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缺失民间文艺作品陷维权困境委员建议
颁布保护条例促进民间文艺传承发展
2015年我国著作权登记总量达到164万件,同比增加35.5%。国家统计局最新统计数据表明,2015年我国文化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增至3.86%,正在向国民经济支柱型产业发展。
“2015年我国加强了著作权的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共查处网络版权行政案件383件,与网络版权相关的民事判决和裁定书2118件。查处了快播播放器侵权案等一批侵权案件,有效营造良好知识产权生态,促进文化繁荣发展。”在全国政协十二届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全国政协常委李玉光在谈到我国对著作权方面的保护时欣慰地说。
但李玉光同时指出,文化艺术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还面临一系列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与“十三五”时期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要求和人民群众巨大的精神文化需求还存在一定差距。
我国著作权法颁布实施20多年来,已经历过两次被动和局部的修改。为应对数字和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我国主动在2012年启动著作权法第三次全面修改,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文化艺术的发展和繁荣面临一个根本问题,即如何保障文艺原创能力。在内容为王、创意制胜的当今世界,谁拥有了质高量大的文艺创作成果,谁就会在文化发展与繁荣方面占主导地位,由此需要完备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保障。
“到目前为止,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还在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中。建议加快修法进程,为增强我国文化软实力、促进文化繁荣发展提供完善的法律机制。”李玉光说。
在李玉光看来,无论是接地气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还是作为新兴力量的网络作品,都需要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
我国的民间文学艺术具有独特的文化、经济、社会乃至政治价值,是人类文明的瑰宝。1990年颁布的著作权法第六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然而,至今相关的法律法规仍未出台。法律的缺失使民间文学艺术作品陷入维权困境,抑制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传承、创作和发展。
李玉光建议,尽快颁布《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该法应既坚持与国际法接轨,又要坚持立足于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和文化遗产的特殊性,以促进民间文艺的长期繁荣和传承发展。
随着“互联网+”、云计算、数字化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文艺作品远远脱离了传统文艺作品繁琐的创作和传播方式,成为最重要的传播方式这一。由于网络空间的无限性、隐蔽性、无地域性和传播速度极快的特点,以及新技术、新商业模式的广泛运用,所存在的版权问题亦更加突出,如侵权者身份难以确认、侵权行为难以认定、侵权损失赔偿难以界定。目前我国对网络版权的保护还存在法律模糊或缺失、保护手段不到位等问题。
“制定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法,对现有互联网法规条例进行梳理、修订与整合;建立网络知识产权利益共享机制,既保护网络文艺作品作者的权益,也兼顾使用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进一步开展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行动,完善多部门督查等协调运行机制,营造网络版权良好生态环境。”李玉光建议,对网络版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作出完善。
文章来源:法制日报 2016-09-20 【本文责编:思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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