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作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区域性整体保护的一个创举,我国文化生态保护区基于公共目的和公共利益建设,由政府主导,利用公共资源,强调民众参与和民众共享建设成果。这使其超越单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公共属性,呈现出更大范围和更高层次意义上的公共性。“公共性”可以视为文化生态保护区的根本属性。近年来,各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已经在公共性维度下开展了诸多工作,在公共性理念共识、公共性的过程建设和公共性的成果共享等方面取得了一些可喜成绩,但也仍存诸多不足和空白。进一步考察可发现,我国现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的不完善极大限制了文化生态保护区公共性的有效实现。以此,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科学建设尚需进一步完善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充分尊重和发挥民间公共性的作用,搭建充分调动社会参与的公共机制和平台,真正实现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成果的民众共享。
关键词:文化生态保护区;公共性;融合共建;
作者简介:赵艳喜(1979-),女,山东滨州人,山东大学儒学高等研究院民俗学研究所博士后,山东省艺术研究院副研究员。(山东济南,250100)
基金:文化部文化艺术研究项目《公共性视域下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研究》(项目编号:16DH72)的阶段性成果
自2007年以来,我国已相继设立了21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涉及福建、安徽、江西、青海、四川等17个省区。各省区市也设立了范围有大有小、特色鲜明的146个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作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区域性整体保护的一个创举,我国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建设一直引人瞩目。然而众多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实际建设过程也存在方向模糊、进展缓慢等诸多困境。学者已多次论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公共性,但还未能进一步论及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公共性。笔者在学界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公共性讨论的基础上,尝试以“公共性”视域来思考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属性和建设方向。希望能在推动我国文化生态保护区理论研究的同时,为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实际建设提供一点参考。
一、公共性是文化生态保护区的一个根本属性
“公共性”是社会科学研究的一个重要“视域”。本文所指“公共性”是与私人性、个人性、私密性等概念相对而言的,它强调的是某种事物与公众、共同体(集体)相关联的一些性质。文化生态保护区是将人、文化形态和生态环境进行整体性保护的举措,其相关建设已超越个人或私人的领域,呈现出显著的公共性。
其一,文化生态保护区所保护的主体对象具有公共文化属性。
文化生态保护区是对特定区域的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核心的文化形态进行整体性保护的实践探索。高丙中先生曾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彰显文化自觉历程的概念,表明特殊样式的文化已经完成了权利主张、价值评估、社会命名的程序而成为公共文化。刘晓春先生则指出非物质文化的被遗产化,赋予非物质文化遗产更加广泛的公共性。值得注意的是,我国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的核心恰恰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体性保护,而非对非物质文化的保护。这也意味着文化生态保护区保护的主体对象是已经完成公共文化转化过程的文化形态。围绕此类文化形态进行的相关保护工作,已自带显著的公共属性。
此外,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建设是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物质文化遗产、自然生态环境等进行整体性保护。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比,物质文化遗产和自然生态环境也关涉着广泛的群体公共权益。可以说,文化生态保护区已超越单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公共属性,呈现出更大范围和更高层次意义上的公共性。
其二,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建设主体是广大民众,建设目标是让民众公平享有建设成果。
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一直十分强调民众的主体地位。《文化部关于加强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的指导意见》(文非遗发[2010]7号)提出“文化生态保护区内广大人民群众的参与程度是衡量保护区建设成效的决定因素。”2017年在青海召开的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工作座谈会上,官方再次明确富有活力的传承人和传承人群、广泛的公众参与是良好的文化生态最基础的标志和条件: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的建设目标之一是“民众受益”。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社会最大的公共利益,人民群众广泛参与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正是保证保护区公共性生产正常运行的必要条件。社会学学者曾指出某一文化圈里的公共性即为有关该圈里成员所能共同(其极限为平等)享受某种利益,因而共同承担相应义务的制度的性质。一个文化生态保护区可视为一个文化圈,广大人民群众广泛参与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同时享有建设的各项成果。文化生态保护区这种依靠“民”、致力于让“民”受益的建设思路,可以视为其公共性的根本体现。
其三,从公共管理角度来看,文化生态保护区的设立和建设过程具有显著的公共属性。
文化生态保护区是我国政府基于整体性保护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核心的特定文化形态而创设的一项新举措。无论是文化生态保护区所在地的政府成立相关领导和管理机构:相关管理机构全权负责总体规划的编制与实施:出台相关政策法规:还是由政府具体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保存、保护、传承、传播等各项工作,都需要政府主管部门使用公权力、调用人力、物力、财力等公共资源才能完成。在文化生态保护区实际建设过程中,政府主管部门所发挥的主导、统筹、协调等作用是个人和社会组织所无可替代的。据报道,近年来中央财政支持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经费共计6.8576亿元。各省则或出台政策和保障制度,或拨付专项经费,或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费中重点倾斜,给予各自所辖的文化生态保护区以多种支持。
据此,我们可以说文化生态保护区的设立和建设是政府自上而下推进的一项公共政策,享受国家公共财政支持。这种基于公共目的和公共利益而建设,由政府主导,利用公共资源,强调民众参与,最终要实现民众共享建设成果,决定了“公共性”是文化生态保护区的根本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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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民俗学网 【本文责编:姜舒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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