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文化概念的代表性意涵的运用
“文化”是世界现代化过程所造就与传播的一个真正世界性的大概念,它也深深地卷入了这个人类历史上最绚烂的变迁过程。民族国家称得上是这个历史过程的主角,但是在当代,随着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和各种国际组织越来越广泛地发挥作用,人类共同体意识不断得到加强,文化概念的代表性意涵也在国际社会得到新的运用,超越了代表性意涵被用于社群区隔的功能。
如果说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文化”主要是在民族国家之间的关系中发挥相互区隔的作用,以文化的独特性、代表性支持民族国家的民族自主性,那么自联合国宪章在二战的炮火中确立以来,国际社会作为一个整体开始利用“文化”发挥公共平台的聚合、整合作用,调整不同国家、不同社会的分立关系,培养这些社群的亲和、共享关系,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1972年《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颁布是一个阶段性的进步标志,再到2000年前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实施则是一个新的高度。“文化”,曾经被用来证明是一个社会建立自身与外部世界的关系、调整自己的现在与过去和未来的关系时非常有用的概念。现在看来,自1972年以来的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经验正在证明,“文化”也可以在整体上调整全人类不同社会的差异而构成相互承认、相互欣赏的观念基础的概念。“文化”,无论是在西方的兴起,还是在中国的流行;无论是在国家层次,还是在世界层次,都可以是主动迎接所处时代的巨大变革的思想工具,并因而成为调整各种公共关系的政策工具。
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为主的国际社会所弘扬的世界文化遗产概念与保护精神在类型和内容上经历了两个标志性的阶段。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在世界范围内确立之前,已经有一个《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以国际公法的形式正式确立了世界文化遗产的概念,但是这个概念在建立起来的时候又突出显示了自己是残缺的,因为人类的文化遗产既沉淀了古老的建筑物和亘古的自然景观,还更丰富地活在社会生活之中。当我们把这个1972年的公约与2003年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看作是一个姊妹文件的时候,“世界文化遗产”的概念才完全充实起来,因为“非遗”保护的生活文化定位和活态传承理念的确立,才使“世界文化遗产”广泛地与世界人民的现实生活关联起来,深切地把人类当前因为分隔所形成的冲突问题与因为能够共同展望未来而正在兴起的解决机制关联起来。“世界文化遗产”在2003年之后明确是由“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所组成的。
两个公约既有一脉相承的做法,例如,主要工作都是公布一个遗产名单,并附带地列举濒危项目的清单;也有与时俱进的创新,两者最主要的改进是对于文化的代表性意涵的强调与运用。1972年的公约对于《世界遗产目录》的入选评审是直接就申报项目的相互比较来选择的,其结果是欧洲诸国的项目占据了“世界文化遗产”的多数,世界文化遗产完全不能代表世界各国或世界人民。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启动之初并没有把代表性放在优先的地位,但是2003年的公约解决了这个问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项目选择经历了从杰出性优先到代表性优先的转变,实际上也就是经历了从单纯的项目考虑到把项目与项目的代表人群合并考虑的转变。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2000年先试行的是评选人类口头与非物质遗产的杰作。杰作(masterpieces),就是相比于其他项目要更好(更精致、更有技术含量,等等)。杰作清单就是就项目论项目,好中挑好,结成另外一种明星项目构成的系列。到2003年确立《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文本,这种评选思路就放弃了,代之以“代表作名录”(representative list),它强调的是代表性:一个项目,是因为有地区、民族或民族国家视之为自己文化的代表,并按照程序提交申报书,就有机会被国际社会承认,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我们指出项目的文化代表性是优先价值,这既是基于评选程序,也是基于公约所陈述的指导原则。公约所明列的主权原则、所有文化同等尊严和尊重原则、平等享有原则等都支持名录对于各种社群、各个民族的代表性。非物质文化遗产评选重视的是社群、民族或国家在世界文化遗产中被代表,而不是文化项目本身单纯的形式与内容,由此构成世界文化的多样性与人类各民族、各社群在文化上被平等代表的契合。
特定的物质的或非物质的“世界文化遗产”项目都有一个从专属的物权(或知识产权)到公共利益的转变,从“小我”的权属到“大我”的权属的转变,从排他的私益到开放的公益的转变。文化遗产都有具体的存在方式,作为建筑物或建筑遗址,作为山川地段,或者作为技能,都属于具体的个人或人群,但是这些社会事物要经过转化才成为文化遗产。从形式上看,省里组织评审的项目就成为省级的文化遗产,中央政府的代表机构评审的项目就成为国家的文化遗产,国际组织评审的项目就成为世界文化遗产。于是,山东的泰山、孔府祭典就成为省级、国家级、世界的文化遗产。但是,这种“申报—评审—发布”的过程何以就能够把一样专属的东西转变为公众的东西呢?“我的”何以能够转变为“我们的”呢?专属的社会事物能够转变为公共的文化遗产,其所遵循的内在依据就是文化概念的代表性意涵。作为社会事物,一个项目是“你的”,就总是你的,也只是你的;然而,如果它能够被认为在文化上代表我们,就被我们认同为“我们的”,并且这并不剥夺它作为社会事物仍然是“你的”。
我们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例进一步解析独占的社会事物转变为公共认同与共享的文化遗产对于代表性的依赖以及这种新的权益体系和生成机制在这个时代的特殊意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因为是现实生活的现象,依附于具体的人,所以有明确的私人性、专属性。凉茶制作的配方和技艺是中国传统医药与饮食文化在当代生活中的活态存在,它由粤港澳的特定公司和传承人所掌握的配方和工艺所代表。这些配方和工艺有特定的所有人,它们不是别人的,不是大家的;它们所制造的凉茶当然也不是别人的,也不是大家的。但是中国医药与中国饮食因为有凉茶这一活态的传承,得到了现实的一个证明,成为我们的认同对象。我们除了在可口可乐等洋饮料之外有另一个选择的实惠,还有一个文化自觉的体验机会。凉茶成为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之后,作为保护单位的公司和作为传承人的个人仍然保留着原有的权属,因为全国公众广泛的文化认同,他们的品牌获得了更广的认可,从而增加了自己的收益;在公众一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名义造成了一种公共的权益,因为文化遗产在被命名之时就新增了一种公众认同、公共享有的维度。这种既保持私利,又增生公益,并由此增加私利的机制,构成了一种新的权益体系。这种把社会事物再命名为非遗的社会过程显然依赖于文化概念本身的公共性和代表性,或者说依赖于文化概念的公共代表性。
世界文化遗产,不管是1972年界定的物质的、自然的,还是2000年以来采用的非物质的,都是要把“你的”或“他的”转化为“我们的”,都是要把私人性和共同性打通。“不否定私人性而共享”,这是一个非常具有当下的时代性的文化创新。这样一个几近完美的“在‘你的’之上增生‘我们的’”技巧,不仅是一个文化工作的新思路,而且是人类在新技术条件下开创共享的未来生活的思想方法。通过文化,让“私”增生“公”,这个神奇的转换能够顺利完成,在这个我们热情憧憬共享经济到来的时代,其他更多我们希冀的“私有到共享”的转换就都可能引申出来。
文化概念的兴起是人类在现代新处境里的发明,是民族、民族国家完成内部整合、获得外部承认与尊重的各种事业的总体工具。到当代的世界遗产保护体系的建立,国际社会共同找到了一种方案、框架,为各个参与的民族与民族国家提供了雨露均沾的机会。在这个框架里,自说自话是不能达到目标的,共同的协作、在场参与才能够催生机会,与他人携手进入,自己才能够真正进入。从依据代表性意涵的区隔到依据代表性意涵的共享,文化概念的现代事业在结构上、在制度设计与实验上都可以称得上大功告成,尽管相关理念的完全落实还需要时间。
概括地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共享性特点使它成为联系和沟通不同民族的纽带。教科文组织推动非遗保护的意义,也在于借助这个文化规律,为人类社会寻求一个超越物质独占,消弭由之而造成的人与人、社会与社会之间的纷争,并进而推进人类文化繁荣发展的有效途径。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既需要民族的视角,还需要人类的视角。过去,民族文化基于民族之间的相互差异,对民族文化差异性的运用造就的是相互的区隔。为了寻找区隔的差异的积极意义,国际社会就强调区隔的差异所集聚在一起的文化多样性。但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要建立共同文化的名录,因为差异和独特的代表性而构成地区、民族、国别的代表性项目,而这些项目汇总在一起成为“我们共同的”人类文化遗产。因为有差异才有独特的代表性,才有资格申报;但是申报与评审、发布名录是要超越区隔,达成相互尊重与共享。“世界文化遗产”概念及其在国际社会的实践就比“民族文化”概念的理念要进了一大步,因为它虽源于差异,最后却超越了依据差异的区隔而归于共享。在文化概念的代表性意涵上做新的文章,“世界文化遗产”,带来的不仅是隶属关系的变化,更是人类社会处理社群差异与区隔的新理念与新思维。
(原文载于《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5期,引用请以刊物原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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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民俗学网 【本文责编:程浩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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