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本文从公共民俗学的立场出发,力图为各级政府及相关机构的民间文学类非遗保护和开发实践提供一个可资参考的模式。通过对中国、德国和美国的三个个案的考察,抽绎出遗产旅游成为成功保护民间文学类非遗途径的六个要素,并将之概括为“一二三模式”:“一”代表一个核心原则,即民间文学的基本情节类型或文类特征应保持不变;“二”表示其他两个要素:1、一篇导游词底本;2、若干主题性的旅游吸引物;“三”代表另外三个要素:1、一场紧扣该民间文学类非遗的主题演出;2、社区和专家共同认可的传承人;3、公共民俗学家的指导。“一”具有核心地位,不容缺失,从“二”至“三”各要素的重要性则依次递减。该模式的运用强调灵活性。
关键词:民间文学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遗产旅游;模式;公共民俗学
刚刚过去的2013年夏季,文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曾特别委托中央民族大学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组织召开了“民间文学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学术研讨会”,[1]以聆听汲取专家们对“如何保护民间文学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见和建议,可见该问题对当前中国非遗保护及政府文化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的确,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种特殊门类,民间文学的保护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比如,它们的保护与技艺类的民间工艺美术的保护方式有所差异——后者往往可以通过将产品直接商品化乃至产业化的方式(即所谓“生产性保护”),从而实现在生产实践中积极保护的目的,民间文学则很难照葫芦画瓢。现行的民间文学传承人制度,也常常因为社区中缺乏有效的听众,致使传承陷入困难境地——在一些地方,传承人主要的工作之一便是对着录音机,记录自己的讲述。[2]用各种方式记录民间文学固然重要,[3]但是,在我看来,它依然未能促进民间文学在日常生活中的有效流通,民间文学依然是作为濒危的知识而被保存。这种保存,可称之为“消极的传承”。
那么,如何在当今社会中进行民间文学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为“民间文学类非遗”)的保护?我认为,“积极的传承”——即促使其在日常生活中不断传播、流通——才是关键!只有不断在现实生活中传播,在面对面的讲述—聆听的过程中流动,民间文学才不会成为现代社会中僵化无用的遗留物,才会保持其鲜活灵动的生命力。对此,遗产旅游不妨是一条可以利用的有效传播途径。
无可否认,旅游已成为今天大众日常生活的必需内容。作为其中一种流行的类型,遗产旅游(heritage tourism)主要是指将“遗产”——值得珍视的、具有选择性的过去——作为消费品的旅游形式。世界旅游组织(UNWTO)对“遗产旅游”的界定是“深度接触其他国家或地区自然景观、人类遗产、艺术、哲学以及习俗等方面的旅游。”[4]尽管研究者们对遗产的范畴以及遗产旅游的界定众说不一,但是一个公认的事实是“遗产”包容广泛,可以包括不可移动物质遗产(例如古建筑、河流、自然景观等)、可移动物质遗产(例如博物馆中的展品、档案馆中的文件等)以及非物质遗产(比如价值观、习俗、礼仪、生活方式、节庆和文化艺术活动等)。[5]与民俗学界熟悉的“民俗旅游”(folklore tourism)或者“民族风情旅游”(ethnic tourism)相比,遗产旅游包容的范畴显然更加广泛。
长时期以来,旅游业往往背负着腐蚀、玷污传统文化的恶名,常被视为破坏、毁灭本真的传统文化的罪魁祸首,对此,曾有不少学者予以反驳。[6]在我看来,一个更重要的现实问题是:如何促使遗产旅游进一步成为民间文学“积极的传承”的有益途径,而不是任其盲目商业化,甚至沦为腐蚀、毁灭民间文学的杀手?出于对上述问题的思考,本文选择了中国、德国、美国的三个个案,力图从中考察世界各地相关旅游实践中值得借鉴的经验,进而提取出遗产旅游成为成功保护民间文学类非遗途径的六个要素,并将之概括为简明扼要的“一二三模式”。本文撰写的目的是期望从公共民俗学(Public Folklore)的立场出发,[7]为各级政府以及相关机构的保护和开发工作提供一个可资参考的模式,促进遗产旅游与非遗保护之间的良性互动,进一步深化非遗保护的社会实践。
在开始下文的描述之前,还需要厘清一个重要概念——“民间文学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一般而言,民间文学都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但是需要注意并警醒的是,随着轰轰烈烈的非遗认定和保护运动的开展,“非遗”事实上被划分为了两类:一类是“认知遗产”(heritage in perception),指那些在当代遗产标准框架下,被各种权威知识“认定”的遗产,如“世界遗产”、“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另一类是“本质遗产”(heritage in essence),即那些自身具有历史和艺术内在价值的文化财产。[8]两类“遗产”由于获得的认可和待遇不同,在当下社会中的生存境遇会有天壤之别。文化部非遗司委托中央民族大学召开的会议,主要针对的显然是前者。但是,应当注意,民间文学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具有内在关联性的有机体系,保护政策不应仅只考虑认知遗产,而应该两者全部加以保护,所探讨的保护方法,也应该对二者都具有适用性。本文的“民间文学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在较宽泛的意义上使用的,既包括认知遗产,也包括本质遗产。
一、河北涉县娲皇宫景区的遗产旅游与女娲神话的传播[9]
涉县位于河北省西南部,地处太行山东麓、晋冀豫三省的交界处,面积1509平方公里,辖17个乡镇、308个行政村、464个自然村,人口40万人。[10]娲皇宫建于涉县城西中皇山的山腰处,是当地历史记载最为悠久、建筑规模最为宏大的一座女娲庙。每年农历三月初一到十八的庙会期间,来自附近方圆数百里以及山西、河南、河北等地的香客纷纷前来进香。2006年,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授予涉县“中国女娲文化之乡”的称号,同年,这里的“女娲祭典”也被国务院公布为首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
作为大众现象的娲皇宫的遗产旅游兴起于改革开放之后。1979年,这里设置了管理处,隶属文物保管所管理,主要任务是进行文物的修缮和保护,但同时也竭力设法扩大香客数量,吸引更多的进香人群。2001年,文物保管所和旅游局合并,成立了涉县文物旅游局,标志着遗产旅游成为涉县政府日益重视的文化产业。据娲皇宫管理处负责人王艳茹介绍:管理处自成立之初就开始了对导游的培养,不过要求较低,普通话过关就行。2001年8月,全县公开招聘了第一批共计10名职业导游,此后的2003、2005、2007、2009、2010年又陆续招聘了五批导游,对导游的要求也日益提高。现在招聘导游分为笔试和面试两个环节,对导游的基本要求是必须具备大专以上学历,身高1.6米以上,普通话标准、音质优美,气质好,学习旅游、中文和历史等专业的优先考虑。导游在景区除了担任讲解工作外,还负担有挖掘、研究、整理景区的历史和文化的任务。如今在岗的导游共计18名。导游的收费标准是每次收费80元人民币。[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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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民俗学网 【本文责编:张世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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