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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世界遗产公约》修订的中国意义
198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批准加入《世界遗产公约》。30多年来,中国的保护实践在物质遗产方面取得了成绩,但在对公约精神的领会、批判和贯彻方面不尽如人意。应该说,公约在各个民族国家的履约实践中产生的问题,除了“经”本身的立场问题之外,也有“经”被念歪了的问题。我们可以看到,一方面,中国遗产保护实践中出现的一些有名无实现象,其根本原因是缺乏对遗产和传承人本身的尊重,也就是缺乏对公约倡导的普遍价值的贯彻和执行,从而导致行政包办和唯利是图,仅仅把遗产及其传承人当作手段而没有同时当作目的,造成本末倒置。这种与作为理想概念的文化先验立场的严重脱节,首先发生在学者的头脑和意识之中,而不是在官员和老百姓那里。因为学者的任务主要是生产知识和观念,如果学者的认识不到位甚至滞后于实践,那就是学者的失职。学者的职责是首先弄明白“经”是什么,它是否有问题,它本来想说什么、想干什么。中国的遗产保护工作毕竟是在履约的前提下进行的实践,而不是关起门来各行其是、各自为政。因此,能否利用遗产保护的实践契机有效地在中国实践现代的普遍价值,以国际的普遍价值标准倒逼国内某些“特殊的”行政本位规则,首先得有学者的开悟,其次才是官员和老百姓的觉醒。
当然,公约的普遍价值诉求本来就不会自动实现,尤其在一个行政权力过于强势的社会,我们不能仅仅指望某些行政官员会主动放权。但我们可以看到,加入公约的确为改善地方民众的经济地位和政治地位、改变传统观念和文化管理体制提供了历史机遇。要真正抓住这个机遇,还需要学者和地方民众主动发挥各自的积极性,而不能仅仅被动等待。只有我们首先理解公约的普遍价值诉求并且想方设法地把它体现在制度设置和行动细节之中,公约才不至于沦为花瓶式的摆设。中国通过加入公约而开展的遗产保护实践也是我们进行公民历练的一个过程。也就是说,对中国更具根本意义的问题是:在地方遗产可能变成世界遗产的过程中,地方的民众能否学会从原先的臣民、顺民成长为国家公民和世界公民?传承人能否随着自己的遗产一起获得普遍价值的启蒙和自我认可?这些都取决于我们自己。我们越是能够主动发挥自己的能动性,就越有可能通过追求遗产突出的普遍价值和全球正义来突破某些体制坚冰的一角,慢慢矫正某些行政本位的偏失做法,直至推动文化管理体制的变革。当然,在中国目前的体制框架下,学者在现实中能起的作用仍然有限,但我们可以立足本职,先做公约精神的宣传和普及工作,也就是首先在思想观念上进行自我启蒙和社会启蒙。
此外,公约倡导的保护同样不是保护所有的遗产,也不是要保护各种遗产的特殊价值,而是要保护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和人类共同价值的遗产。假如某个地区的人们不愿参与这种有关普遍价值和共同遗产的保护实践,那也应该尊重他们的选择。实际上,无论个人、群体还是民族,即便弱势或弱小,只有勇敢地加入并积极践行普遍价值标准才可能真正实现保持自己特色的愿望,因为“只有勇于承认并且承担起人类的普世价值,才能真正强大起来并且获得普遍的尊重和应有的尊严”[18]。中国学者应该努力摆脱习惯成自然的单纯民族主义、地方主义情绪,因为如果一味地受这些情绪的左右而罔顾其他,那么,不仅可能舍本逐末并失去客观的学术评价标准,而且不同个体和群体之间的极端权利主张也会陷入相互打架和难以调和的矛盾之中。也就是说,由于缺乏普遍价值标准的公开检验和制度约束,这种各顾各的权利主张必然会落入强权为胜的丛林法则之中。这种局面与我们追求的个性自由与独特表现恰恰是背道而驰的。
结 语
公约及其《操作指南》的不断修订也表明,尽管对遗产普遍价值的探寻是一个艰难的过程,但必须始终站在文化的先验立场之上。普遍价值标准的核心在于基于良知和理性判断是否侵犯人权、是否有利于维护人性和人的基本尊严。不仅因为普遍价值具有先验的人权标准和全球公民身份认可的客观立场,而且因为它是中国文化传统的“阿喀琉斯之踵”,所以才特别值得我们去艰难地实践。只有从作为理想概念的文化先验立场出发,中国的遗产保护工作才能回归本位并且秉持理性的目标和方向,才能积极应对这个时代给我们提出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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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民俗学网 【本文责编:张倩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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