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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相关对策建议
基于公共性维度下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建设内容和制度困境,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建设一方面需要做好行政管理制度上的创新性探索,建立真正促使文化生态保护区与所在区域的经济社会发展相融合的管理机构和制度机制:一方面更需进一步完善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尊重民间传统,搭建充分调动社会参与的公共机制和平台,真正实现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成果的民众共享。
值得高兴的是,政府相关部门正在对现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进行修正与完善,着力解决已出现的诸多问题与矛盾。如,2015年开始推行的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群研修研习培训计划不再只限于培训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而是面向更大范围的传承人群进行能力提升。“传承人群”中既有被政府认定的各级代表性传承人,也有尚未被认定为代表性传承人的传承人和传习人,甚至还有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领域的大量普通从业人员。据媒体报道,目前全国研培计划总覆盖传承人群已达4.8万人次。显然,这种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的调整对于扩大非物质文化遗产公共性的范围有极为积极的意义。
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中,也有必要改变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为重心的局限,进一步突出传承人群的作用和主导权益,重视社区的核心地位和力量。其中,尤需充分尊重和发挥民间公共性的作用。前文所举的烧大牛活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的介入虽然在村民中产生了一些矛盾,却无碍其越办越红火。分析其中原因,一方面与烧大牛活动一直较好地遵守着原有民间公共性规则有很大关系,如每年的烧大牛活动依然由民间公共组织(孙膑庙庙委会)来组织管理,公共经费使用公开透明,等等:一方面也与地方政府有意识调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所引发的矛盾有关,如昌邑都昌街道办公室在拟定烧大牛活动传承谱系和传承小组成员名单时注意征求村民和村委意见,力图将各个扎制环节的人员纳入。面对村民的质疑,工作人员极力解释说虽然指定了传承人,但孙膑庙和烧大牛活动还是整个丛吕家族的。烧大牛活动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后,政府较好地尊重了其原有的民间公共性。
以此,我国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具体建设中,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结合近年我国政府管理职能由办向管的调整方向,着力于搭建平台、配套政策、提供服务,调动民众参与积极性,为民间公共性的有效再生产保驾护航。通过多项举措,政府要实现引导民间用好社区的公共资源和公共空间:充分尊重和调动社区基层和社会组织等民间公共组织发挥保护、传承、传播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核心的文化形态的积极效能:更关键一点,要调动民众最大程度地全过程、全方位地参与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的决策、规划与具体实施,让他们充分表达意见,共享建设成果。民众最大程度的“在场”,才能保障文化生态保护区“公共性”的有效实现。
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公共性是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公共性基础上的进一步提升,其范围的广度和深度、影响社会的力度都大大增强,以此也带来极大的建设难度。但困难与机遇并存,文化生态保护区一旦建设成功,必将对社会发展产生单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所不能达到的聚合与生态效应。学者已经注意到文化生态保护区对我国城镇化建设可能的启示作用,宏观来看,文化生态保护区对我国五位一体的和谐社会建设也不乏启示和推动作用!同时,在我国大力推进公共服务社会建设、推进五位一体社会主义事业建设的背景下,从公共性维度建设文化生态保护区,可以获得更大助力。从公共性维度来思考我国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的方向与路径,将使文化生态保护区真正实现建设的多重意义。
(文章原载于《文化遗产》2018年0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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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民俗学网 【本文责编:姜舒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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