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文化遗产作为现代性社会进程中出现的一个概念,其产生和发展与这种进程中所产生的人类主体意识是密不可分的,但这种主体意识又是与现代性社会进程的普遍性相悖的。既通过“文化遗产”这一人类共有的遗存来彰显自我文化因子的积淀,又通过自我所特有的文化遗产来标榜我者与他者之间的差异。当文化遗产可以作为象征资本、文化资本参与到社会型构过程中时,这一文化性的概念体现出在与他者交往的过程中,我者最具解释力的一面。我者与他者通过文化遗产共通的普适价值理解他者、认识我者,并承认他者与我者是作为人类整体而存在的。因此,遗产人类学的理论研究是嵌合在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的,是对人类社会整体存在与发展的一种解释。
关键词:文化遗产;保护;传承;遗产人类学
作者简介:潘宝(1985-),男,河南南阳人,人类学博士,大理大学民族文化研究院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民族文化与旅游、文化遗产。
一、文化遗产理论研究的实质与意义
对文化遗产进行理论研究,源于一种意识,即人类如何对待自身在历史进程中的创造物。这种意识的产生起因于人类对自我(the Self)的肯定,这种肯定是通过寄托在具有社会历史价值的人类创造物这一载体上,以肯定我者(the One)的过去而认同我者的现在和未来。对于“文物”“建筑群”“遗址”这些曾经记载了人类活动的痕迹、饱含人类思想历程的“遗产”,在今天看来,是人类的历史,对其进行破坏也就是在否认人类的历史。所以,如何对待文化遗产就是如何对待人类的历史。这种意识的产生,源于现代性社会进程中对民族-国家(nationstate)自我文化的保护;源于现代性社会对资本经济利益的过度追求,以及现代性社会人们消费行为的精神匮乏;源于人们在面对工业化社会时对一体化进程的困扰,担心丧失自我民族-国家的历史与无法证明我者的存在,更是对文化多样性的一种诉求。不可否认的是,文化遗产是最具民族-国家特质的概念,它使我者区别于其他民族-国家,这也正是一些群体通过文化遗产凸显自我差异的一种方式。因此,文化遗产理论研究最突出的基点就是文化的差异性。
但这种差异性最初并非是以人类整体的视野出现,而是在与他者(theOther)的角色互换中实现的。这种角色互换在三个层面上展开:一是我者如何看待我者;二是我者如何看待他者;三是他者如何看待我者。
在第一个层面上,我者的社会历程所产生的创造物是我者历史的证明,作为我者的存在而存在,角色互换在社会内部实现,即内部成员通过我者的文化遗产实现了彼此的认同。如法国大革命时期人们破坏文物其实质就是通过对国家以往历史的否定,从而否定封建政权的合理性,更是对我者过去的否定,我者之间的角色互换是以我者认同我者、完全排斥他者的方式进行。
在第二个层面上,我者的社会历程所产生的创造物遗存有与他者交往的痕迹,他者参与了我者的历史创造,承认他者的创造物就是承认我者的历史,角色互换在主动的社会内部与外部交往中实现,即我者与他者通过彼此独特的“文化遗产”,相互承认各自的历史。如1959年,埃及与苏丹决定在阿斯旺修建水坝的时候,并没有考虑到水坝的修建将直接威胁到努比亚遗址和阿布辛拜勒神庙。而当时世界上的其他国家如意大利等都遇到类似的问题。1965年,在世界遗产基金会议中,美国率先提出将人类历程中的创造物“作为现在和将来的、整个世界公民的、世界一流的自然和风景秀丽的地区以及历史遗址”,[1]即将他者的文化遗产认同为人类整体文化的一部分。
在第三层面上,他者是否认同我者的历史,我者的历史是否被他者承认,这些人类相互交往过程中产生的问题,是以接受外部因素为判断标准从而认同我者的。他者作为我者存在合理性的证据而存在,角色互换是以我者被动接受他者评价而实现,即他者通过他者的“文化遗产”来认识我者的“文化遗产”,从而完成了我者与他者的角色互换。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1972通过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其在人类整体的层面上认同各个民族和国家文化遗产的普适价值(universalvalue)。
随着三个层面上角色互换的扩展,我者首先把“文化遗产”作为我者承认自我存在的证明,其次承认了我者的“文化遗产”同时也认同了他者的“文化遗产”,而我者与他者都能在人类整体内以各自独具特色的文化遗产去表述差异性,进而又通过“文化遗产”催生了以人类整体的视角看待不同民族-国家的“文化遗产”。从这三个层面就可以看出,作为概念性的“文化遗产”首先是对“文化”这一概念的现代性解释。现代性社会的发展,改变了人们对“文化”差异性和普遍性的理解。
而以工业化为先导的现代性社会所产生的经济一体化进程,是对这种差异性的最大扭曲。差异性的扭曲就使我者与他者之间产生了无法角色互换的危机——我者与他者都无法通过角色互换去证明彼此差异的合理性,或者说,在角色互换的过程中出现了阻碍。法国学者维克多·埃尔(Victor Hell)曾指出,“工业化国家的社会在致力于消费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造成浪费;渐渐地,人们感到,除了收益、物质利益、人剥削人和滥用自然资源之外,其他的道德标准和生活方式无论是对于个人生存,或是人类社会的世俗命运,都是重要的”,[2](P.122)进而意识到,作为“文化”概念表现形式之一的人们的“生活方式”也会随着工业化社会而发生改变,只不过这种改变是以意识到物质的富裕无法弥补精神的贫穷为出发点的。人为创造的消费在满足人类物质需求的同时,却无法完全满足人类的非物质性需求。一体化的经济进程是以世界普遍性的价值标准去判断人类物质经济总量的得失,但却忽视了这一进程中组成这个世界的不同民族-国家的差异性。人类文化的本质是在表达人性的本质,但人性的本质却并非是以一体化的方式去遮蔽差异性的合理存在,维克多·埃尔进一步指出:“那种认为人性的本质最明显地表现在普遍的人类文化特征之中而不是表现在为某个民族所特有的文化特征之中的观念,是我们无须认同的偏见。”[2](P.50)这也说明,正是这种差异性、特殊性的意识才彻底唤醒了不同的民族和国家的人们,使他们意识到必须采取措施保护与传承本国的“文化遗产”,保留和彰显我者丰富的文化内涵,弥补由经济一体化的物质富裕带来的社会精神贫困这一后果,并凸显自我的差异性和特殊性。
在现有的“文化遗产”理论研究中,似乎更加注重的是“文化遗产”的物性而非人性。不同的民族-国家采取的措施各有差异,首先面对的第一个问题就是保护。但最应该厘清的一个理论出发点就是,“保护”并非是“文化遗产”概念的外延,而是内涵。通过对“文化”概念的分析与理解,英语“culture”源于法语“culture”,维克多·埃尔指出,“事实上,文化(culture)和崇拜(culte)是同属于一个动词的两个名词:colo(colui,cultum),这个动词的意思是耕种、照料、保护、关心等。耕种土地并不等于立即或在极短的时间内利用土地资源,而不考虑未来的生活环境”。[2](P.122-123)这也就说明,“文化”概念所含有的“保护”这一内涵决定了对“文化遗产”所采取的措施必然是“保护”,而非“文化遗产”理论研究的衍生物,并非是“如何对待人类历史进程中的创造物”这一意识的可选行为,而是必然结果。“保护”作为“文化”的含义之一,决定了作为现代性概念的“文化遗产”必然是被保护的对象,“保护的概念是与和文化概念的客观意义有关的遗产概念所固有的”。[2](P.123)因此,对“文化遗产”进行保护是对文化概念的意义进行社会化运作的必然结果,只不过这种保护更多是作为社会经济一体化进程中,以凸显特殊性为手段,以对抗普遍性的经济利益诉求为目的的。而随着“保护”行为的产生,如何保护、怎样保护才是文化遗产理论研究应该分析的问题。
除了对“保护”含义的理解之外,还有对“遗产”的理解。虽然“遗产”所含有的历史意义多一些,但并不代表“遗产”只是过去历史在现在的断裂,“遗产”同样饱含着过去、现在与未来的意义。维克多·埃尔指出,“如果从演变的角度来思考文化概念,就会注意到存在着两方面的问题。诚然,保护古迹,保护自然风景或城市风景,建造图书馆和博物馆确实十分重要,但是,遗产同时也是指人们所使用的那种语言、他们所视为已有的那些语言和必须善于保存其活力的作品”。[2](P.123)这也说明,“遗产”在人类社会的进程中,会以不同的形态作用于不同时期的人类社会,而非纯粹是人类社会进程中物质性的遗存。“遗产”这一现时的含义最突出地表现在对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论述中。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03年10月17日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使用最具特色的词汇就是“世代相传”,这就说明,“遗产”同样也在当下的社会中发挥作用。这即是之所以在分析“文化遗产”的各种定义中,并没有看到单纯强调把时间作为划分标准的原因。因此,从属性的角度讲,文化遗产是指具有普适价值的人类创造物,这一创造物在现时社会中所彰显的普适价值,能够使我者与他者的角色转换得以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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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民俗学网
【本文责编:张世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