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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丙中 宋红娟]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与城镇化进程中的非遗保护:机制梳理与政策思考
  作者:高丙中 宋红娟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16-12-18 | 点击数:8387
 

  三、城镇化与非遗保护、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的契合

  城镇化是我国现代化必由之路上的一项经济工程,更是社会全面发展的系统工程。以往的城镇化建设因缺少文化视角,光有GDP的增长,所以很难实现社会的全面发展。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必须健全体制机制,形成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工农互惠、城乡一体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的要求,这标志着我国进入新型城镇化时期。“新型”体现在要调整曾一度以经济发展为目标的指导方针,开始认识并强调文化的重要性,强调在城镇化过程中“以人为本”、“实现人的城镇化”。其中,在本区域内发掘非遗、传承非遗,无疑是实现以人为本的城镇化的一条有效路径。

  新型城镇化“以人为本”、“实现人的城镇化”的理念需要通过有效的机制才能落实到现实层面。作为文化主要范畴的非遗能够成为这一机制的基本要素。非遗是一个群体性名词,人通过非遗或者说文化能够更好地凝结在一起,通过非遗获得群体生活、道德生活、日常生活的秩序和意义,非遗将人与人、人与周围的环境凝结成一个有机整体,使得群体生活有张有弛,不断更新,充满活力。进城农民、新旧市民只有在文化中才会真正成为城镇的主人,新型城镇化追求的“人的城镇化”也才是可能实现的。城镇化是要通过经济的发展来为人创造更好的生活条件,但人的生存境况除了好的生活条件之外还讲究人自己是否被承认,自己是否能够成为自己的主人。一言以蔽之,以人为本除了给人们提供好的生活条件,还要承认其为文化的持有者,还要为其文化的传承提供更好的条件。

  此外,城镇化还是一个空间再造的过程,这个空间再造包括两个方面:首先就是吸纳农村以扩大城镇空间,其次就是再造社区,即让吸纳进城的乡村和农民真正成为城市的一部分。以往的城镇化所强调的是经济效益,被吸纳进城镇的乡村和农民是被作为经济载体和劳动力来看待的,进城的农民就如被改造后的新社区一样,成了功能性的存在,他们原先的文化属性被负面看待,甚至被消除掉了。原先的城镇化将空间再造问题理解为物理意义上的空间再造,实际上,城镇化是一个文化空间的再造过程。文化空间再造体现的是对人的深层关照,要突破以往关于新建社区的建筑理念,即新建社区并不单单是功能性地给人提供日常居所之物,而是要给人提供一个栖居之所,这才是宜居城镇的核心内涵。宜居概念包含着三层意思:首先是指生活的环境好;其次是指生活在一个和周围的人具有友好关系之环境中;在更深的层次上是指被承认的条件,即强调大家生活在这里,是这里的主人,而非被视为需要改造的对象。宜居所关涉到的这三个层面都需要依托于现实中活态传承的非遗。换句话说,只有居民的文化能够在这个空间里被承认,得以顺利传承,那么,这个空间对于居住在其中的人来说,才可能是宜居的。

  新型城镇化的空间建设必须依靠非遗才可能实现,这样的空间再造包括两个部分,一个是对已有空间的再造,一个是重新建造空间。前者譬如庙宇、戏台、祠堂等,这些集聚文化内涵的空间原先被视为封建迷信的场所,要经由特定的社会命名机制才能冠冕堂皇地进入城镇,这个重新命名的过程就是对这类空间重新承认和认可的过程。反过来说,只有承认了这类空间,它们顺利地进入城镇才有可能发生。此外的空间是需要新建的,比如社区、广场等。在建筑这类空间时需要注重这类空间的文化内涵,比如广场的修建并不光是为了展示社区的现代性,还要使广场具备将居民吸引来的能力。只有居民被吸引到广场上,才有可能实现社区内居民的社会团结,而广场能够吸引居民的一个内在动力是基于居民群体自身的文化。因此,新型城镇化的城镇空间建设一方面要以区域内的非遗为基础,一方面也要配合非遗保护建立起有效的非遗传承机制,这样才可能使得城镇的空间成为文化空间,才可能使得城镇成为宜居之所。

  新型城镇化要以文化作为基本手段弥补以往城镇化只重经济的缺陷,以此来调整城镇化建设的方针策略。文化生态保护区是以区域概念为依托弥补以往非遗保护只重视非遗项目和传承人保护的缺陷,以期将非遗项目和传承人纳入区域社会进行整体性保护。毫无疑问,文化生态保护区与城镇化必然交融在一起,非遗及其保护就是新型城镇化所需的,新型城镇化的目标和指导思想就是非遗保护进入区域社会的必然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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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中国民俗学网
【本文责编:孟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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