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兰是“地理小国”,南北距离300公里,东西跨度不过200公里,相当于两个半北京;荷兰又是一个在人类文明史上留下印记的“文化大国”,有着丰富的文化遗产资源,并探索形成了一个注重“活化利用”的管理理念和保护体系。荷兰遗产大致分为两类,可移动遗产和不可移动遗产,不可移动遗产主要包括历史遗迹和文化景观。针对可移动遗产,荷兰建立了“荷兰收藏”制度;不可移动遗产,荷兰则有完善的登记制度。与此同时,荷兰还非常注重考古调查和文化景观的保护。
收藏制度
“荷兰收藏”包括荷兰所有对公众开放的可移动遗产。这些藏品的大多数由博物馆收藏,部分由教堂、大学(学术类遗产)、地方当局和公司(历史形成的公司藏品)收藏。其中的“荷兰艺术收藏”主要由国有博物馆、政府部委和文化遗产局管理。这是一个非常多元化的收藏,大致可以分为美术和应用艺术。美术藏品包括古代和现代画、纸上作品(素描和图形艺术)、雕塑、摄影、视频、装置和表演等;应用艺术藏品包括陶瓷、家具、纺织品、玻璃、珠宝、设计图纸和海报等。此外,荷兰艺术收藏还包括建筑碎片和考古对象。荷兰文化遗产局负责管理非永久借出给博物馆的大约10万件荷兰艺术收藏,其中,大多数收藏租借到博物馆、公共建筑和荷兰驻外使馆,其余部分存放在海牙附近的艺术收藏库。目前,荷兰文化遗产局正在压缩藏品规模以创建一个更为精细的高品质艺术集合,多余艺术作品优先通过再安置数据库转由相关博物馆承接,也可以通过拍卖甚至eBay转给私人。
遗产登记制度
据统计,荷兰登记在册的不可移动遗产6万项。其中受到国家保护的文化遗址1500项。另外,荷兰还有440个城乡保护区。为保护历史遗迹,荷兰建立了省、市不同级别的认定体系。任何建筑或遗迹被认定后,有专项资金用于维护它们,其修复、拆除等活动都需要相关部门许可。
荷兰政府拨款资助列入国家名录的古迹保护和恢复,主要的资助方式有:预防性和常规定期维护。寺庙、城堡、风车和灯塔的所有者可以获得国家资助,住宅的业主有资格申请国家贷款;资助重建计划的可行性研究方案,帮助业主探索重建的可能选项;“风水不透计划”为大型废置不用的历史建筑的保护及再开发提供全面财政保障。
考古调查
荷兰考古遗迹主要包括巨石室墓、住宅丘、沉船和古墓等。荷兰政府非常重视地下历史保护,并认为最好的保护就是保持其原始埋藏状态,任何的土地开挖都必须意识到考古遗迹的存在可能,在制定区域规划以及颁布建筑、拆除许可时,必须考虑到可能埋藏的考古对象。在一些区域,建筑行为必须在完成考古预调查之后才能进行。地方当局制定的区域规划明确要求,考古预调查必须在建筑项目施工前进行。
过去,荷兰大多数的考古调查由大学、地方当局和文化遗产机构进行。近来,由于土地建设项目的增多,考古遗址变得愈加重要和迫切,荷兰政府向私人公司开放了初步考古调查市场。为了保证考古调查质量,荷兰制定了考古质量标准,并据标准分别制定了地面、水下考古工作手册。
考古研究的成本,一般来说,由影响土地方比如建筑项目委托方负责考古研究的成本。但是,在土地影响方承担的考古调查成本过高时,地方当局可以视情提供资助;若地方当局承担过大时,教文科部也会酌情提供资金支持。
荷兰省级政府主管部门通过划定“考古警戒区”,要求该区范围的地方当局,必须在设定期限内完成一个兼顾实际和潜在考古关切的区域规划。荷兰各省建有考古发现资源库,用以保存考古发现(信息)并用于研究。省级机关也可以授权地方政府建立自己的考古发现资源库。
中央层面建有海上考古发现资源库。在荷兰,任何人发现考古对象或特征都有义务向有关当局汇报。登记信息主要包括:该发现点的位置和性质;发现对象及周围土壤特点;日期;发现点的法定保护状态;已经调查的考古学家的部分。为此,荷兰政府建有覆盖全国的Archis考古信息系统。Archis系统由国家文化遗产局管理,包含各7.5万个考古发现点和1.3万个从史前到现代的历史遗迹。
文化景观
荷兰认为文化景观是荷兰的完整部分,由人的思想、行为定义和塑造。荷兰的文化景观保护目标是让历史的不同阶段的景观保持可见。荷兰1988年的《古迹及历史建筑法案》把“保护区”定义为“一组不可移动的对象,因其空间和结构的一致性以及文化、美学、历史价值而攸关公众利益,必须包括至少一处有纪念意义的古迹”。
目前,在荷兰有大约440个城市和乡村保护区。这些保护区有的是长期历史形成的重要区域,比如莱顿和斯内克城;也有的是通过命名让其具有历史的重要性,比如南林堡的矿区村庄、霍伊地区的宏伟居民区;还有一些工业园区如皇家威廉敏娜港口码头因其重要性也受到保护。
荷兰教文科学部、基础设施和环境部负责命名国家城镇保护区,以保护其过去和将来的历史特色。一旦划定保护区,当地政府就要通过区域规划来保障其保护。保护区设定保护时期,比如,目前,荷兰政府正在进行1850年至1940年间的保护区设定。保护区的保护与历史结构相关,但是可以有新的建筑,只要其新用途与该地区的传统特色保持一致,旧建筑也可以改变用途。保护区的保护和保护对象的保护可以是互补的,但不能偏颇,更不能用一种保护代替另一种保护。城镇保护区主要是保护区域的特征结构,其目的是为了确保它能够继续在未来以同样的方式发生作用;而保护对象的保护则是要确保建筑外观和材料的真实性。
文章来源:中国文化报 2015年10月1日第3版 【本文责编:博史伊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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