们比照思索、参考的例证,才引发了人们的关注,各种研究纷至踏来。
长期以来,无论实践还是研究,我国在遗产保护特别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相对滞后,自然地,为了实现与国际接轨,学者们多以联合国科教文组织1998年通过的《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2001年通过的《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申报书编写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两个文件为依据,并参考联合国科教文组织北京办事处文化项目官员埃蒙德·木卡拉(Edm ond Moukala)的相关阐释来解读文化空间。这些解读的核心是把文化空间看作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种类型,从而形成我们所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视角下的“文化空间”,并聚焦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文化空间”的人类学概念究竟指的是什么
《条例》明确指出,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空间”是指的是“人类学的概念”。但这个人类学概念究竟指的是什么,《条例》却没有详细说明。乌丙安认为文化空间概念的提出和在非遗保护中的广泛应用,是人类学文化圈理论和方法在新世纪的创造性的新发展。彭兆荣认为“文化空间”其实是用人类学标准界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个重要概念,主要还是源于涂尔干提出了神圣与世俗的著名概念。因为就欧洲人的价值观来说,神圣与世俗本来就来自于空间的区分。苑利、顾军指出,“文化空间”本是个人类学概念,放在遗产申报上,应特指那些非物质文化遗产蕴含量最为丰富的地区。从人类学的角度看,是“文化空间”的就应该有一个相对清晰的地域界定,同时仪式的神圣性在时间表的延展过程中要有所体现。
向云驹认为,人类学的“文化空间”和传统的“文化空间”相比,包括了一些截然不同的内容。首先是一个文化的物理空间或自然空间,是有一个文化场所、文化所在、文化物态的物理“场”;其次在这个“场”里有人类的文化建造或文化的认定,是一个文化场;再者,在这个自然场、文化场中,有人类的行为、时间观念、岁时传统或者人类本身的“在场”。在某种意义上,也可以说,有人在场的文化空间才是人类学意义的文化空间,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空间;反之,那就只能是物质遗产(或曰狭义的文化遗产)。
(二)“文化空间”何以存在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项目中为什么一定要使用“文化空间”这个概念?苑利、顾军觉得“可能主要还是考虑到某些地方各类型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对集中,且这些遗产无论在内容,还是在表现形式上,均呈现出一种彼此勾连的焦灼状态,单独保护其中的哪一项,都不足以将这里的遗产有效地保护起来,于是,便以‘文化空间’这样一个笼统的空间概念,(把)这里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申报,并实施整体保护。从这个角度来说,‘文化空间’具有更多的综合性特点。”也因此,“只有在某一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类型异常丰富,我们又不可能将它们割裂开来实施分别保护,或是当地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物质文化遗产或自然遗产关系极为密切,不实施整体保护无法说清其内部联系时,我们才可考虑启用‘文化空间’这一全新类别。”换句话说,假如我们在原有的民间文学、表演艺术、传统工艺美术、传统节日、传统仪式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分类项目之外,另设“文化空间”这样一个单项,不是用它来取代原有的某个项目,而是用来对具有关联性的多个项目进行整体性保护,打包处理。持此观点的还有李玉臻等学者。刘朝晖则认为,与所谓“有轨可迹的文化表现形式”如音乐、戏剧表演、传统习俗和各类节庆仪式等相比,文化空间除了表现为承载文化表现形式的文化场所之外,更主要的是突出了社区或群体文化的社会实践性以及自我和他者对于其文化实践的价值判断。但这个“社会实践性”和“价值判断”究竟是什么,刘朝晖没有具体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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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民俗学网 【本文责编:孙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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