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畲族乡村发展成效概览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畲族结束了历史上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长期边缘化地位,畲族社会经济文化水平逐渐获得质的飞跃。尤其是近十余年来,随着国家政府对少数民族新农村建设扶持力度的日渐加大,浙、闽、粤、赣、皖等省各级地方政府也对畲族这一世居少数民族的新农村建设尤为重视。正是在各级相关政府部门的财政支持和战略指导下,我国畲族乡村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方面取得了令人瞩目的发展成就。主要体现在:村民自治、能人治村等乡村治理方式的摸索前行;交通道路、民居改造、环境治理等村落基础设施建设的日臻完善;农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和山林特色经济资源的产业化;畲族农民人均年收入的大幅度增加和文化教育程度的普遍提升;文化广场、文化礼堂、畲乡风情广场等村落社区文化空间的陆续修建;“三月三”畲乡风情节等传统节日的普遍复兴;畲族民歌、祭祖、编织、武术、谚语、节日等畲族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逐级申报及对相关传承人的制度保护,等等。
尤其是近五年来,畲族特色村寨建设工作卓有成效。自2009年国家民委和财政部联合开展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保护与发展试点工作以来,各地畲乡畲族特色村寨保护与发展试点工作亦紧锣密鼓地跟进,经过五年的努力,至2014年,闽、浙、粤、赣、皖等五省共有19个畲族特色村寨被国家民委列入首批“中国少数民族特色村寨”名单(全国共有340个)。其中,福建省9个(福州市连江县东湖镇天竹村、南平市延平区水南街道岭炳洋村、三明市永安市青水畲族乡沧海村、漳州市漳浦县湖西畲族乡顶坛村、漳州市华安县新圩镇官畲村、宁德市蕉城区金涵畲族乡上金贝村、宁德市蕉城区八都镇猴盾村、宁德市福安市穆云畲族乡溪塔村、宁德市霞浦县溪南镇白露坑村),浙江省6个(杭州市桐庐县莪山畲族乡中门民族村、湖州市安吉县章村镇郎村村、温州市平阳县南雁镇堂基村、丽水市莲都区大港头镇利山村、丽水市景宁畲族自治县东坑镇深垟村、丽水市景宁畲族自治县大均乡李宝村),江西省2个(赣州市赤土畲族乡青塘村大岭背组、吉安市青原区东固畲族乡江口民族村蔡家垅自然村),广东省1个(汕尾市海丰县鹅埠镇红罗畲族村),安徽省1个(宣城市宁国市云梯畲族乡千秋村),以上这些榜上有名的畲族村落被誉为“民居特色突出、产业支撑有力、民族文化浓郁、人居环境优美、民族关系和谐的少数民族特色村寨”。[9]
事实上,除了以上国家民委首批正式命名挂牌的畲族特色村寨以外,闽、浙、粤、赣等地畲乡还有许多成效显著、方兴未艾的畲族特色村寨。诸如:浙江省文成县黄坦镇培头民族村、泰顺县司前畲族镇左溪村和竹里村、景宁畲族自治县鹤溪镇敕木山村、丽水市莲都区老竹畲族镇沙溪村、临安市於潜镇铜山民族村,等等。畲族特色村寨建设项目的试点推进,深化了畲乡新农村建设的进程,促进了畲乡民俗风情和乡村休闲旅游业的发展,推动了畲族文化与经济的良性互动。
畲族乡村发展上述成就的取得,是基于各级政府政策性支持和广大畲族村民积极进取的共同产物。例如,自2003年浙江省政府斥巨资实施村村通公路的“康庄工程”以来,宽广平坦的公路才逐步延伸至昔日地处僻壤的畲村,四通八达的交通网让畲村山林经济资源的开发和畲乡旅游经济的发展具有现实可行性。而各地畲乡新农村建设项目的深入开展,尤其是民族特色村寨建设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所带来的畲乡巨变,更少不了各级政府所提供的可观的少数民族特扶资金。当然,在畲族乡村发展进程中,广大畲族村民(尤其是那些热心村落发展事务的村落精英们)也为此付出了大量辛勤的汗水,他们充分发挥村落建设主体的主观能动性,积极利用区域经济辐射的优势和国家对少数民族的优惠政策,以高度的文化自觉和超越大山的精神,克服传统的农耕思维模式,淡化族群封闭心理,进而从根本上扭转了昔日畲村的贫困局面。
三、畲族乡村发展问题反思
然而,笔者通过在浙南畲村点面结合的田野调查不难发现,畲族乡村的发展也存在着一些明显的问题,归纳来起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从发展模式而言,自上而下式的政府主导型发展模式是一把双刃剑。长期“以山为基、以农为本”的畲族村落由于受区位环境和历史传统的双重制约,总体上经济基础薄弱、经济结构单一、发展起点低,其发展大都依赖各级政府的财政支持和民族政策扶持,故属于自上而下式的政府主导型发展模式。从辩证的观点来看,政府主导型发展模式具有规划细致、布局全面、资源集中、行动高效等优势,这对低起点的畲族乡村发展的启动和推进尤为重要,也确实取得了卓越成效。但从长远发展来看,该模式也存在着内源性发展动力不足的弊端。一方面,畲族村民因自我发展能力弱而过度依赖政府的财政扶持,另一方面又因长期习惯依赖政府资助而寻求自我发展或社会力量参与的制度创新意愿和动力严重不足,进而难以发育形成多元化的发展模式和个体充分自由表达、实现自我价值的完善机制,最终影响畲村的可持续发展。自我发展能力弱与过度依赖政府两者之间互为因果、恶性循环。尤其是在畲村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面对民居新旧杂陈、道路狭窄不平、环境脏乱不堪、改造工程复杂浩大等局面,往往会出现摊子铺得过大和资金缺口严重等窘况,进而陷入如何进一步“向政府要钱”和等待“政府拨款”的被动发展境地。
其次,从发展组织而言,与畲族乡村发展密切相关的乡村治理机制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乡村治理是国家治理体系的基础,简言之是指对乡村社区的组织管理和制度安排,其宗旨是服务农民、解决民生、推动乡村发展。自1983年农村人民公社体制被正式宣告结束后,不久建立了乡(镇)政府、村委会、村民小组这一新的农村建制,凸显了乡镇政权的主体地位,迎来乡村治理新模式。国务院对乡镇组织的职能有着十分明确的界定:除政治职能外,对乡村社区经济活动限于宏观管理范畴,主要是政策指导、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服务监督。自2002年全国人大九届五次会议正式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来,村民自治制度广泛实施,我国广大农村普遍建立了村支部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村经济联合社、村民代表大会、村民理财小组等多元化基层农民组织,新的乡镇治理机制逐步形成。随着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农业产业化的需要,许多农村还成立了各种类型的新型合作经济组织以及社会性民间组织。[10]从以上政策法规和组织框架来看,我国乡村治理体系可谓日臻完善。然而在实际运作中,各级组织的职能角色却出现了错位、越位和缺位等现象。[7]75该现象在少数民族农村社区因社会发育程度低而表现得更为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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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民俗学网 【本文责编:孟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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