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社区与政府力量的协调
从UNESCO的各种文件来看,对社区的强调,主要是以对政府力量主导性的警惕或规避为前提的。也就是说,它主张尽量减少政府力量的强力干预:对于是否承认某一文化事象属于非遗,是否申报某个层级的非遗名录,诸如此类的一切事宜,都应该遵循社区的意愿而非政府的主导。这种基于官方与民间二元对立的规定,主要是因为担心处于绝对强势的政府力量对非遗项目过度的干预和影响而做出的。它具有充分的历史和现实依据,对保证非遗保护工作的正常开展、保障作为传承人的社区在遗产运动中的权益,也至关重要。
但在具体的保护实践中,却往往会出现与上述理想化的要求不完全吻合的情况。
首先,可能需要政府力量唤起民众对其所拥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视。这个过程,往往因不同国家的具体国情而有所差异——在有的国家,也许根本不需要,但在有的国家却必不可少。以中国为例,许多属于“非遗”范畴的文化项目,由于曾长期处于被主流意识形态批判或禁止的状态而在社会上、包括在其传承者当中,对它们形成了各种偏见,或以之为愚昧,或以之为鄙俗,不一而足。一旦要人们把它们当成所谓“文化遗产”来光明正大地传承,往往需要进行相关的宣传或教育。五四时期的歌谣学运动,很大程度上就具有这种启发歌谣的主人正视自己文化传统的作用。而1949年以后的一些极左思潮,对人们有关传统文化的认识,尤其具有深刻的影响。因此,只有去除人们在这些影响下形成的对自己文化传统的偏见和自卑心理,他们才可能理直气壮地参与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活动中来。而要达到这一步,来自社区外的政府先期进行主导性的宣传可以说十分必要。从这一点来说,至少在初始阶段,要做到社区的自主与引领是十分困难的。
另一方面,实际上,所有社区通常都是在与外来力量的互动当中进一步认识自己文化的价值的。许多现在被命名为“非遗”的文化事象,原本可能就是某个社区生活文化的基本组成部分,在它作为生活的一部分为人们所使用的时候,社区成员由于司空见惯并不会对其“额外的”价值有太多的认识或体会,只有在与外部力量的互动交流过程中,他们才可能通过“他者的眼光”反过来发现自己文化的附加的意义。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既在于其对原有社区民众所具有的特殊的生活实践与文化认同等方面的特殊意义,又在于因教科文组织所发起的社会文化运动带来的附加的意义,而这种意义的形成,在很大程度上有赖于非遗传承人(社区)在同外部力量(包括政府力量)交往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自我文化的新理解。从这个角度来说,要想使社区不受强力干预地保持自己对于某一文化项目的理解和态度,也是不可能的。
其次,与上一个问题相关,有些社区或群体的传承人对自己文化传统,可能会存在不同的理解,有时在社区内部的“文化专家”与一般实践者之间,就具体文化项目甚至会出现截然不同的看法和处理态度。在这样的背景下,究竟以哪一种声音为主来开展相关工作,又是一个很大的矛盾。这时候,来自UNESCO的政策和理念,客观上往往会发挥干预作用,为社区内部某种声音占据主导地位,产生支持和引导的效果。
第三,不少地区,存在着经济条件落后、相关技术薄弱的困境,需要来自外部的力量支持。在某一文化事象的保护方面,许多“社区”自身很难满足相关要求,而只能依赖政府的力量。就这种情形而言,要使名录申报,以及保护计划的制定和落实等不受政府力量的制约,完全是不现实的要求。
可见,因具体国家和地区状况的不同,在UNESCO对社区参与、社区引领的要求同非遗保护的具体实践之间,会出现许多具体的矛盾,以上只是简单列举了几项而已。既然如此,我们又该如何协调和处理这些关系呢?
在这方面,最为根本的,还是要依照《公约》精神,充分认识尊重社区(传承人)意愿与权益的重要性——这是非遗保护的主旨,是UNESCO所发起的这一运动的基本意义。
从具体操作来说,很长一段时间以内,要在非遗保护中真正实现社区主导将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从我所评审的多个国家“代表作申报表”和“急需保护申报表”可以看出,政府力量主导实际上是最常见的一种保护方式。但是,它同时也是“明知不可而为之”的一项重任。通过不断强调社区在各个环节的参与和知情权,UNESCO的相关文件,以一种强制性的方式,不断提醒和强化者所有成员国重视社区的意识,这样的策略,最终必然会导致一种质的变化。
那么,对于政府部门来说,如何更好地按照《公约》精神,逐渐调整并摆正自己与社区在非遗保护中的关系呢?在这方面,美国公众民俗学者所倡导和践行的“文化对话”(cultural conversation)[11]理念,可以提供积极的参考。“文化对话”的观点强调,公众民俗学者应该以一种协商对话、合作交流的态度,作为“文化协调者”来对待文化传承人,在一种平等的关系模式中,既向社区成员展现学者自己的思想和情感,又了解该社区文化的意义及民众的意愿,从而达成一种基于交互协作的文化展示。可以看出,在这样的立场下,作为外来者的研究者与作为局内人的社区成员之间,会逐渐缩小差距,从某种意义上而言,对于被表现出来的特定民俗事象,他们同时具有了“社区成员”的性质。这样一种身份,不仅使他们具有了参与社区文化事务的资格,更重要的,是让他们能够时刻从社区的立场及社区成员的情感出发,来思考和处理相关事务。在非遗保护实践当中,相关的政府机构、特别是这些机构具体的个人,假如能够以“文化对话”的态度来参与每个社区的工作,克服强势过度干预的立场,将必然会为朝向一个更伟大的目标开启通途,这个目标就是: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为契机,保障人的权利、尤其是相对处于弱势的群体的权利,进而为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做出切实的贡献。
总之,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运动中的关键概念之一,“社区”是被看作可以与“传承人”相互置换的一个概念来加以强调的,而在这个意义上对社区在保护实践中的参与、知情乃至引领权利的强调,体现了UNESCO力图通过文化的保护来保护相对处于弱势的非遗传承人的权益的根本目标。每个社区都具有非均质的、多样性的特点,这种非均质性和多样性,表现为社区成员在传承和实践非遗项目的过程中存在的“作为非遗知识保存者的实践者”同“单纯实践者”之间的区别,以及相互协作。他们通过不同的分工,共同促成了相关非遗项目的延续与实施。由于社区内部的多样性与复杂性,加上不同国家文化传统、政治形态和经济条件等方面的不同,使得具体的非遗保护实践往往很难避免政府力量处于主导地位的情况。但是,对于参与非遗保护的任何国家或地区而言,这并不能成为忽视社区参与、社区知情和社区引领的理由,相反,政府力量应该以一种“文化对话”的态度,尽量克服具体实践过程中强势干预的立场,作为“文化协调者”平等地参与到保护工作当中,为最终促成非遗保护中社区主导的局面,以及普通人的全面发展而做出切实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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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UNESCO. 2003 Convention for the Safeguarding of 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Strengthening National Capacities for Safeguarding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Training of Trainers Workshop [Z]. NOM 5.3, Slide 15. 2011-01-10~14. Beijing.
[5] UNESCO. 2003 Convention for the Safeguarding of 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Strengthening National Capacities for Safeguarding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Training of Trainers Workshop [Z]. NOM 5.12, “Strategies for Community Participation”, p.415. 2011-01-10~14. Beij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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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Spitzer, Nicholas. Cultural Conversation[A]. In: Baron, Robert and Nick Spitzer, eds. Public Folklore[C]. Jackson: University Press of Mississippi, 2008. 77-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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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西北民族研究》2016年第4期 【本文责编:张倩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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