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多民族国家建构发展的历史可以看到,如果一国之内共存有多个民族,则必须在国家治理过程中考虑如何调整民族关系的问题。民族关系问题的复杂性表明协调民族关系需要考虑影响民族关系变化的因素,有针对地制定调整策略,实现民族关系问题的制度化解决。
用制度化方式调整民族关系不存在一劳永逸的解决方案,但确实存在多种策略选择。例如,针对影响民族关系的某一方面也可以作出制度性安排,但是这无法实现民族关系的持续有效调整。因此,在维持少数民族群体现状的情况下,国外一些国家探索了民族联邦制、协和式民主、少数人权利保障等三种具有代表性的策略,这三种策略承载了民族关系调整的不同价值理念,分别在宏观、中观、微观三种不同层面发挥作用。应该说,这三种策略属于并行不悖之策,可以选择实施。各国需要从本国的国情出发,在评估本国范围内民族关系的具体状况后灵活实施。
作为一种宏观策略,民族联邦制以国家结构形式面目出现,曾被当代一些新兴民族国家应用于协调民族关系。民族联邦制策略可以促成民族构成和文化多元主义的发展,并为政治多元化发展提供土壤。然而,该策略也有可能成为公民国家建设的障碍。因为民族联邦制在实施过程中可能引发某些群体的民族认同、民族自决与其他民族的国家认同、文化整合之间的冲突。同时,民族联邦制意味着特定民族在国家结构体制中拥有自决权以及对某些国家决策的否决权,必然限制传统民主主义原则在主权国家内平等和普遍的实施,容易引发不同群体之间的矛盾。对于民族联邦制存在的问题,前南斯拉夫和苏联通过在国家层面坚持同一性,而在民族内部保留差异性的方式来解决。但从后来的发展来看,这种办法似乎并不成功。
虽然协和式民主关于多元化分裂社会治理的权力分享理论将自己置于被怀疑的地位,但协和式民主蕴含的“和解”与“联合民主”原理确实可以成为调整族群分裂社会民族关系的方案。然而,协和式民主策略的实施依赖较为发达的民主政治的思想与文化,这表明基于欧洲或西方经验设计的协和式民主并不一定适合世界其他地方或更分裂的多种族社会。对于欠发达国家和地区来讲,也许逐步培植民主政治观念与文化是实施协和式民主策略的先决条件。当然,对协和式民主策略进行分解,选择某一方面实施,确实可以解决某一时期的民族关系问题。
由少数人权利原理延伸出来的少数民族权利保障策略对于民族关系的调整至关重要,因为现代民族关系越来越多地体现为不同民族个体成员之间的关系。在这种情形下,通过反歧视和特别保护措施来实现民族个体成员之间的实质平等,保障少数民族成员的政治参与,宗教、言论和结社自由,自由和平等交往具有现实意义。在实践中,推行少数民族权利保障策略调整民族关系,需要配合实施立法、行政与司法措施,进而从整体上推进和谐民族关系建设。另外,在法律和政策层面适当赋予少数民族的集体权利也是必要的,这可以确保少数民族权利保障策略实现更多社会政治效益。当然,少数民族权利保障策略也存在缺点,除了跨国机制障碍、司法介入困难外,少数民族权利保障策略容易受到公平性方面的质疑。因此,推行该策略需要更多的社会理解与支持。
注释:
①例如,保加利亚试图从政治体制中彻底消除种族政党的影响,只允许种族中立的政治组织存在。有的国家甚至采取更激烈的做法,剔除政治中的种族因素,如将一个多民族国家划分为几个单一民族国家,如前捷克斯洛伐克做的那样。Elster,Jon,Claus Offe,Ulrich K Preuss著:《InstitutionalDesign in Post-Communist Societies:Rebuilding the Ship at Sea》.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8年版第123页。
②《南非共和国宪法》第31条,第211-12条。
(本文原载于《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6期,注释省略,引用请参考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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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民俗学网 【本文责编:刘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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