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华盛顿会议,2003年《公约》准备期的关键事件
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版权部门尝试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联合制定一个国际文件,该文件有两个目的,首先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其次是对与之相关的知识产权的保护。然而,到了1985年,有一点已经越来越清楚,即仅想依靠一份文件就实现这两个目标,实在是太好高骛远了。于是自此之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关注全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国际法律文书起草中,不再寻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参与。最终它在1989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上成功通过了《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即此后的1989年《建议案》)。但是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1995年至1999年期间组织的调查显示,这个不具有约束力的国际法律文书对成员国几乎没有影响,因此在1999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史密森尼学会(Smithsonian Institutions)联合组织召开了一次名为“全球评估《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在地赋权与国际合作”(“A Global Assessment of the 1989 Recommendation on the Safeguarding of Traditional Culture and Folklore: Local Empowerment and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的国际会议,以重新审视1989年《建议案》。
这次会议有很多专门研究文化遗产的法律专家参加,他们最后得出的结论是,1989年《建议案》中的主要概念和其中包含的保护方法,已经不再适应当今的世界形势(Seitel, 2001: 272-275),同时,会议还建议拟定一份与当时世界(the then-contemporary world)的社会、文化环境相适应的新文件。会上的批评主要集中于“民俗”(“folklore”)一词的使用及其界定,“民俗”一词过于强调结果(product-oriented),而相关的象征、价值观和过程应该被给予首要的意义。 会议建议发展一个“符合当下学术界关于民俗定义的更具包容性的,基于将创造或重新创造事件视为一种社会行为的定义”(McCann et al., 2001: 59)。
华盛顿会议制定的这些新原则,由始至终指导了2003《公约》的起草工作。
4、齐头并进的行动:发展“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项目和《公约》的起草
1998年,“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项目开始实施。同时,按照华盛顿会议的建议,1999年十月,捷克共和国、立陶宛和玻利维亚联合推动了起草一份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法律文书的进程。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启动《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同时,也在为将来的《公约》做准备。《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检验了概念的有效性,也检测了那些可以在起草过程中被解决的问题(5)。随后,教科文组织通过将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列入该组织所有的八个重点项目之一,使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进入主流(6)。这个公告在成员国中引起了大量热烈而又富有争议的辩论。
在公约的众多预备会议中,有两个是值得一提的。第一个是2001年三月在都灵举办的“国际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定义”(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Working Definitions)圆桌会议(即所谓“都灵会议”)。该会议确定了《公约》的目的、范围、定义和法律框架,为未来的《公约》奠定了基础(Aikawa-Faure, 2008:22-32)。
第二次重要会议,是题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多样性的镜子”的文化部长圆桌会议,这次会议以另一种方式为《公约》的拟定发挥了重要作用。它在获得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成员国的政治支持方面具有决定性意义。秘书处的策略是获得那些支持制定一个新的《保护和促进文化多样性表现公约》(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and Promotion of Expressions of Cultural Diversity)的国家的支持。该会议提出的主题是验证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文化多样性如何是一个硬币的两面,这也暗示那些支持《文化多样性公约》(the Cultural Diversity Convention)准备工作的成员国也应该支持《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the ICH Convention),反之亦然。这个策略是成功的,这两个《公约》都被迅速通过,一个是在2003年 ,另一个则是在2005年。
最终,《公约》在2003十月得到通过,无反对票,但有八票弃权,它们分别来自英国、澳大利亚、新西兰、丹麦、俄罗斯联邦、美国、加拿大和瑞士。亚洲国家,特别是中国、日本和韩国,连同一些非洲国家一起,坚决为支持当前形式《公约》的早日通过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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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民俗学网 【本文责编:孟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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