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编推介:本期新青年冯智明,女,1982年生于重庆酉阳,土家族,民族学博士,现为广西师范大学文学院教授。她的研究方向为文化人类 学、非遗保护。本文立足于“空间”的范畴探讨村落社会的现代变迁,尤其注意传统村落空间在文化遗产语境下的新面孔。
空间问题是当代理论变革的关键概念之一。20世纪70年代以来,西方社会科学界逐渐掀起“空间转向”研究思潮。人类学对空间的认识从本体论转向关系论,
重新思考作为物质实体的空间的多重属性、意义及其生产,空间与社会生活、文化秩序、行为实践等的复杂关系,“空间转向”为诸多传统议题提供了颠覆性的讨论构架。文化遗产及相关概念本身就贯穿着“空间”的属性,我国各类遗产保护工作如火如荼,近年来提出的“传统村落”作为一种整体性的新型遗产,更无法回避“空间”问题。运用人类学的空间理论进行研究,有助于传统村落遗产保护实践打破窠臼,构建保护新模式,无疑有着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空间理论与人类学的空间研究
“空间”的滥觞源于后现代地理学与批判社会理论对同质性的全球化空间、空间的多样性发展、城市空间的性质与社会生产等问题的揭示和反思。伴随着20世纪60年代初的西方城市化浪潮,马克思主义地理学兴起对空间研究的浪潮,旨在建立一种空间化的批判社会理论,并把空间植入当代城市问题研究。法国社会学家亨利•列斐伏尔继承马克思主义地理学的遗产,深刻批判了狭义地视空间为物理容器和“场”的传统理论倾向,为空间的社会属性正名,引领了社会学人类学界的“空间转向”。在其代表作《空间的生产》一书中,他将其理论聚焦于城市空间生产,提出了“(社会)空间是(社会)产物”的核心观点和“空间生产”概念,认为空间是不断变动的人类生产实践的产物,是一种社会关系和历史构建。他将空间划分为三个层次:“空间实践(spatial praxis),即空间的感知;空间表征(representation of space),即空间的想象;表征空间(spaces of rep resentation),即空间的生活经验。”[1](33-46)在他看来,每一个社会空间都是这三个层面的集合体,从而构建了“空间—历史—社会”的三位一体空间辩证理论框架。空间生产理论对空间的哲学反思关注的不是具体的物质空间营造,而是空间中社会关系、文化意义、社会权力的形成、生产、重构以及实现。
20世纪80年代,社会人类学者米歇尔•福柯、皮埃尔•布迪厄和安东尼•吉登斯等学者从多面向深刻地发展了空间理论,致力于研究权利与知识的空间化,社会空间、地理空间与阶级的复杂关系,社会关系在时空延伸上的结构化理论等。福柯是空间理论的另一个思想先驱,在《规训与惩罚》、《临床医学的诞生》等著作中,通过描述全景式监狱、现代封闭式医院等特殊空间对犯人、病人的监视与“凝视”,分析了社会控制的空间策略和身体宰制问题,关注空间与权力的交织,提出身体的空间政治理论。但其理论缺憾是将身体视为一种受规训的客体,忽视了主体的感知、能动性和动态性,没有注意到个体对这种空间形式的社会控制的日常反抗方式。布迪厄的空间观与其提出的两个经典人类学概念“资本”、“惯习”结合在一起,同样认为空间是交织着社会关系的空间,个人或团体所属任何社会空间,与其占有的经济资本和文化资本的份额有对应关系,因而借助“惯习”表达出的社会空间感各有不同。布迪厄的空间观是一个“尽可能同质的理论分类”[2],试图构建和阐明空间、惯习、资本与社会阶级的错综关联。
空间理论与“空间转向”思潮深刻影响了近年来人类学的研究方法和范式,台湾人类学者黄应贵对人类学的空间研究有深入的思考,指出其不仅是一种新的切入点与方法,也有助于对多面向空间属性的新认识,并认为空间研究与以下人类学传统议题结合的重要意义:(1)反思文化概念,建构社会共有的象征与概念;(2)仪式研究;(3)亲属制度研究;(4)性别研究;(5)原始思维和宇宙观研究。[3]早期人类学不乏对空间问题的关注,尤其是对村落空间和家屋的研究,例如日本人类学家福田亚细男在《村落领域论》一文中集中讨论了日本传统村落的空间结构问题,建构了村落“三重同心圆结构”模式,对三重同心圆领域的不同象征意义及其关系进行了阐述,并深入研究了不同层次的村落领域、境界和与之对应的仪式、惯例和观念等。[4]村落空间不仅是一种简单的物质空间和自然环境,而是具有了经验和价值之分。家屋研究更是蔚为大观,列维-斯特劳斯提出“家屋社会”[5]的概念,认为家屋是一个独立的社会再生产空间和继嗣单位,也是一个独立的交换单位。来自世界各地的大量家屋研究民族志将家屋视为生命体,对家屋空间的生成、象征意义以及与人观的关系等进行深描,属于经由空间象征探讨社会结构的理论进路,Cartsen在《关于家屋——列维-斯特劳斯和对列维-斯特劳斯的超越》一书中对此有全面的总结和评述。[6]而在近年来的空间转向中,催生了命名为空间人类学的新分支,“呈现出两种发展趋势:一是在传统田野地点反思的基础上,开启了多点民族志的实践;另一则是在批判社会理论影响下,出现了迈向多维互动的空间民族志。”[7]边界与移民、民族与认同、多样化与全球化现象、旅游与真实,建筑、规划和设计、种族/阶级/性别隔离正在引起以空间向度作为新方法论框架的人类学家的注意。[8]
二、文化遗产的空间维度
从法律词汇“遗产”承继而来的“文化遗产”概念的产生和演变过程,历来就贯穿着“空间”的维度。其中“遗址”、“场所”、“场域”、“文化场所”、“文化空间”、“文化景观”等相关概念都凸显了文化遗产的内在空间属性。1954年的《海牙公约》首次提及“文化资产””(cultural property),将其定义为:“对每一种民族文化遗产具有重大意义的可移动或不可移动资产;考古遗址(site);具有历史或艺术价值的整体建筑群……”[9]1964年的《国际古迹遗址维护与修复宪章》(威尼斯宪章)定义了“历史纪念物(historic monument)”的概念:“不仅是单项建筑,包含任一种独特文明、一项重要发展或历史事件的城市或乡村场所(site)亦属此列。”1972年的《保护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公约》将文化遗产分为“古迹、建筑群、遗址(场所)”三类,其中场所(site)被定义为:“从历史、审美、人种学或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人类工程,或自然与人的联合工程,以及包括有考古地址的区域。”[10]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到文化遗产中“site”的重要性,其既指建筑等物质空间、地点,也包含其中孕育的独特文明,“将每个文化遗产项目与特定的地理位置和环境联系起来,它首先意味着文化遗产在经纬度上标注的具体地点,其次还包含着有形的物质遗存空间及其附着的日常生活意义。”[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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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民俗学论坛微信公众号(folklore-forum) 【本文责编:谷子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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