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死亡观念所造就的城市空间
显而易见,在上述观念与实践中,“空间”的概念极为重要。在死亡发生后的第三天,要把死者的灵魂送去“正确的空间”——黄泉入口,保证亡灵离开人世,去往死后的世界;在停灵暂厝的时期内,死者应该待在神灵庇佑的空间中——寺庙内,这是保证尚未“入土为安”的死者获得平静的最好方式;最后,死者应该被葬入“好风水”的环境中,坟地中自然环境的和谐,不仅能保证死者得到永远的平静,更能保证整个家族的福祉。总之,在死者进入最后的长眠之前,会经过三种不同的空间,它们首先由观念——死亡的三个阶段所定义,但也定位于具体的物理空间之中,正是这种观念与实践的结合,造成了与现代城市迥异的传统北京城市景观。
1.黄泉之路
前文提及,对北京市民而言,最重要的死亡仪式是“送三”,即在举行完佛道法事后,由僧人道士带领,将送给死者的车、马、牛、财产等,送至一处开阔地带焚化。意为给灵魂准备好上路之资,使死者安心离开人间,不要再在阳间逗留。常人春回忆,民国时期北京内城的焚化场,都是清代以来民间自然形成的,包括德胜桥以西南岸广场、鼓楼西八道湾广场、钟楼后广场、什刹前海东岸冰窖广场、地安门内路西便道广场、西城南沟沿马路、鸭子庙、官园广场、平安里广场等[1]。下图绘出了这些焚化场的所在地。
民国时期“送三”的主要焚化地
从上图来看,这些焚化场除了平安里和官园广场之外,全部集中在内城主要水体的附近,主要是什刹海、积水潭与南沟沿沿岸。这不难理解。在中国民间信仰中,水属阴,主要在土地的下方运行,死后的人去往的地方被称作“黄泉”。送灵魂离开人世,就是要送他们去往“水域”。所以我们同样可以看到,清代时,北京市民在中元节要烧法船给鬼魂野鬼,帮助他们度过冥界的河水。而在亡人的棺材上,也常会出现水生动物——蛇与鱼的形象。清道光年间杨静亭所著《都门杂咏》中,有一首咏《青蛇白蛇》,描述北京出殡的杠头上,常会有两位“杠头站童”,扮作白蛇与青蛇的模样[2],正是出于相信水域与鬼魂之间的关系。清代直到民国年间,什刹海与积水潭一带一直是鬼魂进入地府的入口。
元代(1271-1368)郭守敬引通惠河水入京,形成了积水潭、什刹海、北海、中南海这一片北京内城最大的水域。清代时积水潭码头早已废弃不用,与普通市民无法随意进入前三海不同,积水潭与什刹海位于居民生活区内,因此成为都中最吸引游人的水体景观。以往谈及什刹海一带时,研究者往往强调它是内城繁华的商业区、久负盛名的旅游区,事实也的确如此。但是研究者往往忽略了,什刹海与积水潭沿岸很长,除了酒楼茶肆、商铺店家集中的前海南、北岸的部分地区外,其实水岸附近的大部分地区是空旷、少有人烟的。纪晓岚在《阅微草堂笔记》中记到,嘉庆丙辰(1796)冬,他偶然借宿什刹海庙(位于什刹前海北岸,邻水不远),发现庙内后殿大多久已被封闭,他住在东廊室内,“气冷如冰,爇数不热,数灯皆暗黯作绿色”,呈现一派荒凉古寺的景象。其余奴仆住在西廊,甚至不敢入睡,手持蜡烛彻夜坐在廊下。后来据其他寺庙道士说,什刹海庙经常闹鬼,甚至有孤魂野鬼害人致死的。纪昀深以为然,想到寺中大多封闭,认为此处鬼魂尚多。[3]这从侧面证明什刹海沿岸某些地区空旷无人烟,在当时市民的普遍观念中,是“鬼界”而非“人界”。这种心态一直延续到民国年间。在田野调查中我们了解到,直到20世纪50年代初,什刹海、积水潭周边仍然是“祭鬼”的主要场所。除了在水岸周围送三、送库、焚烧祭品外,每年七月十五还有放河灯、点蒿子灯祭鬼的风俗。老住户说:“我们小时候,七月十五点蒿子灯。因为以前(什刹海)这一片儿很空旷,有那香蒿子长得挺老高,七月十五它们也都枯萎了,就把香头啊、香啊,拿蒿子这么一粘,就好像一棵树似的,七月十五点这个,据说也是给鬼照亮的。[4]”甚至积水潭附近的自杀案也特别多,仅以《中国近代各地小报汇刊》中所收北京近代小报为例,凡涉及到积水潭的社会新闻,无一不是与自杀、投河与凶杀案有关。这与当地空旷无人烟的环境有关,但也许也与这一水体被认为是黄泉入口这种观念有一定联系。这种观念一直延续到了当代,有什刹海周边的老住户告诉我,前几年,一位大学生淹死在什刹海里,结果第二天,水里灵异般的漂满了河灯,没人知道河灯哪里来、是谁放的[5]。即使如今什刹海已经是酒吧遍地、夜夜笙歌不息,在某些老住户的心目中,它仍然是一片保留给鬼魂的水域。
2.停灵寺庙
城墙之内的人类世界,不仅属于生者,也属于新逝亡者,他们像邻居一样彼此共存,但各自有自己的主要生活区域,分别是住宅与停灵寺庙。
住宅是活人居住的地方,新逝亡者徘徊在生死之间,可以继续停留一段时间,直到灵魂最终离去。停灵寺庙是神灵居住的地方,是不属于“人间”的“异界”,死者可以短期或长期地住在这里,直到找到最合适的永久居处,如果找不到永久“住处”,那么一直留在神灵的家里也未为不可。神灵的慈悲不仅惠及死者,活着的人也可以把寺庙当做“旅馆”或便宜的“公寓”,短期或长期地住在这里。因为神灵的在场,生者与死者相安无事、互不打扰。
从清代直到1950年代,停灵暂厝的寺庙常常也兼有旅馆或公寓的功能。例如,西四报子胡同隆长寺一直有对外出租庙房的传统,清乾隆三十五年五月二十二日内务府奏报,隆长寺等十二处寺庙“将房屋赁与人居住,希得房租”[6],清末北京旅行指南《朝市丛载》中“庙寓”一节中,记“西四报子胡同隆长寺”为著名庙寓。而从田野调查了解到,自民国时期到1949年以后,隆长寺的租户中有商人、职员、煤铺等各种身份的人。但与此同时,隆长寺也是京城著名的停灵治丧寺庙,日本占领时期的教育总署督办汤尔和死后就在隆长寺停灵[7]。据1944年北平市警察局调查登记,隆长寺内停有汤望等人灵柩6具,其中最早一具停放于此已有十年时间[8]。老住户还记得当年大殿与后殿停灵的情况,而他们就住在殿侧厢房中,并不觉得这样有何不妥。再如帽儿胡同文昌梓潼庙,在1946年调查时停有灵柩95具[9],与此同时,寺僧也将“群房出租度以生活”[10]。在很长一段时间内,这些租户就与灵柩比邻而居,这一现象一直持续到20世纪60年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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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民俗学网 【本文责编:张世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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