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尔根·哈贝马斯(Jürgen Habermas)和米歇尔·福柯(Michel Foucault):沟通与治权?
当前,成形的话语理论最负盛名的德国代表人物当属法兰克福哲学家尤尔根·哈贝马斯(Jürgen Habermas),他认为公共话语是“启蒙”社会的根本基础。当社会是以多样的思想、可变的价值观以及信息交流为根基的时候,那么,“理性话语”似乎就成为了关键性的交际、道德手段,从而将“以沟通为导向的行为”设立为社会所追求的目标。用哈贝马斯本人的略显复杂的措辞来说,就是:“当我们回想一下规范的有效性要求在日常交际实践中所起的行为调节作用的时候,我们就能看到,为什么应该在道德论证中解决的任务不能够凭一家之言加以解决,而是需要集体的协作努力。参与者们进行道德的论证,通过这种方式,他们会对其交际行为加以反思,从而重新达成之前所未达成的共识。也就是说,道德论证是用于调节行为纷争、达成共识。……这样的一致意见会表现为共同意志。但是,当道德论证以达成一致为目标时,单单由某一个人来考虑他是否同意某一准则,就是不够的了。即使所有个体都来进行独立的思考,并且加以记录,也是不足够的。所需要的是一种‘真实的’论证,参与者们都以合作的姿态参与其中。只有主体间的沟通进程才能导向具有反思性质的共识:只有这样,参与者们才能够知道,他们共同相信某件事情。”
这一必须在“真实的”沟通过程中才能形成、表达的“共同意志”即是社会话语的形式,确切点来说:这是一种理性的、对称的话语,参与的人是平等的,交流上是开通的,态度上是公开的,所聚焦的始终是意见、价值观的民主性。
把对称性的话语设定为目标,其实现的可能性却恰恰受到了批评家们的质疑。他们认为,社会权力与文化霸权的问题被忽视了,或者说,对此绝没有提供一种“道德的”解决方案。他们常常举出由1984年已经过世的法国哲学家、历史学家米歇尔﹒福柯(MichelFoucault)所构建的另外一种话语模型。在这一模型中,占主导地位的不是行为主体,而是“话语秩序”,即是政治规则与机构性平台的问题,社会论证方式正是以这些规则与平台为依循与基础的,而且其中总会掺杂有与权力相关的因素。福柯认为,所有重要的社会行为领域都通过话语加以协调、组织;从经济领域到政治领域,从法律领域到科学领域,话语都确定了社会中什么是合法的、什么是义务的,而背离于此是绝对要排除的。这种排除机制受控于两种主要的动机:“追求知识的意志”和“追求真理的意志”。福柯指出,从新时代以来,这两种动机就一直浸透于我们的社会价值观体系。由此,在世界观方面,也就触及到了新时代以来的文化科学化、道德理性化的进程,它自文艺复兴起,历经启蒙运动,一直贯通至现代社会。
不过,福柯认为,这绝对不是意味着知识与真理的自由,而是将其以认识的形式加以确定,这种确定将其它的知识排除在外,因而成为统治工具。也就是说,“知识与真理”是一种合法化的策略,它为权力性行为加以辩护、提供论证,同时也是崇高的目标与有益的意识形态。因为:“和其它的排除机制一样,这一追求真理的意志也是依赖于机制性的基础:它的稳固与不断更新依凭于一张由各种举措组成的‘大网’,首先当然有教育,其它还有诸如书籍、出版社和图书馆,过去的学术团体以及今天的研究机构,等等。毫无疑问,通过社会中知识的使用方式和方法,通过知识评价、分类、分配、分派的方式和方法,这一意志还可以得到更加彻底的保证。在此,只是象征性地提醒大家回想一下古老的希腊准则:算数之所以能够在民主化的城市里得以推广,是因为其中所传授的是平等关系;但是,几何学只能在独裁国家里教授,是因为它所显发的是不平等的关系。”
这里勾画了这样的一种话语模型,它在社会中推行相关的规范与机制,通过交流与共识而实行“社会化”—大体上与哈贝马斯的观点类似。不过,在福柯这里,这种“社会化”较少地开放于其它论据,更多的是对其加以排斥、不可调和。借助于司法和监狱、精神病院和专科医院以及性和性禁忌的实例,他描述了这种排斥性。所以,对于他来说,话语终究构成为一种知识结构,其功能等同于一种强力的“排外机制”:不合法的知识—特别是行为主体在各个领域的经验性知识—被剥离于社会交流之外。
价值观的原教旨主义
哈贝马斯认为,尽管由于核心的价值观、知识和权利结构而会带来“生活世界殖民化”的危险,然而,生活世界的社会行为主体仍然能够对此加以抵御。与哈贝马斯的这种乐观看法不同,福柯在其话语概念中则主要表达了一种批判性、悲观性的观点。他怀疑,通过论据与价值观的公开交流,在社会中是否能够产生开放的思维体系以及社会的、政治的对称。因此,可以说,这种机械性视角在很大程度上“忽视”了行为主体的一方。但是,哈贝马斯与福柯这二者相同的是,他们都认为话语是核心的商讨、调控平台,在这一平台上社会与文化得以定义、社会身份认同的基础条件也得以确定:“我们就是这个样子的!”而当这种“我们的自画像”出现问题时—我们的当前社会看起来正是如此,当社会的、文化的身份认同标准变得不确定时,那么话语概念就正好描述了这一类的寻觅活动,它们致力于寻求新的、从新给人以安全感的“自画像”。
其间出现了一个矛盾,这是前面也已指出过的:社会的自我形象是不可以随便放任自流的。它们不可以自由地加以商讨,因为完全的听之任之即是意味着社会的解体。所以,这一类的寻觅总是会同时导致与社会价值观相关的话语的开放与固化。在过去的几十年中,西欧社会提供了足够多的鲜明例子,它们说明了:在一方面、“软”的一面,话语可以涉及到比如性别角色变换、新的工作伦理观等问题。在另一方面、“硬”的一面,“价值观原教旨主义”的态势则变得更为明显;在这里,“原教旨主义”的涵义不仅仅是指,特定的社会主导价值观可以通过宗教的、道德的或者伦理的论据来加以辩护,而更主要的是指,对于吸纳、思考不一样论据的原则性意愿,被废止了;话语本身失效了。
由此,就跨越了一条界线,用尤尔根·哈贝马斯的话来说,这是一条存在于“有权利”和“争取权利”之间的界线,这里的“权利”主要指的是自身意见的表达,是用尽一切手段所谋求的。这条界线一被跨越,就等于说,排除了那些展示多元化、代表民主生活的争辩与商讨。
在许多欧洲国家中,近些年来出现了关于堕胎法规的辩论,这即是一个典例。围绕着“法律赋予自由”的问题,反对者与支持者们针锋相对。前东德、西德针对这一问题—当然也还有很多其它问题—有着不同的法律观念,这事实上是为两德统一埋下了炸药包。谁如果“原教旨主义式”地拷问自己的良心,他就绝对不同意堕胎,也通常会持之一贯地拒绝话语。法院的决定并非总是很明智,然而在这种情况下,“一定期限内解决”与“协商解决”的妥协方案似乎倒是“比较明智的”。其理智处在于,它终究没有对这个问题作出了彻底的决定。在既定的框架内,或许法律上并没有提起刑事诉讼,但在道德上,每个堕胎者可能都要接受良心的判决。由此,针对堕胎问题,就保持了各种观点的多元化,而不会把某一观点彻底摒弃。
这种解决方案虽然并未缓和矛盾,但是也没有进一步激化矛盾,并且保留了通过话语而解决矛盾的多种可能性。对于“保护生命”的协会、组织带有歧视性地排斥所谓的自由立场,也并没有因此受到阻止。在“选词决定思想与行动—用语言保护生命”的口号下,他们通过传单和文章,建议语言规范应当具有劝诫功能:把堕胎称为“谋杀”,把堕胎医院叫作“集中营”,把实施堕胎的母亲呼为“谋杀犯”。其背后的意图很明显:通过概念和言语,来贬低相关的价值观和态度,将不一样的意见置于讨论之外。即是说,使用了话语策略,却来破坏话语。柏林民族学家米奇·克奈希特(Michi Knecht)这样总结他在这一领域的话语分析结果:“从最早的着床那一刻起,未出生的胎儿就被等同于按照医学常规所定义的‘生命’与‘个体’......将这一想法贯彻于针对堕胎的法律、政治话语,那么就将本来很复杂的社会关系予以了生物主义的简化,最终缩减为唯一的一个行为主旨、一个最后通牒式的理由:胎儿是生命,因为其遗传物质从一开始就存在。至于在这以外,生命还会有什么这样、那样的意义,似乎已经不重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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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民俗学网 【本文责编:孙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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