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民俗行为的核心目的是维系个体和群体的认同,而其根本是共同的生活方式与价值观,这就是民俗认同。由于受到种族主义和殖民主义的影响,民俗学等学科已经习惯地将所谓的种族和基于此概念的民族视为界定群体的基础。民俗认同的概念旨在指出这一错误观念,关注传统传承和自愈机制的内在逻辑,强调对日常生活的研究,并提出学科范式转换的必要。
关键词:民俗认同;种族认同;民族认同;文化自愈机制;学科范式
作者简介:张举文,现任美国崴涞大学东亚系教授、主任;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民俗学博士;北京师范大学社会学院人类学与民俗学系兼职教授。
一、界定民俗认同
因为民俗实践的核心是认同的构建和维系,民俗研究的核心是对认同的研究;因为群体认同的核心是共享的民俗,并且对此共享的民俗的认同也构成不同群体互动和新传统形成的驱动力,所以,民俗认同(folkloric identity)指以民俗为核心来构建与维系认同和传承传统的意识与行为。关注民俗认同就是在研究民俗传承和认同构建的进程中,要以民俗传统本身为主线,记录和分析该传统的传承和演变机制,以及该传统如何与其他传统互动而创造新传统。民俗认同强调的是不应在限定特定实践者群体的前提下去看某传统的传承进程,而要承认一个民俗传统的传承是基于所有认同和实践该传统的不同群体的成员来维系的。
二、为什么需要这个概念
提出“民俗认同”这一概念,目的要是在研究群体认同时,反对“种族认同”和基于此概念的“民族认同”概念,同时也避开已被泛化的“文化认同”概念。界定这个概念的初衷是希望反思“民族认同”的理论基础,以便更好地解释个体、群体认同中的多样性、杂糅性、临时性和流动性,关注实践中的民俗。这样,通过实践者所实践的传统来认识和理解“我们是谁”以及“他们是谁”,而不是按照被划定的某种种族或民族类别去认识日常生活中所传承的传统,从而集中关注一个群体如何以其民俗实践来建构其群体认同,并发现正在建构中的新群体、新认同和新文化,以便更好地理解群体之间及其内部的多元互动。
因为当前的学科和整个社会在界定民俗群体时常常以“族群”(ethnic group)“民族”(nation)或“种族”(race)作为前提,因此,不但导致激化的社会矛盾,而且违背民俗传承内在逻辑。鉴于此,民俗认同的界定是为了指出和改变以“血统”论为前提的对民俗传统和群体认同的研究。
现代社会的意识形态和政治与社会法规,在极大程度上,受到近五百年来的殖民主义和种族主义思想影响,因此,在社会阶层或群体划分(social categorization)以及相应的社会制度和法规的制度中,基于“种族”前提的意识形态影响反映在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成为许多人的潜意识思维和行为。
民俗认同本质上是对邓迪斯提出的“民”概念以及“取决于民俗的身份认同”等观念的发展。(1)邓迪斯在界定民俗的“民”(即一个民俗实践者群体)时指出,它是“任何有至少一个共享特征的群体”。因此,这个群体的构成是以共同的民俗实践,而不是共同的“血统”为前提。正如丹·本-阿默思在界定民俗时所强调的,“民俗是小群体内的艺术交际”(2),因此,民俗是以共同和共享的交际方式和习俗而构成的“小群体”中“面对面”的维系和重构认同的行为活动。这也是民俗认同的特质。
探究这一概念不仅仅是一种方法论的变革,而且是在文化交流与融合中从主位和客位的视角审视自我与他者的范式转变。因此,“民俗认同”考察某一群体中个体的民俗实践,而不强调该群体内部可能的“种族”“民族”或“宗教”等的差异。这有助于我们通过多元文化的相互作用去理解传统的延续性和创造性,承认“民俗实践”对于一个群体民俗认同形成的重要性,同时接受民俗认同的多样性、杂糅性和可变性。因此,“民俗认同”重申民俗与认同的内在关系,与(基于种族的)“民族”“族群”和(涵盖一起而模糊不清的)“文化”认同等概念相比,更有助于阐释和应对当前的社会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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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民俗学网 【本文责编:张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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