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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魁立]非遗保护,还须多些“契约精神”
  作者:刘魁立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18-06-14 | 点击数:15025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和“代表性传承人名录”作为非遗保护传承工作行之有效的手段和途径,实施10余年来,取得了显著成绩。


      非遗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是一群为保护和传承非遗作出积极贡献的志愿者。他们掌握着非遗的丰富知识和精湛技艺,是承载和传递优秀传统文化的有功之臣。

      掌握某项具体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决心承担起保护传承这一非遗项目,自愿向一级政府呈交申报书,详细说明这项遗产以及自愿承担的保护传承措施,请求列入代表性项目名录或代表性传承人名录。名录的实质不是光荣榜,不是广告,而是呈现了保护主体、传承者的一种庄严的许诺,以及政府与社会的支持态度。从本质上说,名录是在保护主体和政府之间形成了一种“契约”关系。

      申请者把保护传承该项遗产视为自己应尽的义务,对他持有的非遗项目的价值、意义有深刻认识,对保护传承这一项目的方式、方法和步骤有切合实际的规划和安排。作为非遗保护工作领导者和组织者的各级政府,审核、批准并公布名录,是认定并接受申请者的许诺,同时通过公布名录、授予称号、舆论宣传、学术研究、行政和财政援助等各种方式给予支持,适时地对保护传承工作进行相应的检查,并要求保护主体定期提出履约报告,再对履约情况进行审查和指导。

      尽管不同级别的名录在规模上、管理上和影响面上有所不同,但它们的性质从根本上说是一样的。向任何一级政府提出申请成为名录项目,同样都是对国家、对人民的许诺。在完成保护传承的许诺方面,同样应该付出百分之百的努力。因此,不在项目的保护传承上下功夫,而一味追求申报上一级别名录的做法是不恰当的。

      在非遗保护工作中,在政府和保护主体之间要倡导一种“契约精神”。名录项目保护单位或个人如果不能信守许诺,而且不求改进,就应该对这样的申请主体实施“退出机制”,在名录中予以撤销。

      常常听到不同的代表性传承人这样说,“我们老祖宗留下的遗产,不能在我手上断了香火。”当人们成为传承保护这一非遗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的时候,就意味着他已经主动承担起保护和传承这一传统文化的责任。他需要通过自己的保护实践,努力守护非遗项目的本真性,依据项目的内在规律守护、传承和发展这一非遗.

      他需要忠实地信守承诺,完成传承人的各项职责。他不会也不应该为了一己私利,改变和破坏传统文化的健康发展;不会放弃,不会半途而废,而会坚持不懈始终如一;不会追求垄断,而会向接班人认真传授才艺和技能。此外,代表性传承人有责任积极维护传承项目基本性质和基本功能的严肃性,尽量避免当前在某些场合、在一定程度上使非遗过分娱乐化的倾向;尽量避免使非表演性项目表演化的倾向,不使非遗的持有者丧失主体身份,简单地变成为旅游者服务的表演者;尽量避免将我们的生活方式降格为“商品”、变性为追求功利手段的倾向。代表性传承人是抵制种种不良倾向的第一责任人和守卫者。

      代表性传承人把个人项目看成是历史传统和民族文化宝贵财富的这种庄严态度,是高度文化自觉的体现。在广大民众特别是相关主体保护传承意识不断增强的今天,应进一步提倡“契约精神”,增强各项非遗名录的严肃性,以期切实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努力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并为人类文化的可持续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作者为中国民俗学会荣誉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荣誉学部委员)

  文章来源:《人民日报》2018年06月14日19版:文教周刊
【本文责编:孟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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