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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晓辉]《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实践范式
  作者:户晓辉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17-09-14 | 点击数:7955
 

      摘    要:《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通过新文本和新术语倡导一种新的实践范式,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根本意义不在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也不在于单纯地保护文化多样性,而在于保护共同体、群体和个人创造与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防止公权力侵犯个人的权利,并在保护的过程中尊重人的权利与尊严。履约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过程其实也是建立人与人之间新型伦理的过程。我们不光在操作层面讲伦理守则,更要通过此项保护在中国推广并实行彼此尊重各自权利与尊严的文化风尚,这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试图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确立起来的实践范式。

      关键词: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实践范式;共同体;文化权利;新型伦理

      作者简介: 户晓辉,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文学研究所研究员。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非遗公约》),是近年来文化遗产保护领域最重要的国际法律文书。经过十多年的履约实践,中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保护工作已经进入深水区和攻坚阶段。对这个公约,我们一开始还难有很好的理解。只有在经过多年的实践并且逐步积累了一些经验和教训之后,我们回过头来看《非遗公约》,才会有更好的新理解。在这个时候举办公约培训班,确实是时候,也很有必要。我们的确需要弄清楚, 《非遗公约》倡导的非遗保护实践究竟想干什么,本来要干什么。
在笔者看来, 《非遗公约》是想通过履约为各个缔约国提供一个通道,让各个缔约国实践普遍价值观。至少相对于 1972 年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来说, 《非遗公约》是一个新文本 ,它通过新术语和新理念,倡导并推行的是新的实践范式。

      一、 “社区”还是“共同体”

      比较1972年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与 2003 年的《非遗公约》,从表面上看是从物质的、有形的遗产转向非物质文化遗产,实际上是从物到人的转换。国外一些学者已经指出, 《非遗公约》把communities(共同体)、people(人)和 practitioners(实践者)作为界定“非遗”概念的核心。他们不仅是非遗的传承人,而且是非遗的裁决者。这就等于要求缔约国确保非遗的不同主体参与非遗保护的各种实践。 尽管这个公约尚未确立这些主体在履约过程中的核心地位,但已经认可:共同体、群体和个人是非遗的传承人并且在保护、传播非遗的实践中扮演重要角色。

      那么,如何理解《非遗公约》中的 community这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呢?汉语文本使用的是“社区”,也可视为对这个英文词的翻译。“社区”一般是在社会学和人类学领域使用的概念,主要指在特定地区内通过面对面的接触而形成家庭关系和工作关系的人群。 可见,对“社区”有一个限定,是要在某个特定的地区或区域内,在共同生活的某个地理区域里,有这些关系的人群组成了社区。

      《新牛津英汉双解词典》的解释,有两个值得注意:一个是社区,强调的是一群人共同生活在某个地方并且实行共同的所有制;第二个是共同体,主要指的是通过共同的利益或兴趣统一起来的民族或国家的实体。 虽然《非遗公约》对 community没做专门界定,但 2002 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网站上提供了一个英、法文对照的非遗术语表,这是该组织的一些专家专门经过讨论并达成共识后发布的,因此就相当于一种内证,而不是从外面强加给《非遗公约》的解释。这个术语表对 community的解释是自认为共享某种联系的人群 ,可见,community指的是人或人群(people),它并非抽象的东西,也并不仅仅是地理上的实体,而是参与相关非遗项目的传承人和实践者。2006 年,针对共同体参与保护非遗的问题,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东京召开专家会议。与会专家进一步指出,communities 指的是通过传承或介入非遗而形成认同感与联系感的人群网络(networks of people)。 也就是说,它是由一群在非遗传承和实践中扮演特殊角色的人构成的。比如,文化保管人、表演者和学徒。这种理解对我们如何看待《非遗公约》的新范式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由此可以断言, 《非遗公约》以共同体为中心,实际上也就是以人为中心。所谓以人为中心,也就是以人为目的。

      可见,community 指的主要是文化共享意义上的共同体,而不是社会学和人类学意义上的社区。一方面,同一个社区不一定传承同一种非遗,同一个社区里的人也不一定都是同一个非遗项目的传承人和实践者;另一方面,有不少非遗项目得到不同社区甚至不同民族的共同传承与实践。因此,雷吉娜·本迪克斯等学者认为,致力于维持、复兴或再造某个文化传统的个人,不必共有民族身份,而是可以通过共同的政治利益或经济利益构成实践共同体。 这就说明,非遗的实践共同体也可以是想象的共同体。这样一来,它的重点显然不在地理范围上。

      比较而言, “社区”概念主要强调共同居住在某个地理区域的人,这里可能有不同的民族,也可能有不同的归属感和认同感,因此,把“社区”这个概念放在《非遗公约》中,会有很大的问题。在确定非遗的主体或传承人时,如果用“社区”这个地域色彩较浓的汉语概念来指代他们,就可能产生一些误导甚至遮蔽。“共同体”更强调的是由共同的利益、共同的认同感、共同的归属感结成的人群,而不一定限于某个地理区域。

      因此,我们把《非遗公约》里的“社区”改为“共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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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中国民俗学网
【本文责编:孟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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