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非物质文化遗产虽然在概念上仍然存在着无数混乱和争议,但是随着国家文化遗产日的设立和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工作的逐步实施,发掘、登录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工作却似乎一点也没耽搁,已经进行得差不多可以说是“蓬蓬勃勃”、“热火朝天”了。雷厉风行的大跃进作风再一次显示出了它的威力。
当然与每一次大跃进一样,这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随之而来的又是盲目性和破坏性的问题:地方政府为了争业绩、创品牌,商人为了有利可图的投资,纷纷争抢上“名录”、搞开发;真正科学的保护工作却往往被忽略了。
以保护遗产的名义获取利益,结果反而是对遗产造成新的破坏。这种情况在前几年国家开始关注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问题的时候就已经出现了。
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所面临的问题更为复杂。人们对于传统意义上的自然和文化遗产,虽然就如何保护的问题会有不同的认识,但至少对这个概念本身不会产生太大的疑问。
因此对于这类人类遗产来说,应该保护什么东西基本上是没有多少问题的;对怎样的保护才是真正科学的保护而不是破坏,也是比较容易辨别清楚的。
而非物质文化遗产就不同了。迄今为止,即使是在专业人士范围内,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究竟是个什么概念,它与传统意义上的文化遗产保护观念的联系和区别是什么,仍然存在不少争议。既然连这个基本的概念都有争议,可想而知,如何保护的问题就更加混乱了。
按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颁布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的提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指的是“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
这个定义中,一方面是“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等比较“虚”的东西,也可以说就是所谓“非物质”性质的内容;但另一方面,这些“非物质”的内容又需要依附于物质形态即“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而存在。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究竟主要是保护什么?许多麻烦和矛盾由此而产生。
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定义来说,对象当然是指那些“非物质”的内容,如仪式、习惯、趣味、观念、技能等等。但这些东西又必须通过物质化的对象存在和显现,比如昆曲只能通过《牡丹亭》之类曲目而存在,古琴也只能通过乐器和乐曲而存在。
但真正要保护的昆曲并不是某个具体的戏曲作品,古琴也不是乐器和乐曲,而是在一代代教学、模仿和社会接受中传承下来的艺术形式、技艺和审美趣味。如果昆曲的作品还在,古琴这种乐器和乐曲还在,但过去的表演形式和趣味没有传承下来,还能说这种艺术文化遗产仍然存在着吗?
再拿民俗的保护来说,假如一个村落民俗的物质形态被完完整整地保存下来,而原来生活于其中的文化群体,他们的生活方式和群体认同感却已消失,那种民俗遗产还存在吗?如果民俗由传统生活方式变成了文化旅游的观光对象,山歌由乡村中男女求爱的活动变成了舞台上的表演和KTV包房里的娱乐,这些文化活动还能够算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吗?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给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带来了新的难题。许多学者对这种文化遗产能否得到保护持怀疑态度,因为按照传统的历史主义观念,一定的文化形态是相应的社会物质基础的产物;随着社会物质生活基础的改变,建立于其上的文化形态也必然要改变。
“成为希腊人的幻想的基础,从而成为希腊(神话)的基础的那种对自然的观点和对社会关系的观点,能够同自动纺机、铁道、机车和电报并存吗?在罗伯茨公司面前,武尔坎又在哪里?在避雷针面前,邱必特又在哪里?在动产信用公司面前,海尔梅斯又在哪里?……阿基里斯能同火药和弹丸并存吗?或者,《伊利亚特》能够同活字盘甚至印刷机并存吗?随着印刷机的出现,歌谣、传说和诗神谬斯岂不是必然要绝迹,因而史诗的必要条件岂不是要消失吗?”
按照马克思这段话的意思,传统文化精神只能“作为永不复返的阶段而显示出永久的魅力”,也就是当作儿童的天真去欣赏,而不可能使它在现代文化中继续生存发展。
同样道理,我们今天所要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基本上都是属于传统乡民社会的产物,在当代都市社会环境和当代人的生活方式中能够存在吗?
在这种悲观主义阴影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主要目标常常是致力于使这些文化遗产能够在尽可能脱离当代文化影响的环境中延续。
对于民俗的保护,通常是希望使那些仍然保留着较多传统民俗的文化群落尽量不受或少受当代文化影响,继续固守他们原有的生活环境和生活方式;对于濒危的民间艺术、工艺等具体文化活动的保护,常常要靠资助传承人的方式使这些文化活动得以延续。
大体上看来,像建设大熊猫保护区那样,诸如此类的保护方式是在制造着原生态民俗保护区。
从专家的角度来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点是抢救濒危遗产,保护大熊猫式的方法似乎是不得已的手段。但这种保护真的能够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发展问题吗?
脱离了当代社会的生活方式和文化主流,这种隔离式保护的效果可能如同临终关怀一样,只是使这些文化形态勉强延续一段时间而已。凭心而论,持悲观态度的民俗学家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者对保护工作的前景看法基本上类似于临终关怀。
用花钱供养传承人或像设立自然生态保护区那样的方式使这类习俗、技能靠着输血的方式苟延残喘一段时期,在消亡之前拍些DV留作文化记忆,最后的归宿还是或迟或早的消亡。
的确,如果非物质文化遗产只能存在于传统的乡民社会,那么在当代文化环境中除了对它们实施临终关怀之外还能做些什么呢?
但问题在于,这种临终关怀式的保护与“公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理解以及所倡导的精神是否一致?应当注意到,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公约”在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之后紧接着有这样一段话:
“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不断使这种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同时使他们自己具有一种认同感和历史感,从而促进了文化多样性和人类的创造力。”
在这段话中我们可以得出的认识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是“虚”的,而且它还应该是代代相传又不断创新的“活的”文化。恰恰是这种“活的”,可以不断创新发展的性质,才是“公约”所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核心含义。
二
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否在当代文化环境中“活”下去,发展下去?
这里要解决的关键问题是:在新的文化空间中转换生成后的文化形态还能不能算作非物质文化遗产?如果考虑到传统文化在当代社会环境中的存在是通过商业化或政府的“形象工程”而实现的,人们就很容易联想到,商业活动可能为了开拓市场刺激消费而把文化遗产改造得面目全非或鄙俗化,政府为了招商引资或标榜业绩的功利需要而改造乃至滥造、伪造文化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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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民俗学网 【本文责编:陈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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