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公共性维度下的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内容
既然“公共性”是文化生态保护区的根本属性,依约于公共性进行建设,理应成为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的一个重要维度。近年来,各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已经在公共性维度下开展了诸多工作,大致可区分为公共性的理念共识、公共性的过程建设、公共性的成果共享三个方面。
(一)公共性的理念共识。
公共性的理念共识是指人们基于公共目的和公共利益而达成的一些共同认识,是文化生态保护区能够顺利建设的基本条件。2017年7月,国家文化主管部门在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工作座谈会上进一步明确了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的原则、理念、目标和方向,比如明确提出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的工作理念是“见人见物见生活”,建设目标是“遗产丰富,氛围浓厚,特色鲜明,民众受益”。文化主管部门确立的这些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理念还需进一步落实为负责建设的地方政府和区域内广大民众的共识。目前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都已通过展板、宣传册页、新闻报道、讲座等方式,宣传文化生态保护区的概念、理念及其建设内容。但相比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围绕文化生态保护区所进行的相关宣传效果并不太理想。如针对晋中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的第三方评估报告中即指出:“相较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等概念较普遍的知名度,公众、管理和工作人员对这‘晋中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的概念还处于比较低的了解。”
(二)公共性的过程建设。
公共性的过程建设涵盖内容颇多,这里仅以文化生态保护区利用公共资源和鼓励民众参与两方面为例。
利用公共资源。基于自身的公共属性和现实需要,文化生态保护区在利用有限的公共财政经费进行建设时,更需积极利用区域内的文化、教育、科技、体育等公共资源。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来说,其在基础设施、公共文化产品、公共文化服务、公共文化服务人才等方面都可为文化生态保护区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供巨大支持。充分利用文化生态保护区内的公共资源开展相关建设,不仅能有效推进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建设步伐,而且还能实现资源融合共享,避免公共财政经费的重置浪费。当前我国多个文化生态保护区已在利用公共资源方面做了一些探索。比如,潍水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明确提出将非物质文化遗产融入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建设理念,但在整合资源的广度和深度方面还有很大的空间。又如,晋中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探索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和区域经济、教育、旅游等方面进行资源整合和整体发展的模式,或利用现有公共文化设施改建成非物质文化遗产综合传习中心,或利用剧院、图书馆、文化活动中心宣传展示当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等。但也存在资源整合较为松散的问题。
鼓励民众积极参与。民众参与是文化生态保护区公共性得以实现的根本要素,直接决定着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的成败。民众既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传承人(群)、传习者等,也包括仅仅参与、体验、消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通社会居民。由于身份不同,他们参与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的方式也各有不同。目前我国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中,政府通过评选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和代表性传承人等制度,调动起相关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的积极性:通过各种形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展览、展示、传播等活动,为广大民众提供了多种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可能。更值得注意的是,政府还鼓励成立专业的社会组织。如青海热贡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组织成立了唐卡艺术协会:徽州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成立了黄山歙砚协会、黄山市工艺美术协会:潍水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成立了潍坊市工艺美术研究所、潍坊市工艺美术协会、潍坊市民俗学会、潍坊市核雕协会、潍水文化研究会和潍坊风筝艺术交流协会。这些社会组织在专业技术指导、传承创新示范、帮助协调支持、经济转化协调、社会监督保障等方面都发挥了政府和普通民众所无法取代的重要作用。应该说,近年来民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的参与程度较十年前已有了显著提升,然而也存在诸多问题。以晋中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为例,针对民众参与非遗项目的调查统计表明,从来没有参与过的民众高达60%以上(参与传统戏剧和民俗两类的比例略低于50%)。学者也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民众参与常常被边缘化和形式化,乃至成为“参与专制”的摆设。
(三)公共性的成果共享。
文化生态保护区基于公共目的、公共利益和使用公共资源进行建设,其建设成果自然应为公共产品。让民众公平、共同、公益地来分享成果是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的应有之义。文化生态保护区内公共性的成果共享应是公共性理念共识和过程建设的最终呈现。公共性成果共享的实现则会进一步巩固和强化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公共性理念共识,推动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公共性建设过程,以此形成一种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的良性发展机制。
经过多年努力,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建设成果已让当地百姓全方位受益:教育机会增加、妇女地位提高、脱贫致富有成效、社会风气净化、地方风情更有特色。但进一步来看,文化生态保护区内公共性成果的共享并未一蹴而就。如第三方机构对晋中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评估报告指出传承人被分成不同的级别,不同级别的政府所采取的支持力度不同,导致一方面对传承人的扶持难以落实到每一个人身上,另一方面,对传承人的监督和奖励机制在执行中也遇到一些不均衡的问题。传承人遭遇到公共权益分配不均的问题,普通民众则面临共享建设成果的诸多障碍。如享受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经费支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理应将保护成果面向公众开放。然而这种开放应该有多大程度的免费才算合理?不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再生产中需要传承人投入的成本不同,所获得的国家财政专项经费也不同,因此很难就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公益程度做一刀切式的统一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成果的公益性共享呈现出较大的随意性。以山东传统戏剧、曲艺等表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例,保护成果通常呈现为珍贵资料的保存、传承人的培养和剧目的排演等内容。广大民众最直接体验到的是公益性展演,然而这类演出一年有多少次?在哪里演出?随机性很强,相关信息通常缺乏有效的公开。民众想共享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成果,常常是有心栽花花不成(主动寻觅经常失望而归),无心插柳柳成荫(偶尔会幸福地不期而遇)。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成果提供方与作为受众的广大民众之间存在明显的信息不对称。普通民众无从知道自己应该享受到哪些公益性的保护成果,更遑论对享受保护成果的程度有所判断了。
可以说,如果没有一系列切实的制度和措施进行规约和保障,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建设成果可能成为一部分人的福利,甚或成为少数人谋利的工具。而一旦成果共享不能得到保障,势必会直接影响民众的公平感,进而影响其参与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的积极性。目前,我国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实验区总体规划中还鲜见民众共享机制的相关规划。如何有效解决公共性成果共享的公平和公开等问题,这已是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中不得不解决的重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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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民俗学网 【本文责编:姜舒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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