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5月1日起正式颁布实施,这是我国地方立法工作中的一项重要成果,也是上海非遗保护事业的一个里程碑。
近年来,上海的非遗保护工作在政府的引导下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另一方面也不能不看到,上海目前的保护事业还面临着许多困难,如资源濒危现象严重、保护责任主体不明确、工作机制不健全、经费投入不到位、区域发展不平衡等问题。由此可见,在当前的情况下,制定与实施《条例》是十分必要的,它可以把上海的非遗保护工作纳入到一个更加规范、科学与法治化的框架之中,使上海的非遗保护工作做到更加有法可依、有法可循。
此次颁布实施的《条例》充分体现了政府、学界以及社会有关群体的集体智慧。在《条例》中,不但较为明确地突出了上海非遗保护的工作重点,同时又充分展现了上海非遗立法工作者们的许多创新思路与创新理念,这对于今后指导非遗实践是极其可贵的。
保护与保存的关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名称中,并没有使用“保护”这一名词,其主要原因是考虑到当前我国非遗保护工作任务的广阔性,它不仅包含了对具有较高历史文化价值的非遗的保护,而且也包含了对历史文化价值虽然不是很高,但依然具有一定保存价值的非遗的保存。而《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则专门使用了“保护”这一名称,其目的主要就是为了突出非遗保护的重要性。尤其值得指出的是,《条例》提出的“保护”是一个大概念,其中已经包含了“保存”这一小概念。《条例》的第一章“总则”第二款中明确指出:“本市行政区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保存、认定、利用、传承、传播等保护活动及相关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十分清晰地体现出《条例》所谓的“保护”,实际上是包含了“保存”的内容。
政府责任与社会参与。在《条例》中,有着大量关于明确政府责任的条文与内容,例如市、区两级政府在调查保存中的责任;在项目名录与传承人的评审、认定、监督、评估中的责任;在经费设置、管理、监督中的责任,以及在社会宣传、教育培训等方面的责任等,对政府在非遗保护中的责任作了十分具体的规定。另一方面,《条例》也有相当一部分内容是鼓励各种社会力量参与非遗保护事业,并对其承担项目、资助经费、提供场所等行为予以法律支持,充分体现了我国政府提出的“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非遗保护工作原则。
活态保护与将非遗融入现代社会生活。非遗项目虽然大多是传统社会的产物,但是它们在当代社会中依然有着一定的生命力。只有通过代代传承的方式,将非遗项目与现代社会的生活方式联系起来,形成一定的对接关系,更好地为当代社会服务与利用,非遗的保护才能够称得上是一种“活态保护”。这种理念在《条例》中得到了较好的体现。在《条例》中,有相当一部分条款是关于鼓励与支持非遗项目进行活态传承和融入当代社会生活方面的,如鼓励非遗项目进入社区、学校,鼓励对非遗项目进行推广与创新,鼓励部分非遗项目进入生产性保护领域,进行一定的市场开发与利用等。这些条款的制定与实施,势必会对增强非遗的生命力、提高非遗保护事业在当代社会中的价值。
分类保护与差别性保护模式。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门类众多,各种不同非遗门类在其保护方式与保护路径上是不尽相同的。除此以外,由于各种非遗形式所产生的生态背景以及在当代社会中所处的生存状况、濒危程度各有不同,也决定了对于它们的保护不能千篇一律,一视同仁,而应该根据不同的门类提出不同的保护方式,实现分类性、差别性的保护路径。在《条例》中,对于这一问题具有许多创新性的探索。例如“对濒临消失、活态传承较为困难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应当采取将其内容、表演形式、技艺流程等予以记录、整理,编印图书,制作影音资料,建立档案等方式,实行抢救性保护。”“对受众较为广泛、活态传承基础较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可以通过认定代表性传承人、培养后继人才、扶持传习基地等方式,实行传承性保护。”“对具有生产性技艺和社会需求,能够借助生产、流通、销售等手段转化为文化产品的传统技艺、传统美术、传统医药药物炮制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应当通过扶持、引导、规范对项目的合理开发利用,实行生产性保护,使该项目的核心技艺在生产实践中得以传承。”
《条例》的出台,是上海文化立法方面的一个创举,也是上海非遗保护工作中的一件大事。可以想见,在《条例》的正确引导下,上海的非遗保护工作势必跨上一个新的台阶,创建一片更加光辉灿烂的新天地。
(作者系上海社会科学院研究员)
文章来源:中国文化报 2016年4月6日第8版 【本文责编:博史伊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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