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新文化等级化的出现
毋庸置疑,《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建立的基础之一是文化平等。它主张人类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都应该得到平等的尊重和理解,“那些被认定并且成功列入各种名录的遗产并不比那些未列入者享有更大的价值或者拥有更大的优越性”。[5]正因如此,在每年度的《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申报表填写备忘录》(AIDE-MÉMOIRE FOR COMPLETING A NOMINATION TO THE REPRESENTATIVE LIST OF 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OF HUMANITY)中,都会反复重申“无价值评判”的平等原则,例如,在2015年的《备忘录》中,明确指出:“委员会强调:它决定此时不予列入某个项目决不是对此项目自身价值的判定,而只关涉申报表中呈现信息的确当性”(“列入系基于申报表”,第6条),相应地,建议某项目予以列入“完全是基于申报表中所呈现的内容,并不暗含着对该项目的价值评判,或者以任何方式质疑其是否是需要得到紧急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列入系基于申报表”,第7条),而且,委员会在指南中特别提醒各缔约国在填写申报表时,注意避免使用这样一些暗示着价值评判的词汇,例如“exceptional value”(特殊的价值),“masterpieces”(杰作),“unique” (独一无二),“correct”(正确的),“ancient”(古老的)等等,认为这样的词汇与《公约》的精神相违背(“不恰当的语汇”,第14条)。
坚持文化平等、无价值评判的原则无疑是正确的。但是,在现实中,在全球性的范围内,名录制度的确使人产生了价值判断,从而在不同文化间、甚至是同一文化体系内部,造成了新的等级化,由此带来了激烈的地域、群体、国家之间的纷争。
事实上,就在《公约》生效不久,一些民俗学家、人类学家即表示了对遗产名录制度带来的“遗产化”(heritagization)问题的担忧,如今,这类担忧日益加剧。[6]在批评这类新等级化现象时,美国弗吉尼亚大学社会学系的燕海鸣所借鉴并使用的几个概念颇有启发性,对我们反思这类问题很有帮助。他用“本质遗产”(heritage in essence) 来指那些在普遍意义上具有历史和艺术的内在价值的历史遗存,而用“认知遗产”(heritage in perception)来特指那些在当代遗产标准框架下“认定”的遗产,如“世界遗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等。而选择、认定、将一项历史遗存评定为“遗产”并加以保护和利用的过程,如今为广泛地称为“遗产化”。[7]燕海鸣认为:在各类遗产名录出现之前,所有的本质遗产在社会地位上都是平等的,而遗产化的过程不仅把“本质遗产”变成了“认知遗产”,而且也使一些本质遗产失去了大众和知识界的关注——他把这一过程称之为“去遗产化”(de-heritagization)。尽管去遗产化的结果并非各类名录的初衷,但是却在现实中真实地发生着。[8]
在中国的社会现实中,这样的文化等级化也在非遗领域普遍地存在。比如,2006年,由广东省文化厅、香港特别行政区民政事务局、澳门特别行政区文化局联合申报的凉茶传统制作技艺被列入首批国家级非遗名录。自此,广东凉茶赢得了大众更广泛的关注,也收获了更多的发展商机。而与此同时,使用相同传统手工技艺的广西凉茶却承受了“去遗产化”的过程,公众的关注程度被削弱,也相应地丧失了竞争中的商机。[9]
新的文化等级化也发生在传承人中间。一旦某个个人被认定为“代表性传承人”,他/她毋庸置疑地会吸引更多关注的目光,社会地位得到提升,也会收入额外的生活补贴。这加剧了日常生活中传承人之间的竞争与冲突。在笔者长期跟踪调查的河南淮阳的人祖庙会上,一位捏泥泥狗的民间艺人因为被认定为了县级的代表性传承人,他制作的泥泥狗因此以比一般艺人稍高的价钱出售,相关的荣誉证书以及媒体的报道也常被摆放在其摊位的显要位置。他没有料到,这为自己带来了困境:曾经一同摆摊的同伴们大都不愿意再和他一同摆摊了,他的摊位只能孤零零地被孤立在另一处。
需要反思并警醒的另一个现象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正在非遗话语中变得越来越强有力,并日益成为新等级化中的至高力量——争取本地或者本族的某一非遗项目被列入教科文框架下的“人类代表作名录”(或者与此并立的其他名录),正日益成为各级地方政府热衷的最高目标。至此,非遗领域中的等级化已经非常明显:从区县、市、省、国家再到教科文,构成了该等级从低到高的渐次级序。对绝大部分人来说,在该级序中等级越高,则意味着价值越大。
如何解决非遗保护领域出现的日益严重的新文化等级化?对此,曾长期参与教科文非遗保护事务的韩国著名民俗学家、人类学家任敦姬(Dawnhee Yim)教授指出:“我们必须转变自己的这一观念:被列入名录的遗产比未被列入的遗产享有更大的价值或者拥有更大的优越性”,“我们必须产生这样的范式转换:世界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应该得到平等的尊重和理解”。[10]但是,现实总是比我们的理想更为严峻、复杂。该如何有效地解决现实社会当中出现的新文化等级化问题、促使人们实现这一范式的转换呢?抑或,名录制度本身内在地、无可避免地暗含着等级化?如果名录制度存在无可挽救的缺憾,那么有没有其他更好的非遗保护办法?……相关的探索,无疑需要更加深入地开展,中国政府和学者,也需要为此付出更多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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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民俗学网 【本文责编:孟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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