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世纪第二个十年的末尾,社区制基本替代了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日渐式微的单位制,成为国家在基层的“代言人”。从深圳的高科技创业园到东北的老工业基地,从老北京的“胡同新街景”到农村地区的“乡村振兴”,从城乡结合部的棚户区到彻夜通明的CBD,各类有着不同物理空间、发展程度、历史背景以及人口结构的社区,潜移默化的影响着每一个人工作生活的方方面面。
转型时期总是会催发出新的理论灵感,从单位制到社区制的转型亦是如此。改革带来了更为复杂的居民社会分层以及不断多元的社会意识与身份认同,也激发了我们更多的思考:在后单位制时代,中国城市社区的基层治理何以实现?国家话语与各主体的日常实践如何在社区层面达成共识?改革开放之后的现代化与国际化究竟是强化还是削弱了国家政权的合法性?
一、城市社区研究回溯
目前国内的社区研究基本上在“本体式社区”与“透镜式社区”两条脉络下展开:前者回归其经典定义——把社区视为一个传统社会团结的共同体,把社区作为一个研究单位来进行考察;后者通过社区这面透镜,研究国家与社会(组织)的互动,社会资本与社会网络,日常生活与抗争,以及社区分化等主题。
海外学者同样也对中国的社区研究充满兴趣,澳大利亚学者薄大伟(David Bray)将自2000年前后开始的“社区建设”运动,视为转型时期中国城市社区乃至整个国家基层治理的合法性支撑。悉尼大学中国研究中心邓利杰(Luigi Tomba)的作品《政府在隔壁——中国城市社区的邻里政治》(The Government Next Door:Neighborhood Politics in Urban China)在2014年出版之后便引起了学界的关注,于2016年获得列文森奖;其对当前中国社区治理独具视角的分析为我们提供了更多反思——当前城市社区中基层干部、社区居民以及市场主体的日常实践,不仅是国家合法性的重要来源,也是国家治理能力的重要体现。
邓利杰研究的关注点在于对日常生活实践的考察,尤其关注日常权力技术在社区治理过程中的运用,其极具福柯风格的标题《政府在隔壁》(The Government Next Door)便可见一斑。作者采用社区民族志(community ethnography)的研究方法——在街头巷尾,居民家里以及社区办公室进行访谈,从结构化的提问到开放式的日常交流。在田野点的选择中尽可能涵盖更多类型的社区——包括新兴的北京新商品房小区,日趋没落的沈阳老工业小区以及国家干预较少的成都普通居民区。
在田野调查中,研究者自身或国家在场所产生的“权力效应”会导致受访者采取沉默或隐瞒事实的策略来规避不确定性风险;布洛维(Michael Burawoy)在“拓展个案法”的推介中坦诚这样的“权力效应”不可避免,项飚在“浙江村”(《跨越边界的社区》)的研究中也有类似反思。
而邓利杰在研究中却有着与上述“权力效应”所不同的田野经验。在那些发展滞后且相对衰败的社区,“国家代理人”在场似乎没有影响资料获取的真实性,由正式渠道介绍且社区干部陪同入户的访谈,受访者反而会向邓利杰提供大量深入且宝贵的信息。而在北京的中产社区,居民的个体隐私保护意识较强,同时物业公司对于社区治安的敏感,使得接触受访者变得十分困难。为了获取第一手材料,邓利杰选择在自己研究的城市社区中租住,以普通居民身份对各种活动进行参与式观察。
由于社区自身的复杂性以及行政干预的多样性,我们可以看到大多数研究都在概念中模糊了行政区划下的“社区”与空间聚居的“小区”之不同。邓利杰笔下的“邻里社区”(Neighborhood)更倾向于从权力与空间的关系进行定义:居民长时间的身处其中,界定并重塑了自身的社会认同,生产出相应的社会网络与共同利益,同时社会与空间格局包含并再生产了特定的权力关系,为界定社会(社区)分层提供了空间上的指标。
二、何为“社区共识”?
“社区共识”(community consensus)是《政府在隔壁》一书的核心概念:“在市场化、私有化以及国家话语的共同影响下,国家、社会及其他主体行动者所追求的利益及话语在日常实践中相互契合,使得双方在日常互动或冲突中达成既定框架下的共识”。具体到实践层面来说,城市居民在工具理性化地表达个体或小群体的利益诉求时,往往以国家推广和认可的话语为表达方式——比如“素质”、“文明”、“法制”等;其结果是在实践过程中再生产了官方的话语,间接赋予了国家话语的合法性并强化了国家的基层治理能力。“社区共识”在邓利杰笔下具有以下四个特征。
其一,社区共识是在以保障国家合法性的基础上形成的。与广泛意义上的政治支持不同,社区共识强调国家自上而下的话语体系在个体日常行动中的具体化与内化。虽然居民在日常实践中通过国家话语来为自身谋取更大的利益,体制内外的界限在国家与社会的互动过程中逐渐模糊化;但国家依旧会通过各种方式保证其“隐形在场”,保障国家稳定以及合法性的“红线”。
其二,社区共识是被“生产”出来的,其并非自然产生或来自于文化惯性。邓利杰将共识的生产技术具体为六类:垄断话语权的构建;保障典型群体的利益;逐步再构建弱势群体对于国家福利的依附;控制自组织的发育;间接的行政干预以及模糊公共与私人领域之间的界限。
其三,社区共识具有多样性。根据不同社区居民的社会经济状况,会形成不同的社区基础建设、生活方式、制度安排以及社会面貌,社区共识也会出现具体不同的逻辑。比如,东北的国企下岗职工会用“社会主义工业化的建设者”来争取更多的社会福利与保障;北京有房的中产阶级会用《消费者权益保障法》这一代表了中国成功现代化与法制化的法律文本同房地产开发商以及物业公司进行谈判。
其四,社区共识是在基层日常实践中,政府更为理性的选择。国家话语在日常多主体互动中得以被再生产,其参与主体主要包括:国家机构,社区居委会,不同自治程度的群众组织,房地产企业,物业管理公司,其他市场主体及居民个体等。社区共识更像是一种实践而非是一种认知,这种带有功利性且在不经意间付诸的实践影响了长期的国家治理结构,为公民提供了讨价还价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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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民俗学网 【本文责编:张世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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