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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彬]隐居民俗与孝道
——兼谈公共民俗学
  作者:何彬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18-05-25 | 点击数:6592
 

摘要:居住民俗研究将居住空间的习惯性使用、建筑形式、建筑过程中的民俗仪式和禁忌、隐居行为等都包括在关注视野之中。而隐居与孝道关系密切,它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日本社会传统家族制度和民俗行为的继承与变迁,隐居民俗各种形态的形成与变容也显示出今日社会老人生活形态和观念之变化。对隐居民俗的调查研究及各学科对研究应用的回顾,表明21世纪的民俗学应更加关注学术为社会服务,强化“公共民俗学”(Public Folklore)实践。

关键词:隐居;民俗;孝道;日本;公共民俗学

作者简介:何彬,日本首都大学东京人文社会系教授。


  衣食住行研究是民俗学研究的重要内容,居住民俗研究将居住空间的习惯性使用、建筑形式、建筑过程中的民俗仪式和禁忌等都包括在关注视野之内。人们依据一定的民俗意识所进行的民俗性搬迁(即隐居行为)的研究也包括在内。

  本文以隐居与孝道为题描述日本民俗研究的一个侧面,记述今日日本社会里“隐居”这一传统居住民俗和家族制度的继承与变迁。隐居和敬老养老观念的变化与今日社会老人生活的变化密切关联。隐居这一貌似不孝的语汇和行为在现代社会具有新的含义。各种调查事例和数据说明,各种“新型隐居”其实既符合现代社会老人家庭和年轻人家庭不同的生活节奏和个性化需求,又保持了“家庭赡养老人”的传统“孝”的意识,是孝敬老人意识和敬老民俗行为的新发展。

一、日语隐居的语义及起源

  日本的隐居作为社会行为,是指原本在一起生活的人们由于某种原因,将食宿起居空间区分开的一种生活现象。作为研究对象,它是社会学、建筑学、法学、社会福祉等学科共同关注的对象,同时也是居住民俗的研究对象。

  “隐居”是日本家族制度世代间权力与财产交接的一种形式,指上年纪的父母在孩子们成家后分开生活、单独餐饮起居的模式。日本历史上的隐居有两类含义:一个是贵族和武士个人因受佛教无常观影响而远离尘世的隐遁、隐栖。另一个是武士社会的一种习惯行为,而后广泛波及到富裕商人和农家的家长退位的隐居。前者是一种个人行为性隐居,后者是一种较广泛的社会制度性隐居。本文探讨的是第二种隐居现象。

  日本的“隐居”一词最早出现在8世纪,当时的汉诗集《怀风藻》中有“孙楚高贞节,隐居悦笠轻”之语。更为日本式的隐居一词较早出现在《续日本记》延历二年(783)三月十九日条的记载里:“藤原朝臣田麻吕……天平十二年、坐兄广嗣事、流于隐伎。十四年宥罪征还隐居蜷渊山中……”作为较普遍的一种家庭别居行为,隐居形成于15世纪初期的武士社会,而后逐渐渗透到市民商人和农民社会,尤其在日本西部形成一种普遍的居住形态。

  古代日本社会的“家制度”是社会制度的基础结构。传统日本社会的经营、对外交涉决定权以及在村落或地域社会获得或行使各种权利都以家为单位,各家的家长即户主的“家督”在一个家族里具有至高的权利地位。隐居的民俗行为在日本社会长期流行,至今在很多地区仍然以不同的形式存在。柳田国男在其《祖先之话》中,便多次提到并描述日本社会的隐居和家督制度。家构成一个生产组织和消费组织,家长最大的责任就是如何养活众多的一家人,如何保存、继承和拓展一个大“家”的家业。家制度下的“家长”拥有绝对的权威和权利。当家长认为自己选定的这个家的继承人已经成熟到可以继承家业时,老家长就会把最高地位和全部家产以及掌管家产的权利交给新“家长”,自己退下并去过隐居生活。制度性隐居并非全国一刀切的年龄和方式完全相同的行为,各地具体隐居的时间(年龄)和隐居后的生活方式各不相同。据民俗调查显示,隐居习俗在西部日本普遍存在,大部分地区至今还有隐居习俗传承,而东部日本隐居习俗事例相对较少。

  笔者上世纪90年代访问过的日本千叶县、福井县乡村的老人也先后于1990年之后陆续由一家之长退居成为隐居老人。他们隐居后的住宅有的在儿子或女儿家宅旁边的同一个院落里。有的老人自己住宅不变,从家长地位引退时在自己的住宅旁边给儿子(有一例是给女儿女婿)修建一所新的住宅,隐居后的老人住宅和子女的住宅之间有楼道连接,或者位于同一院落内,两者距离极近。这几个事例都属于近邻隐居型。

  奈良时代(710-794)就已有给60岁老人祝寿的行为,此外至今尚存70岁“古稀”,77岁“喜寿”,88岁“米寿”和99岁“白寿”的称呼和祝贺长寿的习俗。江户时期,老人们的生活由家庭、亲戚、村落负责照顾。昭和中期之后,城市化进程促进核心家族的增加,子女家庭迁入城市或因工作前往他处等,加速了老年夫妇独自生活或独孤型老人家庭的形成。传统的注重敬老变化为侧重探讨如何解决社会型赡养老人问题。1947年兵库县野间谷村率先制订“年寄日”(即老人日)后,全国各地纷纷设置老人纪念日或制订发放敬老金条例等。1963年,全国实施老人福祉法。1966年,全国将“养老日”定为国民节假日(每年9月15日)。1973年,当时的国铁(现JR)中央线首设老人与残障者专座,尊老敬老措施成为全社会的关注对象。

  还应当指出一点,老人一词在不同时代拥有不同的含义。江户时期有名的词典《倭训》“和训栞”规定“老”从40岁起算,50岁以上为老人;平安时代的《令意解》记载当时的法律规定,61岁为“老”。日语“tosiyori”一词,汉字写作“年寄”。在现代日语里,它与老人同义,一般中文也翻译成“老人”。有研究指出,古代社会的老年人意味着经验丰富、知识渊博。江户时代的“年寄”(tosiyo-ri)就曾是一种尊称,而不是现代的脱离社会活动中心位置的、老弱者的指代。江户幕府(1603-1867)第二代将军德川秀忠通过发布《大奥法度》设置“大奥”,其中最高位的职称是“年寄”(tosiy-ori),获得这个称呼的半数以上的女性都不过是20多岁、30多岁。可见,“年寄”指老人同时还含有若干负面含义的语意,是现代社会的产物。

  在现代社会,年老的父母辈不再有昔日家长的威严与经济实力,社会对敬老和孝道的解释也发生了变化。但老人隐居行为作为一种民俗依然存在。从表面上看,隐居是老人离开家庭主导地位的、与敬老精神截然相反的负面现象。然而事例分析以及调查统计数据表明,现代的隐居民俗已经发生变化,新形成的隐居形式以及现代社会的隐居方式其实是敬老民俗、孝敬老人民俗心理和民俗行为在现代社会持续发展的结果。

二、隐居的类型与特征

  通观历代事例,可知非遁世型隐居的原因有年龄原因和健康原因,或者以长子结婚建立家庭为契机。据史料记载,镰仓时代的幕府法(1241年颁布)规定“及老耄或依病患、以所领所职让与子孙给身暇令遁世者普通之法也”,说明当时的“家长”多以健康或高龄为由引退。江户时代(1603—1867)的日本社会尚没有退休制度,武士和商人阶层根据各自的家业情况各自决定自己“退休引退”(隐居)的时期。因为各家的家业发展不均衡,有的商人40多岁就“隐居”,而武士往往认为“无人可以取代我”而年逾80仍然不退位。竹田旦指出,“日本的隐居与分家都起源于为新婚者确保婚后住房,其区别在于婚房设在主房或侧房哪一方。长子继承制的地域把主房设为长子夫妇的婚房,父母搬到侧房居住的是‘隐居’。伊豆群岛女婿上门后,大家族的父母采取的单独别居、家族别居和隐居分家三形式都表明当地父子两代在儿子结婚后不在同一屋檐下生活的观念甚为强固”。

  日本各地隐居的形式、家长开始隐居的年龄和时期、方式均不同,隐居后各个小生活单位也并不完全隔离,因此并非等同于分家。民俗调查和研究表明,日本的隐居在性质上以父系隐居事例居多,亦有双系隐居或母系隐居。根据各地对隐居屋的不同称呼,民俗调查整理出一系列的民俗词汇及隐居屋的基本类型,等等。

  最早着手研究日本隐居民俗的著名民俗学者大间知笃三在其去世后出版的全集第一卷里就收录了他上世纪五六十年代有关隐居的多篇著述,如《关于隐居》《隐居家族制》《隐居与婚姻》《志摩的隐居复世代制度》《对马的隐居制度》《选定继承与隐居》《隐居资料》等等。大间指出隐居有都市型和乡村型,他把隐居的主要特征归纳为“三别”:别居、别财、别灶,指出隐居家族具体的“三别”程度各有不同,最基本的特征是“别居”,即居住状态呈某种程度的分离状态。

  竹田旦1964年出版的《作为民俗惯行的隐居之研究》是他的博士学位论文,是一部厚达500多页的大部头著作,也是民俗学较早研究隐居现象的著作。竹田著述里把隐居分为同居隐居、别居隐居、单独别居隐居、家人别居隐居、隐居分家、分住隐居六大类别,各个类别又有细分类,细分类下还有地区特性的事例加以详细记述。

  船越从建筑设计学角度、运用民俗学的详细调查手法对隐居习俗仍然存在的地区的隐居现状进行调查、分析,结果是隐居在今日社会仍然存续并且呈多样化形态。在现代社会环境里,由父母和数名儿女组成的核心家庭大量形成,以大家族共同居住到老的家居形式急剧减少,老少二代或老中少三代家庭的“邻居”型与“近居”型的居住形态不断增加。船越在其博士论文中,还列举了他在长崎、宫崎、大分、爱媛四县10个区做的隐居形态调查的大量详细的数据。根据1993-2002年的调查数据,他把隐居形态的继承和变化程度分为四大类:1.传统色彩浓重型。2.有变化但继续继承型。3.部分继承大部变化型。4.相当变化型。具体的变化又细分为船越把隐居多样化的具体因素分为“基本生活空间(分栋率)”“生活费(分费率)”“饮食形式(分食率)”,按照这三要素统计可分为:分栋率、分(生活)费率、分食率三指标均为高比例的“安定继承型”;分栋率低分(生活)费率、分住率都高的“不安定继承型”;三指标均低的“持续变容型”。“安定继承型”又从饮食角度分为“安定继承分食型”、“安定继承共食型”,把隐居实态根据调查数据用分类方式表现。限于篇幅,此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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