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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勇]“分”与“合”:质性研究视角下农村区域性村庄分类
  作者:徐勇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16-12-29 | 点击数:6050
 

  四、作为农村研究对象的区域性村庄分类

  “分”与“合”是对人类社会的存在状态,也是农村研究的基本标准。由于自然—社会—历史的条件不同,“分”与“合”在一个国家内不同农村区域的表现形式不一样,使得某些村庄在一定区域存在多一些,某些村庄在一定区域存在少些,由此构成不同的区域性村庄。

  根据“分”与“合”的维度与自然—社会—历史条件,按照典型化分类的标准,我们可以将中国农村分为以下七大区域性村庄。

  (一)“有分化更有整合”的华南宗族村庄

  “聚族而居”是华南宗族村庄的存在状态。血缘关系是人类最原始、最基本、最古老的关系。人类最初是以“群”(“类”)的方式生存,早期传统农村实行“聚族而居”,通过一个个由血缘姓氏结合而成的宗族将农村社会成员组织起来,形成“家族同构、族高于家”的宗族村庄。宗族村庄普遍存在于早期中国农耕区域。在漫长的历史长河里,由于多种原因,“聚族而居”的宗族村庄社会四分五裂为一个个个体家庭构成的分散型村庄。但在中国的南方,特别是赣南、闽西南、粤东北、浙南、皖南、湘南、鄂南、四川等区域尚存在比较完整的宗族村庄。这类宗族村庄因集中存在于赣南、闽西南、粤东北等地,所以以“华南宗族村庄”加以概括,其最典型的特征就是保留了完整的传统宗族社会,构成了中国传统农村的历史底色。

  需要说明注意的是,华南是一个区域性概念,并不是所有的华南区域的农村都以宗族村庄的形式加以体现,也不是只有华南才有宗族村庄,而是指宗族村庄在华南区域更为集中,保存下来更为完整。我们通过对华南区域的宗族村庄的了解,基本可以把握宗族村庄的整体状况。

  华南宗族村庄的气候环境和水利条件适宜于农耕,属于水稻产区。许多村庄交通便利,有一定的商业,但总体来看,地理位置偏僻,处于国家地域中的边缘地带。与南方区域的散村形态不同,宗族村庄通常为集居形态。这与宗族村庄大多因战乱迁移,特别注重整体安全有关。

  “有分化更有整合”是宗族村庄的鲜明特征。宗族与氏族不同,它是以个体家庭为基本单位的。如果说宗族是“大家”,那么,个体家庭则是“小家”,只是“小家”是由以共同的祖宗为纽带的宗族“大家”分化出来的。“小家”尽管有相对独立性,但是与宗族“大家”有紧密的联系,宗族村庄通过共同的血缘关系、财产关系、社会关系、文化关系和治理关系将各个小家和个人结合或者整合在一起,形成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共同体。这类村庄有“分”,但更有“合”,或者更强调“合”,并有促进“合”的机制。因此,宗族村庄以宗族整体性为最高标准,其内部存在差异性,但更有将差异性抑制在整体性框架内的机制,从而形成宗族村庄秩序。

  宗族村庄在对“因地”和“分类”的农村研究中具有重要价值。其核心是整体性与差异性、“分”与“合”的并存,特别是在如何“分”与“合”方面有诸多机制。如通过适度的“分”获得宗族竞争活力,通过公共财产形成维系宗族共同体的财产基础。中国农村改革权威杜润生就在论证“分田到户”的合理性时指出:“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两权分离,过去在中国社会也曾存在过,但不是很普遍,比如村庄的祠堂地、村社土地一类。”(17)当下,许多地方以行政村为基础的村民自治陷入困境,而在广东清远市农村的村民自治却十分活跃,其重要原因是以宗族为基础的自然村作为自治载体,并以自然村的自治推动着土地的整合。

  正因为宗族村庄存在久远,至今仍然有很大影响,且内在机理仍然有重要价值,所以成为农村研究中的重要对象,产出的成果也较多。只是对这类村庄为何存在,如何存续还有许多未解之谜,也还存在许多问题需要通过调查进一步探讨。如研究中国宗族村庄的权威专家弗里德曼将水稻种植作为宗族村庄存续的理由之一,但是我们如果进一步追问,同样是水稻区,为什么宗族村庄未能存续呢?显然,宗族村庄还有许多问题需要在充分调查基础上进行研究。

  (二)“有分化缺整合”的长江家户村庄

  “随水而居”是长江家户村庄的存在形态。气候与水对于农业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以秦岭、淮河为界,中国形成南北两大区域,分别有两大水系,即南方的长江与北方的黄河,由此构成南北两大农村核心区域,并具有各自的特质。在长江流域,特别是长江中上游,即四川、重庆、湖北、湖南、江西、安徽等地,主要为平原与丘陵,主产水稻,属于稻作区,人们随水而居。自然村和散居村多,村名大多与水相关,如冲、湾、垸、岗、台等。一个个家户星罗棋布散落于平面形态的小块水田旁,形成最为典型的传统小农经济,即一家一户、农业与手工业结合、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在自然经济形态占主导地位的传统社会,小农经济状态决定着国家的兴衰,所谓“湖广熟,天下足”。长江中上游区域最为典型的特征是家户小农经济基础上的家户社会。家户社会以血缘关系为基础,以裂变的个体家庭为中心和本位,不同于宗族社会。

  “有分化缺整合”是长江家户村庄的鲜明特征。如果将“聚族而居”的宗族村庄视为大树的话,那么,“随水而居”的家户村庄则是大树的枝丫和树叶。只是与宗族村庄不同,家户村庄的个体家户与远祖缺乏内在的联系,犹如脱离了树干散落在各地的枝叶。个体家户及其相近的亲族在日常生活中占主导地位,近亲愈近,远亲愈远,缺乏对共同祖宗崇拜、共同地域、共同财产、共同社会关系、共同价值、共同治理等机制将一个个个体家户联结起来,形成具有整体性的共同体。家户本位的私人性、差异性、竞争性强,村庄联系和合作的整体性、共同性弱。

  家户村庄是最为典型的中国农村底色。毛泽东在1940年代就指出:“在农民群众方面,几千年来都是个体经济,一家一户就是一个生产单位,这种分散的个体生产,就是封建统治的经济基础,而使农民自己陷于永远的穷苦。克服这种状况的唯一办法,就是逐步地集体化;而达到集体化的唯一道路,依据列宁所说,就是经过合作社。”(18)由分散的个体家户生产走向农民合作的集体生产,是中国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基本前提。只是这种改造带有很强的国家整合的特点,换言之,农村的“合”主要是外部力量推动,由此形成的人民公社统一经营体制缺乏必要的农村社会基础。而对公社统一经营最不适应且率先对这一经营体制挑战,探索包产到户(民间习称“分田单干”)的则集中于长江中上游区域。民间一度流行“要吃粮,找紫阳;要吃米,找万里”(19)的说法。邓小平就表示:以包产到户为主要内容的农村改革“开始的时候,有两个省带头。一个是赵紫阳同志主持的四川省,那是我的家乡;一个是万里同志主持的安徽省”(20)。

  当然,家户村庄也有其限度。一家一户为单位的家户村庄将个体家户的私人性激发出来,分化带来了活力,但由于缺乏必要的横向机制将一家一户联接起来,形成有机的整体,只能依靠政府的纵向整合,而这种整合往往会进一步弱化家户村庄的公共性。在当下的新农村建设中,人们会经常发现,由于一家一户分散的原因,造成道路难修,水管难通等。因此,对于“有分化缺整合”的长江家户村庄而言,在私人性基础上发育和形成公共性,还有大量问题需要研究。而这对于全国也具有普遍性价值。

  (三)“弱分化强整合”的黄河村户村庄

  “集村而居”是黄河村户村庄的存在形态。黄河区域主要指黄河中下游区域,包括陕西、山西、河南、河北、山东等地,这一区域本是中华农业文明的主要发源地。农业文明最早就是以人们群居的村庄聚落形态表现出来的。同时,黄河区域紧邻北方游牧区域,长期是国家的政治中心地带,受战乱的影响深远。黄河区域农耕的自然条件与长江区域截然不同,属于干旱区、主产小麦等旱作物,地势平坦。一个个村庄聚集在一大块农田麦田旁边。村庄大多以庄、寨、营、屯、卫等命名,属于人口集居村庄。本来,宗族社会最早起源于黄河区域,但因为战乱、灾害等原因,南移到华南。黄河区域由宗族社会而裂变为个体家户社会。但因为自然—社会—历史原因,黄河区域村庄的存在形态在于其集聚性、集体性,个体家户集聚、集中在一个空间领域,村庄群体与家户个体具有紧密的依赖关系,由此构成村户社会,与长江区域的分散性、个体性的家户村庄形成鲜明的差别。

  “弱分化强整合”是黄河村户村庄的鲜明特征。由于自然条件、社会条件和历史境遇的同一性,黄河区域村庄内部的分化程度不高,或者分化比较简单。但是,黄河区域的农村社会成员的集聚度高,人与人之间的联系紧密,村民之间的横向联系较强,特别是由于外部自然条件恶劣(如缺水)和社会条件严酷(如经常性战乱)的强制性整合,造成村庄的集体依赖性和整体性强。如果说,在中国,少数民族进入中原地区后会“汉化”,那么,中原地区也会“胡化”。其游牧民族的部落群体对于中原尤其是黄河区域有很大影响。这也是黄河区域村庄整体性强的重要原因。总体上看,黄河区域的村庄地域整体地位高于血缘家户个体,集体意识和行动能力强。

  黄河区域的村户村庄在中国农村社会变迁中有其特殊地位。在20世纪,中国共产党改造传统个体家户社会的依据是一家一户小农经济,通过集体合作的集体化,避免社会分化。但集体化最早起源于黄河区域。例如,山西的张庄早在1940年代后期土地改革刚结束时,就开始了集体互助。50年代农业集体化进程中的模范典型也大多产生于黄河区域。例如,山东的厉家寨就被视为合作化的典范。人民公社最早发源于河南和河北。在人民公社化的进程中,最早实现人民公社化的9个省,有8个在黄河区域。(21)到六七十年代,作为全国集体经营旗帜的大寨则位于山西。直到80年代后,黄河区域还有一些村庄仍然在坚持集体统一经营。

  当然,黄河区域的集体化相当程度上是由于特定的自然—社会—历史条件造成的,具有强大外部整合的特点,村庄缺乏个体性和差异性,也缺乏竞争和活力。随着社会发展,家户在农村社会的地位愈益突出,社会分化、分离性增强。但是,其集体性、整体性、共同性的历史底色仍然存在,还会发挥作用。如在黄河区域的山东、河南、山西、河北等地,以行政村为单位的农民股份合作、农村城镇化、农村社区建设、农村村民代表会议等发展较快。因此,对于“弱分化强整合”的黄河区域村庄来说,如何在社会分化日益突出的基础上,推进自愿基础上的社会联合、社会合作,具有重要价值,也具有普遍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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