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仪式与性别:参祭人员标准的变化
作为祭礼的设计者和实践者,家族成员是整个祭礼得以进行的核心构成要素。然而,不同时期的家族组织对参祭人员身份的规定不同。虽然按照《家礼》文本的最初设定,家族中的男性成员和女性成员共同参加祭礼,但是这一规定并没有被明清时期的家族组织所认同。明清社会家族组织严格规定女性不能参加祭礼,剥夺了女性作为家族成员参加祭礼的权力。女性成员被驱逐出了祭礼仪式现场,使得女性成员对祭礼的参与由现场转到幕后,她们更多的是负责祭品的准备工作,而无权以参祭人员的身份出现在祭祀现场。与之相比,在当代祭祖仪式中,女性成员再次出现在祭礼现场,作为正式的参祭者参加祭礼。
在杨氏春节祭祖仪式中,参加祭礼的女性成员主要是指家族媳妇,他们不仅负责祭品备办,且可以参加祭礼,同男性成员一样进香祭拜。在临清汪氏春节墓祭仪式中,女性成员不仅包括以媳妇身份进入家族的外族女性,还包括汪氏家族的女儿,这两种家族女性成员都获得了参加祭礼的权力,可以遵循自愿原则参加清明祭礼。虽然在部分祭祖仪式上,家族的媳妇和女儿都获得了参加祭礼的资格,但是这种变化还处于发展过程中,呈现不均衡性。可以看出,当代社会人们对参祭者身份的判别标准具有多元化特征,同时传统男性主导的参祭者标准正在经受挑战。
在家族女性成员当中,媳妇因婚姻关系获得了家族成员身份,这一点毋庸置疑。但是女儿是否是家族成员呢?传统社会否认女儿的家族成员身份,只能接受作为媳妇身份嫁进来的外姓女儿。到了现代社会,人们正在逐步打破这种观念,强调血缘传承的重要性。如果具有血缘传承关系,无论是男性还是女性都是家族的正式成员,既可以参加祭祖,也可以登入族谱,“原谱让女孩明显处于附属地位,新谱对此作了改变,女孩不仅和男孩一样,在父母栏目中并提,还在正档位中和男孩一样,占有一席之地”[5]。当代家族中的女儿获得参加祭礼、登上族谱的权力,究其原因,主要是民俗生活环境发生了变化。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一个家庭只生育一个孩子,这使得人们的性别观念随之发生了改变,重男轻女的传统观念逐渐被扬弃,人们在思想上开始接受女儿作为家族成员和传承人,并给予更多的家族权力和责任。
人是祭礼仪式的设计者、实践者,是仪式得以进行的原初推动力,只有充分调动所有人的参与热情和积极性,才能保障祭礼仪式长久不衰的延续。现在,由于家族组织正处于转型期,祭祖礼仪的恢复发展也尚未形成统一的模式和规范,不同地区、不同家族对女性是否可以参加祭礼的看法尚不统一。但若从家族文化的历史延续和凝聚族人角度出发,家族组织要保证祭祖礼仪未来的更好发展,必须努力吸附更多的族人的参与,其中就包括家族女性成员,只有抛弃性别的阻碍,才能充分调动家族所有力量,维护和促进祭祖礼仪的良性发展。
四、由“公”到“私”:祭祀经费来源的变化
为了能够给祭礼仪式的举行提供祭品、祭器等物质保障,家族组织需要拥有稳定的经济来源支付祭礼中的各种费用。根植于传统家族社会的祭田是传统祭祖礼仪举行的重要经济保障,“兴属仙游为壮邑,四民士风为盛,士风盛故多世家宦族。今有合族祠堂,置祭田以供祀事者,仿文公《家礼》而行”[6],但这一经济保障随着家族社会的消亡而消亡。在土地国有的国家政策管理下,当代家族组织没有了祭田提供祭祀经费来源。在这种情况下,家族组织想要保证一年一度祭祖礼仪的顺利进行,势必要通过其他渠道获得经济援助。家族组织寻求经济援助,首先会求助于具有血缘关系的族人。而族人为了表达孝思之情,也有责任和义务捐资助祭。这样,族人捐资成为了当代家族组织获取祭祀经费的首要来源。
自愿参与是当代祭祖礼仪的首要原则,在这一原则指导下,人们对祭礼的捐资行为也随其所愿。临清汪氏家族每年祭礼之前,族人都遵循自愿原则捐资助祭,捐款数目没有限制,多少均可。凡是族人捐款助祭,家族组织以张贴红榜的方式以示表扬。家族组织将收到的捐款统一起来,用来购置这一年祭礼所需的祭品、器物。在吉林杨氏家族,祭祖仪式在主祭人家中举行,一切物品均由主祭人负责备办,其他族人不参与准备,也不必出资。在河北吴氏家族,祭祖仪式中的物品是家族祠堂历史传承下来的物品,祭品则由族长自行准备,家族组织不干涉。从以上三个个案看,他们举行祭礼的经费来源已经由家族组织转到个人,由集体到个人,由“公”到“私”,这是当代祭祀经费来源的重要转变。
当代祭祖礼仪的经费主要来自个人,通过个人自愿的方式进行捐献,不是强行摊派。族人为祭礼捐资,既是他们表达孝思的一种方式,同时也是家族责任感的体现。人们如果要将家族活动开展下去,要把祭祖仪式办得隆重、热烈,就必须在活动过程中做出自己力所能及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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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民俗学网 【本文责编:张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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