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文化遗产”概念产生的历史背景分析,文化遗产萌生于法国大革命时期,而法国大革命促进了现代性社会进程中民族-国家的出现。对文化遗产的保护最初源于对民族-国家政治合理性的证明与解释。文化遗产的存在,以及伴随着公共博物馆的建立,这些“文物”“建筑群”“遗址”成为民族-国家凸显现有政权合法化、成为向大众灌输现代性社会秩序的对象与空间。而伴随着经济一体化的深入与现代性社会的发展,拥有不同“文化遗产”形态的民族-国家又能够将“文化遗产”作为参与经济活动的优势资源。今天不同国家和地区对申报遗产的热衷正说明,“文化遗产”正在成为全球经济制度和社会关系型构的对象之一。文化遗产在各种权力场域中以更加快速的方式转化为文化资本,这一方式就是“通过一系列挑选,它把承袭文化资本的持有者与那些没有这种文化资本的人区分开来”,[8]区分就意味着差异,差异就意味着可以拥有独特的优势参与到现代性社会的发展过程中,并能够获得绝对优势的经济利益。这不能不说是文化遗产的特殊性适应了资本经济的普遍性规则,结果,特殊性依旧被保留,但保留的前提却是获得了普遍性的经济性利益,即皮埃尔·布尔迪厄(PierreBourdieu)所说的,“承袭的资本将维持先已存在的社会差异”。[8]特别是当现代性社会过于追求经济层面上的工具理性的时候,人与人之间的区隔因为经济环境的影响在逐渐扩大的时候,人与人之间所寻找的人性价值已经无法由物质性的经济利益来体现的时候,有必要通过遗产人类学再次反思人类自身存在的意义。所以说,“文化遗产”概念性的存在并非是把所有的“文物”“建筑群”“遗址”等文化形态都赋予其超越现代性社会解读的境地,然后进入类似后现代主义的一种建构过程中,而是需要反思,在把“遗产”作为文化资本进行考量的时候,人类社会所能容许的人性意义的表达方式,在这一现代性社会进程中还有多少生存的土壤。
2017年7月12日,第41届世界遗产大会在波兰克拉科夫(Krakow,Poland)闭幕。至此,《世界遗产名录》收录的全球世界遗产总数增至1073项,其中包括832项世界文化遗产,206项自然遗产,35项文化与自然双遗产。[9]而随着遗产数量的增多,不同国家和地区利用遗产参与经济活动的现象也越来越普遍,但遗产作为人类的创造物,其所表达的普适价值,并非仅仅停留在对物质经济利益的追求上。在更深的层面上,其普适价值的表达是不会因为经济力量的存在而消逝的。无论现时的经济发展使得遗产处于何种地位,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人们都可以通过“文化遗产”概念的表达来彰显自我的特性。尤其当这种特性被赋予保护与传承色彩的时候,“文化遗产”概念的存在就是对人类自身创造物的一种再理解与再建构。特别是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进一步影响,当“文化遗产”概念处于“物质”和“非物质”两者相互影响的时候,很难说,“文化遗产”不是在凸显差异性,以及其作为一种对抗普遍存在的资本经济的力量而存在,但这种差异性力量又是作为人类整体普遍性的一部分而存在的。如果说,“文化遗产”既可以物化为具体的人类物质财富,也可以非物化为人类的精神财富,那么,“文化遗产”这一概念性的存在,与现代性社会、后现代社会、消费社会、旅游社会、普遍性以及特殊性等概念的现实意义表达是交织在一起的。因此,尽管在现时层面上遗产过多地表现出其所蕴含的经济资本力量,但文化遗产概念的初衷并非是赋予人类对其具有普适价值的创造物进行经济谋划的权力,而是人类自身在理解了他者不同的文化形态之后,意识到他者和我者一样是作为人类整体而存在的,进而反思我者的社会如何能更好地发展下去、人自身的权力如何能够得到像遗产一样的保护、传承和发展。所以,对遗产的理解,既不是止步于保护层面,也不是停留在利用层面,而要意识到,现代性社会如何能够更好地面对不同国家、不同历史的创造物,并通过这些人类创造物,如何彰显人类共同体的普适价值,从而理解和反思不同历史时期、不同地域的人类创造物在今天的意义,也更需要理解人自身在现代性社会中的权力。传承并非是对遗产所对应之物的某一形态的传承,而是传承遗产所表述的人类共同体,尤其是当今社会的发展速度迅速,产生出的新的人类创造物和毁灭人类创造物的速度是前现代性社会所无法比拟的,从这种角度去思考遗产概念存在的实质或许可以对人类社会自身的发展有更深的认识。
(本文刊于:《中央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1期;注释及参考文献参见原文)
继续浏览:1 | 2 | 3 | 4 |
文章来源:中国民俗学网 【本文责编:张世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