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雷公信仰是一种构筑布努瑶乡村秩序的“准法律” 资源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 学术界极为关注国家法之外的诸如习惯法、 民间法的研究。 1996年苏力的法学论著《法治及其本土资源》引发了学术界如何对待本土的非正式规则、 乡土的法制秩序是否有助于我国法制社会的建构、 中国该走怎样的法治道路等问题的激烈争辩。 时至今日, 民间法在少数民族村寨大量存在,根深蒂固, 国家法与民间法在少数民族村寨交汇存在, 交融并蓄。 在少数民族村寨没有出现单纯以国家法或民间法为规范渊源的村寨规范体系, 而是表现出一种“混合法” 的规范体系, 在中国社会里“法制的运行历来都存在国家统一法制和民间法制两条并行而居的道路”。
任何民族的生息繁衍都有其一片特定的生存空间,布努瑶艰苦跋涉、 频繁迁徙、 历经颠沛流离的游耕生活, 是其族群历史记忆的存在基础, 也正是这种恶劣的地理环境磨炼出布努瑶顽强的生存适应性、 坚忍的性格特征以及旺盛的民族气概,并孕育发展了具有本民族独特风格的传统文化。 长期以来, 在布努瑶社会中, 各种禁忌、 习惯、 惯例、 习惯法在规范村民们的行为和活动方面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在布努瑶民间法的内容中, 包含着很多法的最初形式, 比如禁忌、 风俗、 习惯等。 马林诺夫斯基认为, 在“习惯” “民风” “常规” 和法律之间可以谱成一个连续体, “‘习惯’ 是个日用而不知的沿袭的规则, 到‘民风’ 时, 便具有规范的性质”, “一旦变成‘风俗’, 便有相当明确的规范”。 布努瑶雷公信仰正是对其特定的生存空间的反映和适应,七百弄布努瑶正是凭借着这种可贵的生存智慧在被外国专家称为“最不适合人类生存的地方” 奇迹般地繁衍下来, 体现了布努瑶顽强的人格秉性和与天斗、 与地斗的山样气概。
雷公已经不再是一个最初单一地行使施雨职责的神,而是发展成为一个具有综合功能的神, 给布努瑶提供各种庇护, 不仅给他们带来了风调雨顺, 保护他们的山林树木, 还能惩戒恶人给他们安全感。 布努瑶形成的雷公信仰,雷公庙所在地或林区的一草一木都不能动, 干枯的树枝也不能捡回家使用, 这些禁忌有利于保护本民族的生存环境, 从而影响到所在地区的自然生态环境保护, 体现了布努瑶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生态观。又如, “属波属运” (大、 小还愿), 这一古老传统的宗教习俗在布努瑶民间流传并盛行了很长的一段时间。从积极的方面来说, 它告诫和教育子孙们要尊重历史, 牢记族源, 尊敬前辈, 孝敬父母, 发扬优良传统, 勤快节俭好当家。 再如, 尊老重孝也是布努瑶民间普遍流行的习俗。尊老重孝既是家庭伦理道德, 也是社会公德。 现代社会“孝” 也是家庭道德中的核心内容。布努瑶是一个尊老敬老的民族, 有很多孝顺长辈的习俗。
巴马布努瑶《背带歌》 中说, “水有水的源头, 树有树的根底”, 要是忘记父母的恩情, 就会遭严厉的惩罚, 被雷公雷婆勞伤打残, 这都体现了布努瑶尊老重孝的伦理观念。 在七百弄也发生过虐待老人、 不赡养老人而遭雷劈死的事件, 村民一致认为是雷公对不孝之人的惩罚。
笔者认为, 雷公信仰是布努瑶精神世界里的“石牌制”, 虽然不像盘瑶村落有着成文且惩罚细则具体的石牌律令, 也没有实体的“庙宇” 耸立, 更没有固定的香火祭拜, 而是通过禁忌的方式,将各种做人的规矩和村落生产的原则以“隔离” 的姿态向个体宣讲, 并不用像盘瑶石牌头人那样定期进行“料话” 来达到村落秩序构建有序的目的。 所谓禁忌就是一种禁止性的规范, “是关于社会行为、 信仰活动的某种约束来限制观念和做法的总称”。 它限制着人们的行为选择和行为范围,并依靠世俗权威或人们内心确信的超自然力的报复性惩罚来维持和保证遵守。 在布努瑶的精神世界中, 雷公不仅行云布雨、 神通广大, 还能主宰世界; 如若做了坏事, 背弃长辈, 违背禁忌, 则“定被雷公劈伤, 定挨雷婆打残”, 体现着雷霆万钧对人类的震慑。 民间认为, 坏人、 恶人要遭雷劈, “天打五雷轰”, 为人正直忠厚、 道德品行端正, 不做伤天害理、 为非作歹的事, 不能虚诬诈伪、 恩将仇报、 仗势欺人、 离人骨肉、 包藏祸心, 正所谓“恶有恶报”。 还有什么比嵌入精神世界里的 “条例” 更让人敬畏的力量么? 雷公能把有恶性的人打残或劈死, 这种可怕的力量, 难道不比石牌里无关生死的惩戒更震慑人心吗? 雷公信仰的实质就是一种构筑布努瑶乡村秩序的“准法律” 资源, 是一种与村民生活十分贴近的准法规范和“地方性知识”, 在很大程度上维持了布努瑶村落的和谐运转与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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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原载:《广西民族研究》2017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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