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布首份“香港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呈现“港人治港”文化发展成果
8月14日,香港特别行政区康乐及文化事务署公布首份涵盖20个项目的“香港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该名录以《公约》分类为界定,由非物质文化遗产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非遗咨委会”)依据以下5项准则甄选通过:(一)项目已被列入香港非物质文化遗产清单;(二)项目体现香港的传统文化,具有重要的历史、文学、艺术、科学、技术或工艺等价值;(三)项目具有世代传承、活态存在的特点;(四)项目具有鲜明的族群/地区特色,或能显示香港一般生活文化的特色,且为其中的典型;(五)项目在社区有重要的影响,具有维系社区关系的作用,为社区或群体提供认同感和持续感。[39]
列入该名录的20个项目包括已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粤剧、已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和其他香港非物质文化遗产表现形式。
自2006年《公约》生效后,香港特区政府便筹划进行全港性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以搜集研究数据,用以编制本港首份非物质文化遗产清单。特区政府于2008年成立非遗咨委会,督导全港性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的工作,并于2009年8月委聘香港科技大学华南研究中心进行全港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经过三年多的时间,整项普查工作于2013年年中完成。华南研究中心就接近800个本地非物质文化遗产个案进行了广泛研究和实地考察。非遗咨委会根据华南研究中心提交的调查结果深入讨论后,推荐了一份包含477个主及次项目的香港非物质文化遗产建议清单。为搜集社会各界对建议清单的意见,特区政府于2013年7月10日至11月9日,展开为期4个月的公众咨询。期间,特区政府除收到18个区区议会和乡议局的意见外,还收到多份由市民和团体提交的书面意见。非遗咨委会参考了公众意见后,将建议清单项目由477个增至480个。该份建议清单最后获特区政府确认,并于2014年6月公布为香港首份非物质文化遗产清单。[40]
在这份非物质文化遗产清单基础上甄选形成的“香港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旨在为特区政府提供参考依据,就保护香港非物质文化遗产,特别是具有高文化价值和急需保护的项目,在分配资源和采取保护措施时订立缓急先后次序。
香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既贯彻执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调查制度,也采用了《公约》分类和拟定清单和代表作的工作方法,是“港人治港”的文化发展成果。
八、把握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约》实践动态,深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国际实践
12月4日至9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在韩国济州岛召开。112个缔约国代表团、3个非缔约国代表团、2个联合国会员国代表团、59个经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认证的非政府组织、6个二类中心代表团以及来自全球各地的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和保护工作的专家学者,共计700余人参加会议。会议审议了2017年《公约》秘书处工作报告、对《操作指南》中关于缔约国履约报告的修改事宜、审查机构工作报告、11份缔约国关于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项目现状的报告、12份缔约国关于列入“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现状报告;审议了43项申报入选名录项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基金国际援助项目以及遗产从一个名录转入另一名录项目;认证了50个非政府组织以及59份已认证非政府组织提交的工作报告。最终共有42个项目批准列入名录。截至目前,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名录共收录了来自117个缔约国的470个项目(包括我国列入的39个项目)。另外,会议审议通过了2017年6月在成都召开的《公约》全面成果框架政府间工作组会议的工作报告,高度赞扬了中国政府对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工作的支持。
值得我国特别注意的是,越南申报的“富寿省川歌”名录类别转移。该项目已于2011年列入“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此次会议审议通过将该项目转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41]这是建立名录制度以来,第一例成功转移名录类别的列入项目。2009年、2010年、2011年我国相继有7个项目入选“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通过近十年的保护计划实施,是否具备名录类别转移的条件,应纳入履约工作内容,加以研究。
九、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当前面临的问题和建议
12月23日,文化部部长雒树刚受国务院委托向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报告文化遗产保护情况时指出,与新时代新要求新任务相比,文化遗产保护利用与传承发展工作存在的问题主要有:对文化遗产的梳理和研究阐发有待加强。文化遗产统计制度不够健全。对文化遗产价值的挖掘还不够,对其蕴含的核心思想理念、传统美德、人文精神的研究阐释还不充分。传统村落自然衰败现象严重。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和实物的保存条件有待改善。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存发展困难。由于自然和社会环境快速变化,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找不到与现代生活的结合点,逐渐失去活力,面临消失危险。有的习俗失去传承发展空间,有的传统技艺后继乏人。文化遗产工作与经济社会的融合有待加强。一些地方传统村落保护水平低。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的能力建设有待加强。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还不完善。一些地方对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不到位。现有机构和人员队伍与日益繁重的保护任务不相适应。保障机制不健全。社会力量参与的深度和有效性有待提高。科技的支撑作用没有充分发挥。[42]
与此同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泛化倾向应特别加以注意。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产业化趋向
非物质文化遗产之“保护”,是指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命力的各种措施。我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探索实践中,提出“生产性保护”。它确切的定义为:“在具有生产性质的实践过程中,以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为核心,以有效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为前提,借助生产、流通、销售等手段,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资源转化为文化产品的保护方式。”[43]生产性保护的基础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实践,核心是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生产、流通、销售等是借助手段,而不是目标手段。如热贡的唐卡艺术传承实践,与地缘和族缘文化涵养密不可分,与藏传佛教的文化功能紧密相连。本年度,“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工作座谈会”在青海黄南州召开之际,与会代表在考察唐卡艺术生产性保护时发现,学习唐卡绘制技艺的学员中包括了许多来自全国各地的青年男女。经沟通了解,他们不信奉藏传佛教,唐卡也不作为他们信仰的媒介,绘制唐卡只为谋生。主要驱动是热贡唐卡艺术品交易额达数十亿元。当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成果可以成为文化产业资源,加以利用和发展。但基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定义被确认为保护对象的唐卡艺术,它的知识、观念、仪规、社会实践和社会功能与材料、工具、技艺和作品等共同构成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完整性。要区别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与文化产业发展的内涵与外延,谨防诸如唐卡艺术等具有生产性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保护传承中过于艺术品化、商品化和产业化,泛化生产性保护的边界,给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带来负面影响。
(二)大兴非物质文化遗产博览园(非物质文化遗产主题公园或民族文化园)建设导致保护传承脱域化
传播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措施。利用或建设公共文化场所开展展演活动,有利于提升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可见度,促进文化交流,增进人际间的相互欣赏。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深入开展,以及国家重点支持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设施建设利好政策出台,各地出现大兴非物质文化遗产博览园(非物质文化遗产主题公园或民族文化园,以下统称“非遗园”)建设的势头。已建成的非遗园,大体是聚集各地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驻场,现场施艺,售卖作品,获取收益。所谓水族馆可以建,鱼儿也可以在水族馆活下去,但终究江河湖海才是鱼儿的家园。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乡土性,过度脱域化的价值介入,终会导致文化表现形式特性衰减和文化趋同。如何适度建设并合理有效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设施,包括场所,需要相关部门加以理论研究,并制定指导性政策。
建议
——编制《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实施细则,主动提出与相关法律衔接的操作指南,深化依法保护,避免诸如“五道古火会”传承人杨风申法律案件上演;
——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设施建设相关指导意见,倡导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地保护。对现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设施进行评估,科学定位,合理布局新建项目,使顶层设计的智力成果得以有效实施;
——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制度,在已公布的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基础上,细化建立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和优秀实践名册,健全名录体系,实施精准保护;
——推进建立代表性传承人年度传承工作报告制度,拟订考核标准,实施代表性传承人动态管理;
——制定生产性保护评估标准,把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正确方向;
——深入挖掘非物质文化遗产所蕴含的中华民族的伟大创造力,大力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向上向善的文化价值,为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发挥出重要作用。
总结
2017年,中国传统工艺振兴计划全面实施。研培计划深入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扶持力度不断加大。“见人见物见生活”的工作理念得以强化;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稳步推进,明确了“遗产丰富、氛围浓厚、特色鲜明、民众受益”的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目标。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格局逐步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教研结合的学科建设稳步推进。我国《公约》履约实践能力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国经验”不断丰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及其成果更加全面渗透到深化文化发展改革的诸多领域。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已成为治国理政的重要资源和重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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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微信公众号“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2018-09-05 【本文责编:张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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