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民俗学会最新公告: ·中国民俗学会2024年年会在中山大学开幕   ·[叶涛]中国民俗学会2024年年会开幕词   ·UNESCO ‖ 今天,我们庆祝首个国际非物质文化遗产日  
   民俗生活世界
   民间文化传统
   族群文化传承
   传承人与社区
   民间文化大师
   民间文献寻踪
   非物质文化遗产
学理研究
中国实践
国际经验
立法保护
申遗与保护
政策·法律·法规·
   民间文化与知识产权

政策·法律·法规·

首页民俗与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政策·法律·法规·

江西省人大:《江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2015)
  作者:江西省人大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15-09-03 | 点击数:4614
 

  江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2015)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5号)

  《江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已由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5年5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5年5月28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和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三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

  第四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合理利用与发展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

  (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

  (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

  (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

  (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

  (五)传统体育和游艺;

  (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凡属文物的,适用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应当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注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协调。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宣传,提高全社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出版、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宣传,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

  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捐赠资金以及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实物、资料。

  第二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和代表性项目名录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规划和保护、保存工作的需要,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对相关部门工作领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时,相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相关部门也可以对其工作领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供非物质文化遗产线索。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予以认定、记录,建立档案和数据库,并及时组织专家对调查信息进行甄别、整理和发掘。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中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以及建立的档案应当妥善保存,防止损毁、流失。

  第十一条 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本省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省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情况书面告知调查所在地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由其负责对境外组织或者个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实施监督管理。

  依法获得批准的境外组织在本省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与境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合作进行。调查结束后,境外组织与合作的境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术研究机构或者境外个人应当在二十日内,向省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和调查中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

  第十二条 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考察、采访和实物征集时,应当征得调查对象的同意,尊重民族风俗、信仰和习惯,不得非法占有或者损毁相关实物和资料,不得侵害调查对象的合法权益,不得歪曲和滥用调查成果。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列入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

  (二)具有历史传统和清晰的传承脉络,至今仍以活态形式存在;

  (三)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在本行政区域有较大影响力。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从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中,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推荐列入上一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推荐项目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介绍,包括项目的名称、历史、现状和价值;

  (二)传承情况介绍,包括传承范围、传承谱系、传承人的技艺水平、传承活动的社会影响;

  (三)保护要求,包括保护应当达到的目标和应当采取的措施、步骤、管理制度;

  (四)有助于说明项目的视听资料等材料。

  省人民政府统筹协调各有关方面,可以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推荐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联合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建议。

  第十六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认定实行专家评审制度。评审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库,专家库由文学、艺术、民俗、社会、宗教、医药等相关领域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良好职业道德的专家组成。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小组和专家评审委员会,对推荐或者建议列入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进行初评和评审。专家评审小组组成人员不少于三人,专家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少于七人,参加专家评审小组的专家不得作为专家评审委员会成员。专家评审小组通过集体评议形成初评意见,送专家评审委员会审议。经专家评审委员会审议形成审议意见。

  初评意见、审议意见应当经专家评审小组、专家评审委员会成员过半数通过。

  专家评审小组和专家评审委员会从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库中随机选择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未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库的,从相关领域选择专家组成。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将拟列入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通过报刊、网络、电视等新闻媒体予以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期不得少于二十日。

  公示期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异议的,应当书面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经过核查,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告知异议人并说明理由;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组织评审。


继续浏览:1 | 2 | 3 | 4 |

  文章来源: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网 2016-07-05 15:25:02
【本文责编:博史伊卓】

上一条: ·山东省人大:《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2015)
下一条: ·甘肃省人大:《甘肃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2015)
   相关链接
·UNESCO ‖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第十九届常会召开在即·[高荷红]“伊玛堪”:从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到人类代表作
·[李锦 朱燕 王锋]从“non-physical ”到“ intangible ”:“两分制 ”视角下,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 ”术语的选择与确立·[朱奕丰]情知所起:文化认同视角下昆曲教育与活态传承的共生研究
·[周全明 王慧婷]非遗视域下滦南评剧的在地化保护与开发·[赵宇 张晓桐 史慧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实践探索
·[张宇萱]整体视角与过程转向:国内外遗产化研究综述·[张一帆]短视频语境下表演艺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传承路径
·[张思蕊]非遗视角下满族说部的传承与助力乡村振兴战略研究·[张庆全 胡燕]第七艺术视域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发展
·[张巧坭]大石窝石作文化村落的整体性保护·[姚远]基于拉帕波特仪式传播理论下的非遗传承发展路径探索
·[严利]贵州苗族芦笙舞“滚山珠”的传承与保护研究·[许逸亭]“以事象为中心”到“以人为中心”:非遗商业化不足问题的分析和对策
·[谢行发 沈琪]广东三灶鹤舞非遗传承与发展研究·[谢开来]大众文化中的咏春拳叙事研究
·[温必锋 尹海鹰 沈素惠 黄玉霞 王杰]传承多彩非遗,筑梦美丽花城·[卫才华 方洁]人本中心视野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价值再评估
·[王娜]威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情况调研报告·[王晨]民间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研究

公告栏
在线投稿
民俗学论坛
民俗学博客
入会申请
RSS订阅

民俗学论坛民俗学博客
注册 帮助 咨询 登录

学会机构合作网站友情链接版权与免责申明网上民俗学会员中心学会会员 会费缴纳2024年会专区移动端本网导航旧版回顾
主办:中国民俗学会  China Folklore Society (CFS) Copyright © 2003-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地址:北京朝阳门外大街141号 邮编:100020
联系方式: 学会秘书处 办公时间:每周一或周二上午10:30—下午4:30   投稿邮箱   会员部   入会申请
京ICP备14046869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602201293       技术支持:中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