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1年昆曲艺术入选世界“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直到2011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保护工作十余年来的发展得到了国内外的广泛赞赏。近些年,数字技术正在悄然改变着非遗等人文资源的存在、展陈、传播和接受方式,同时也深刻影响着哲学社会科学和传统人文学术的走向。
数字化渐成新话题
非遗数字化主要包括对非遗的数字化采集、存储、管理、展陈和传播等几个工作环节。非遗与数字化之所以能够互相借力,从非遗数字化的对象来看,这是由非遗天然存在形态所决定的。非遗借助民众口头演述、手工制作等民俗传统而传承,因而也就主要以声音、手工艺品、文化空间等表现形式为载体,而这些载体恰恰可以借助数字化手段实现数字格式存储。
非遗数字化的优势在于,社会大众可以方便地从非遗数字化成果中找到个人比较熟悉的、与自身生长文化相关的共鸣点,也可以从中快捷地了解到自己相对陌生的其他区域文化和地方性知识。而且,借助大众与数字化成果的人机互动过程,非遗数字化成果所展陈的知识并非直线式地推送给大众,而是依靠关联关系以网状知识的形式让大众习得,真正将非遗的现代传承环境和传承过程“虚拟化”。目前,我国非遗数字化工作正呈现出上升态势,但总体上还处在起步阶段。
技术与理念的结合
数字技术为非遗保护提供了新的平台,但在研究过程中,笔者也发现了一些问题:重总量轻专题、重客位轻主位、重借鉴轻定制以及重技术轻理念。
在非遗保护工作的具体进程中,由于非遗门类繁多、地区差异大,各省市文化局等政府单位只能以扩大总体非遗储量为目标,各地的非遗工作也就主要表现为对非遗的抢救性保护。“重总量”具体表现为对非遗的普查,也就是将非遗代表性项目由非物质形态转存为音频、视频、图片和文档等多种格式的跨媒体资料。这在当前非遗传承人普遍高龄的情况下,在抢救文化多样性的意义上,是绝对紧迫和急需的。但我们也要注意到,在对非遗总体储量扩大搜集抢救的同时,应适当注意对非遗进行专题类挖掘,比如对于某一地区有特色或有代表性的项目“深挖井”,把工作推向深入,建立专题型资料库。笔者认为,只有总量和专题同时抓,两条腿走路时,才能真正达到对非遗进行整体性保护的初衷。
目前,国内有些非遗数据库更多是从非遗管理的角度开展工作,是对非遗普查文件、资料的存档,大多表现为政府和学者的行为。因此,需要我们更多将视角聚焦在非遗持有者的文化主体也就是民众身上,从文化主位的角度来深入思考非遗数字化“为了谁”的问题。从非遗数字化的具体操作实践来看,当前非遗数字化工作所采用的元数据标准,主要是参考和借鉴已有的、国际通行的都柏林数据标准,而作为人文资源的非遗,在参考国际标准的基础上,并不应完全照搬或者削足适履,而应当定制开发符合对象特征又兼具专业研究分类特点的元数据标准。
在数字化助力非遗保护的新形势下,为建立非遗数字化网络平台,实现规范的档案管理,对非遗保护从业人员进行非遗数字化培训应是有力举措。但据笔者了解,目前多数培训班都只是关注如何拍照、摄影、填报数据、做好田野访谈录音等技术层面的问题,主要还是解决在数字化搜集资料阶段的问题。实际上,后期对资料的存储、分类、再开发以及数字化平台应用体验等研究层面的工作尚有待大力跟进。非遗数字化工作,是整合多种介质资料的立体性工作,它不仅要能够体现非遗历史变迁与传承的信息,还要保存非遗的地区差异信息,只有技术与理念的结合,才能真正进入非遗的综合性研究。
不断更新非遗数字化数据
不得不承认,非遗数字化在前期投入上走的是“高端路线”,但越是在起步阶段,就越应搭建好工作框架与平台,建立起工作模式,保证工作具有良好的可持续性。实际上,保证非遗工作的可持续发展,以及允许非遗数字化数据的不断更新,恰是新时代非遗数字化研究手段优势之所在。因此,发挥好这一优势,我国非遗保护工作和文化建设势必会事半功倍。
首先,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形成政府统筹模式。由于非遗门类广,地区差异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非遗代表性项目的宣传和展示上又需要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配合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这便要求政府开展工作客观上应遵循非遗的分布特征,适当实行跨地区、跨省的合作,在经费使用上避免重复立项,发挥地区带动效应和整合优势。总体上看,政府应在非遗保护项目的数据采集、技术研发、设备采购、成果发布等方面做好经费宏观调控,并以数字化成果是否满足民众需求、符合民众愿望为标准,做长期跟踪观察和绩效考核。从文化建设的大局着眼,非遗数字化工作并非是短期行为,要讲求长效机制。
其次,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注重团队合作研究。随着非遗保护工作的不断深入,中国艺术研究院、中央美术学院、中山大学等各地高校和科研院所纷纷成立非遗研究中心以及开设非遗相关课程。据截至2014年底的不完全统计,共有近40所院校,在文学、历史学、艺术学、管理学、工学、社会学等6个一级学科下的10余个专业开设了非遗相关课程。在非遗的保护与研究方面,高校、科研院所、图书馆、美术馆等应积极发挥非遗的社会教育功能,以多学科知识背景、交叉学科人才为梯队,加强与技术公司合作。在一定意义上,人才团队建设,其实是搭建起了科研与技术、政府与学界、学界与社会互相沟通的桥梁。
最后,完善数据共享机制,跟进相关立法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已明确指出,在国家层面鼓励和支持开展非遗项目的传承与传播,如若涉及知识产权,遵照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执行。但随着近年数字技术的快速发展,非遗在数字时代的共享成为永恒的命题。数据共享应根据工作环节制定细化的共享机制。那么,如何在非遗数字化工作的多个工作环节中实现数据共享?例如,在数据采集层面,相关的数据标准在标注使用来源的情况下,应尽量共享和推广。再如,数据展陈和数字传播层面,相关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应享受怎样的权益?某一民族集体创作的作品又该如何考量?这些问题的探讨与解决,需要文化界、法律界专家的共同努力。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文学研究所)
文章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2015年10月01日 08:47 【本文责编:博史伊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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