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传统道 德惯习作为一种实践体系形成于中国传统的礼俗社会,但在遭遇现代性引发的社会变迁过程中,它的文化诉求越来越难以与当下制度要求相整合。这实际上反映了基于礼俗的道德与基于反思的道德间的冲突。
关键词:道德惯习;现代性;道德博弈
传统的道德惯习作为对应于传统社会场域的意义框架引导社会行动者(包括精英阶层和下层民众)“酝酿出与各种情境相对应的行动路线”,并促成了礼俗社会秩序的再生产。而他们所置身的社会场域,又反过来进一步形塑了原有的惯习。在此,社会结构与认知结构之间是对应的。
总的来说,传统的道德惯习是以认同不对等的主/从关系为认知前提的,“五伦”中除了“朋友”一伦是“平善相交”的关系外,其他四种都是不对等的关系(君、父、兄、夫的地位高于臣、子、弟、妻)。朋友关系在传统社会并不是被强调的关系,它涵盖的仅是次要的“地缘”或“业缘”群体,与“血缘”群体的重要性相比,由于它不处于社会生产和分配的中心,所以围绕着它而形成的规范(“信”)也不是主导性的。相反,以“父子”为代表的不对等关系却成为传统社会的主要关系范式。
内在于这些不对等的关系中的是一种互动双方在日常接触时“卑”者对“尊”者、下者对上者的“顺从/效忠”的自我定位,这种定位只有在一种以“具体的面对面关系”为特征的场域中才能生效并获取利益。传统的社会场域也的确是“具体性”的。例如,一个传统的中国人总是被严格地限定在亲属关系(家族)的世界中,他在家里是丈夫或者是儿子,总之是私人关系为主导的“私人”。当他离开家站在社会上(读书做官)时,他又是由“君臣关系”规定了的人,是“宗法人”而非“公民”。由于不存在一个让不同政治地位上的人们可以平等对话的社会空间或者“公共场域”,每个人都只能在其所置身的具体关系中进行利益的交换,这样政治地位不同的人(离“国家权力”的远近程度不同的人),在对话时的话语权力就存在着极大的差异。当这种权力的差异可以被非道德地用来榨取不平等收益时,社会资源配置的代理性特征便形成了。这时权力的文化网络将迅速地弥合收紧,社会场域也越来越趋于单一化;反过来,场域的单一化所导致的利益的单一化就更强化了代理者的道德优势。民众为自救将不得不更主动地寻求这些原本是掠夺者的代理。随着不公正的进一步扩大和民众生存的基本利益被威胁,最终导致了社会的崩溃。在这场道德博弈中,输家就是那些恪守道德的没有代理人的破产农民,而赢家却恰恰是道德的伪善者。
礼俗社会中几乎所有社会资源(金钱、权力乃至正义)都存在着被代理的风险,这里反映出传统社会中的道德博弈所具有的不完全性和异化性特点。在传统社会中,每个人对生存资源的竞争都是在某种小范围的具体关系中(比如亲属关系)展开的。这些关系并不被领会为偶然的关系,相反却被赋予了某种终极意义。道德的差序性正对应于人们处理这些关系时的非普遍化态度。差序性是指人们在处理道德矛盾时,并不诉求一个不变的、普遍适用的原则,而是要依据对象的相对地位及与自己的具体社会关系远近亲疏来决定拿什么态度相处(“爱有等差”)。孔子讲的“子为父隐,直在其中”即此之谓。人们只要履行了这些具体关系所包含的道德义务(“相关性道德”)并获得了相应的报偿,就不必再要求另外的报偿了。如我们所知,在小规模的封闭的口头文化中,占主导地位的结构性原则的运作中轴总是将传统与亲属关系联系在一起,在这些社会里,社会整合与系统整合具有共同的媒介,即几乎完全依赖具有高度在场可得性的场所情境下的互动。以面对面互动的相关性道德作为公共道德的系统整合方式遮蔽了一个人与社会可能建立起来的抽象关系(这种关系并不被认为是真实的关系),所以它所促成的社会世界的博弈将必然是一种非效率的博弈,它也因之缺乏一种更高层面的道德建构动机,而没有可能达成在普遍意义上限定所有社会成员行为的道德规范。事实上,道德的代理性特征将不可避免地导致道德主体的两极分化,即一方是代理者(具有超强行动能力的行“善”者),另一方是被代理者(行动能力被限制的感恩者)。
传统礼俗社会的再生产可以借助社会行动者在日常接触的互动场景中的“例行化”行为来完成,由于其社会场域的单一化和角色关系固定使社会成员对其行动的反思性监控并不深入和迫切;而现代社会场域却是由各式各样的组织建构起来的,反思性的自我调控是这种集合体的属性之一。这样就使得生活在传统礼俗社会中的人们在现代的组织化生存中常常无法保持与外部世界日常生活轨迹中各种例行活动的在场可得性之间正常的吻合关系,其本体性安全感被深深破坏。这些突然被迫改变了生活方式的人必须改变原来以“顺从/效忠”进行自我定位的惯习,以适应新的社会秩序。这意味着道德的建构必须摆脱具体主义的刚性模式而向着更具灵活性和开放性的方向发展。马克思曾经详尽地分析过现代社会的劳动契约形式与封建制度下领主和农奴之间存在的效忠纽带之间的差异。前者是一种雇佣者和被雇佣者之间的抽象关系,是两个形式上自由的行动者在劳动市场上相遇所建立的关系。这种新型的劳动契约的一个主要特征,是雇佣者雇用的不是“工人”,而是公认的“劳动力”。
近百年来,中国社会一直处于一种与被植入的现代性相互激荡的过程中,原来的社团社会和阶级分化社会正在向现代的民族/国家转型。这是一种高度分化的社会,在其中,社会世界是由大量具有相对自主性的社会小世界构成的,这就使场域的多重成为可能。相对于传统的文化网络的单一场域,这种社会中的制度或规则是建立在不同利益群体自由博弈出来的契约基础上,而不是如传统社会那样建立在由礼俗所物化的精英专制基础之上。
经济学家茅于轼在他的《中国人的道德前景》中从经济的角度思考道德问题,论述在当今的市场社会环境下中国道德的再造之途。市场所依托的是一种在“缺场”的环境下人与人相互联系的模式。作为一种现代性的后传统秩序,市场要求一种反思式组织起来的生活规划,而这种规划又是在不确定性及多样选择的情形下完成的。市场与前现代的社会场域在性质上全然不同,其中最显著的不同就是Anthony Giddens所谓的“亲密关系的转型”。现代社会生活中,传统的亲密关系及其所派生的道德规范越来越失势,人与人的相互关系越来越开始向“纯粹关系”(Pure Relationship)靠拢。“纯粹关系是一种外在标准已被消解的关系,这种关系的存在也仅仅是为了这种关系所能给予的某种奖赏。”在这种关系中,道德情感很难再如传统社会那样成为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定位的稳定基础,相反它将不可避免地被相对化。比如信任,在纯粹关系的场合中,只有通过个体之间相互敞开的过程,信任才会出现;而在传统的礼俗社会中,信任可以用这种关系以外的标准,诸如亲属关系、社会义务或传统责任的标准来界定。这意味着现代社会的道德是反思性地被建构起来的。在一个专业分工占优势的人与人的关系越来越抽象和细腻的市场社会中,对他人行为的道德依赖的加深与这种行为本身的不确定性之间的矛盾所带来的道德风险将越来越剧烈,生存性矛盾逐渐让位于结构性矛盾。人们的社会实践也将随着反思性程度的加深,越来越陷入生存的孤立和经验的封存中,其实质就是与道德源泉的分离。
Giddens所描绘的现代性图景揭示出现代社会道德行为的博弈本质。在这种社会中,“抽象系统”取代了传统习俗大规模地侵入了日常生活;其中的“专家系统”也替代了传统的智识阶层成功地瓦解了“地方性知识”,由于这是没有人能直接控制的社会影响方式,它最终促成了高风险性后果的出现。
在这种现代的市场社会中,道德必然具有“个人与社会的单方面不成文契约”特征。这种契约以社会的微观行为主体自愿为整个社会做出提供道德服务的承诺为其付出,以回收并享受他人的道德服务为预期收益。如果在这种道德契约中原有的权责均衡被破坏,从而产生对这种“公共产品”的滥用,就会引起整个社会的道德退化与价值崩溃。而这种崩溃实在已不同于传统时代的礼崩乐坏。
传统的伦理道德并不是面对整个社会的,它被限定在每一桩具体的社会关系中,是以等级制而非社会分工被组织的。这决定了它不具有交换关系的普遍性。依据每个人占有社会关系的不同,它的要求也不同。传统“共识”如仁义礼智等仅具有“教化性”,对它们的违背仅仅意味着被驱逐出小范围的“道德共同体”。只要不是上层阶级成员群体性的“失德”,一般不会产生全社会的动荡。而现代社会道德交换关系却要求是全面而深入的,它内在于每个社会成员在社会专业分工链条中所在的位置中,对道德的违背会牵涉到与此链条相关的所有人(主要是陌生人)的利益,甚至会连锁性地危及整个社会的组织秩序。此外,对这种现代的市场道德秩序的遵守有赖于一种公共的、匿名的理性,而非传统的礼仪和富于专制色彩的“分工的道德”。也即是说,市场社会所需要的道德必须是全民的,而不可能再是“精英”的了。
传统的自我定向的儒家伦理学在今天遭遇了前所未有的尴尬,当礼仪和禁忌已不再能为民众提供一个“准社会道德”之时,寻求一种新的道德共识就更加显出它的必要性和迫切性了。社会越趋于复杂,个人为了在他的社会环境中充分胜任而需要的知识就越多。同时,那些并不直接在行动中实现或得到反响的信息就越加重要。以未来为定向的社会更强调习得知识而不是传统知识的重要性,也即是说,传统道德话语中的强制性成分将随着社会劳动分工的加剧而日益萎缩。以道德的理性化和契约合作为特征的现代社会将最终替代以道德习俗等非正式制度维系的传统社会。在这种社会中,重要的不再是道德教化与宣传,而是“形成适当的制度安排以有效地扼制和惩戒不道德与激励道德,加大不道德的机会成本和道德的预期收益”。
传统儒家伦理曾经是维系中国超稳定专制国家机器的重要支柱,但是在现代社会的发展中,这些道德资源越来越不能与之整合,相反却已经起到阻碍作用。我国正处于转型期社会环境下,传统道德与现代价值体系,或者说基于礼俗的道德与基于反思的道德经常处于激烈冲突之中。“现代化技术需要一套与之相适应的社会结构和伦理观念,而这一套东西绝不可能自然地在原有的专制制度中生长出来。”因此有必要对中国道德的本土资源进行重新整合与再塑。
首先,传统的完善论伦理必须向一种平等适度的义务论伦理立场转化。道德主体也必须由原来的精英向全民扩大。道德产生于人与人必然要处理的一系列关系,它作为一种公共服务并不依赖于个体主义层面上德性之高低。即是说,在这个意义上,君子的“利他”的德行不具有优先性,相反它是有疑问的。因为它是反博弈的,作为这种道德主体的客体(“交互主体”)必将是要求别人都履行义务而自己却可以豁免的“逃票型利己主义者”,君子与小人在道德上的不平等不利于均衡的道德观产生,它排斥了道德的全面交换性。事实上,它只能成就一种专制主义的分工式的道德。
其次,传统意义上的“民众”必须转变为能够充分行使理性的能动者(“公民”)。这需要健全权力的制约机制(即制度的民主化),提供以降低社会分工的协调成本为旨归的教育以使他们平等地拥有用话语方式表达自己利益的能力,保证其政治权利得到有效的扩张,并促进公共空间和市民社会的形成。
(文章刊于:《社会科学辑刊》2006年第4期,注释参见原文)
文章来源:中国民俗学网 【本文责编:张世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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