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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林]非遗保护内忧外患:传承机制不明 走出去有难题
  作者:董林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10-07-02 | 点击数:3217
 

      保护:呼唤立法出台

      近年来,我国虽已基本形成了文化保护体系,但就“非遗”保护目前还没有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正是因为专门立法的缺失,才直接导致了“非遗”保护的诸多问题。

      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主席冯骥才说,文化遗产的第一保护人应该是政府。文化部副部长、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主任王文章表示,最根本的保护方式是立法。

      从世界范围来看,日本、韩国、法国和意大利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立法保护方面都做得很好。日本是世界上最早关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国家,1950年政府以法律形式规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畴和保护办法。从1955年起,在全国不定期地选拔认定身怀绝技的艺人和工匠,经严格遴选确认后由国家保护起来,每年发给他们200万日元(约14万元人民币)的特别扶助金,用以磨练技艺、培养传人。

      而韩国政府制定了金字塔式的文化传承人制度,全国具有传统文化技能、民间文化艺能或者是掌握传统工艺制作、加工的最杰出的文化遗产传承人,共有199名,国家给予他们用于公演、展示、研究、扩展技能的全部经费,同时政府还提供每人每月100万韩元的生活补助并提供一系列医疗保障制度。

      在我国,党和国家近几年修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公布施行了《长城保护条例》、印发了《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和《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和重要文件。

      王文章指出,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已进行了近10年,借鉴了外国保护经验。在遵循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针“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传承发展”的前提下,基本形成了三种主要方式,即抢救性保护、整体性保护和生产性保护。

      王文章表示,对民间信仰的项目与开发利用很难做到的濒危传统音乐和表演艺术,目前抢救要放在第一位。像我国在上世纪五十年代对《二泉映月》的抢救还是先录下来,现在用现代科技的手段抢救、保护民间的表演艺术和音乐是普遍的手段。

      整体性保护,就是要在全民范围内树立和提高对整体性文化的保护意识,只要是能体现人类在特定时空内的文化形态及其创造力的,都应给予研究并注意保护。

      所谓生产性保护,是指“以保护带动发展,以发展促进保护”。通过生产、流通、销售等方式,将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转化为生产力和产品,产生经济效益,使非遗在生产中得到积极保护,同时合理生产所形成的经济效益又能吸引更多的人参与,避免传承人青黄不接。

      “而对于我国与周边国家同源共享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应进行合作保护而不是竞争。”王文章说,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已经原则通过,下一步是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实现立法保护很快将能实现。

      据业内人士透露,本次立法主要是行政法规,民事法内容涉及很少,可能不会细致到对于传承人个体内容的层面。同时,国家立法加强保护传承人的知识产权,是否会导致因传承人将技艺视为己有而不利于非遗传承,这种关联性并不存在。

      业内人士分析说,很多非遗技艺并非是某个传承人所有,他们只是该项技艺的代表性传承人。国家会从经济方面对传承人的权益进行保护,但对于在保护权益的同时并利于技艺传承的度的把握,问题很复杂,不能笼统说保护是否就会导致技艺传承受阻。“度的把握,是个国际上也没能完全解决的问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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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法制日报-法治周末 2010年07月02日
【本文责编:孟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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