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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化进程中乡村文化的保护与变迁
  作者:记者 李松 | 中国民俗学网   发布日期:2016-03-17 | 点击数:3313
 

[摘 要] 在城镇化建设的影响下,近年来我国乡村也得到了不少的发展。然而在以城市化、现代化为指标的评价体系中,乡村及其文化往往被视为落后、改造的对象,以致于其真正的价值和意义往往被忽视。因此,在城镇化建设过程中要重视乡村及其文化。在保护乡村文化上,要尊重其变迁,追求一种和谐发展的农村发展理念,使乡村成为未来我们的精神家园。


  一、城镇化影响下的乡村及其文化当代中国社会基层组织的弱化、疏离与解构现象,是城镇化进程中一个不得不面对的大问题。这一情况不仅存在于农村,而且在城市也表现得非常突出。目前,城市中真正意义上的社区是不存在的,而在农村,原有的生活共同体——村落——还保持着大致的轮廓。在未来,是不是城镇化建设就意味着村落社区的必然瓦解,人与人之间必然要走向疏离?这是我们必须要追问的,同时也是涉及到城镇化发展理念的大问题。在过去的城市化建设中已出现过很多弊病,不应该让它借着目前正在大规模推行的城镇化建设而延伸到农村中去。

  那么,在当前的城镇化进程中,农村发展的理念到底应该是怎样的?我们不少学者抱有理想主义的想法,认为农村的后发优势是关键。而我认为关键的问题是,对于城镇化过程的文化变迁的关注,应该建立在一个清晰的价值体系之上,目前建立在物质文明发展基础之上的先进与落后的判断,使得农村成为被抛弃的生存空间,如果没有土地价值的支撑,农村几乎是一无是处,乡土文化保护的呼吁不过是一种怀旧情绪的宣泄。讨论应该从这里起步。现在,我们在农村发展中考虑更多的理念是路路通、数字化、GDP等等,这是一种被偏颇的发展观所绑架的理念。或者说,我们往往将乡村看作是经济落后的或具有经济发展潜力的地方,一厢情愿地认为只要创造条件使乡村经济发展了便一了百了,而没有将乡村看作是涵括活生生的个人和群体的文化空间,没有看到他们是凭借自己的生活传统与文化创造在赋予生活意义,经济的穷富只是幸福感的众多维度之一。这里面有很多值得探讨的问题,如果我们对于农村的发展理念充满了纠结、混乱,就很难从根本上解决我们的新农村建设的质量问题。

  我们不应该简单地把农村视为落后的象征,似乎通过实施多种帮扶政策使之发展起来,像我们的城市一样“先进”,然后农民的幸福感就提升了。现状是,城市化发展过程中的很多突出问题,已经使人们不得不把目光投向在时间和空间上离我们不远的农村,对大多中国人而言,记忆犹新的感受一方面警告人们远离物质匮乏、贫困艰苦的农村;另一方面和谐的人与自然、温馨的人际关系、悠然的生活节奏又严重挫伤着正在享受“现代化”成果的人们,“社会进步”与幸福感下降成正比,纠结在物质文明与精神安顿的冲突之中,所有社会成员都似乎都染上了“现代病”。

  如果我们有选择的能力,那么既能在远离城市的地方享受童年的纯真,又能从城市空间中获取物质财富并掌握使用这些财富的知识,似乎成为后现代的理想。我们想象熊掌和鱼可以兼得,但是请注意——我们在思考城镇化时,熊掌和鱼似乎都在城市,这种扭曲的发展观与扭曲的GDP如果不是本质的,至少也是深刻和重要的引导着社会矛盾变得尖锐,以此为逻辑起点思考城市化发展与乡村文化的保护与变迁,才具有顶层设计的意义。城镇化进程中乡村如何辩证、全面、准确地看待传统的农耕文明,如何清晰、理性地判断“现代化”的本质意义,是文化保护的思想基础。

  二、静止,还是变迁?——对乡村文化保护方法、评价的思考在保护的方法上,重视乡村文化,并不是通过保护让我们的乡村文化静止,而是还要尊重乡村的文化变迁。乡村文化,只有跟乡村的未来发展相和谐,跟老百姓过日子不冲突,才能引动我们广袤乡村社会的文化之河长流。但我们现在常常将很多话混着说,总要追求一种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标准,这就容易出问题。比如说,文化传承的公益性保护作为一种发展类型,就应该完全是被供养式的保护,而与社会发展利益无关,这样的保护方式肯定有其适合的应用对象,但它肯定不是全部!在文化传承保护中,很多人都嚷着要保护这样那样的“活化石”,就像人类保护大熊猫一样,它连繁殖的能力都退化了,得人工受精,保护它有什么意义?!但如果我们从物种多样性的原则出发来理解,那么它就应该受到保护。但即使是这样,对大熊猫生活的那个区域的老百姓来说,这种选择性的保护也绝非公平。因此,应该有一种保护类型是供养式的,相对静止,但必须符合文化持有者(们)的意愿。

  那么,面对中国农村的发展,其合理性到底如何判断?大体而言,村落的保护应动静结合。大家都提“利用性的保护”和“保护性的利用”,这两个词完全不一样,两者的差别可能就包含着动静之别。从动静结合的角度来看,要把村落的文化保护和社会发展进行类型细分,区别哪些是静态的保护,就是出于公益目的而给予保护,哪些又是可被利用同时又能实现保护的,哪些是保护了之后要利用的。我个人认为,最理想的应该是利用性的保护,就是激活它的传统,并使它在现代的发展能产生现实效益。

  但是,谁来判断这个变迁是否合适呢?我认为生活于当今时代的学者应该有所担当。当然,我们在讨论文化传承保护的问题上,做文化价值判断的时候,常常跟当地民众利益发生矛盾。我们常常一厢情愿地嚷嚷:“这东西这么宝贵,他居然没留!”但我们却很少思考人家过日子,凭什么要给我们留?我们的期望与老百姓的期望之间,存在一种悖论。这是很普遍的情况。在我们文化的价值体系中普遍存在这样的情况,文化保护的国家选择和地方选择,是要有文化学者来判断的。再比如说我们收集民歌。文化部民族民间文艺发展中心花了30年的时间,收集40多万首民歌。有一类叫劳动号子,它在数据库里分到六级之下,我们认为它极具人文价值、历史价值,但你要老百姓天天唱号子吗?伐木的已经不伐木了,放排的也不放排了,拉网的也不拉网了,打夯的也不打夯了,此时即便我们觉得号子再美好,也不可能让老百姓像以前那样天天唱。我们要么直接让它进博物馆,要么就通过文化艺术作品来传承保护,或者将其变成舞台艺术,成为艺术家创作的源泉素材,等等。但是,我们没有权利让老百姓承担传承号子的责任,因为他们的生活发生了变化。事实上,如果当地老百姓珍视这种历史的记忆,那么他们一定会促其转型,转向艺术化表演,或者转向仪式化,这都是合理性的发展。总之,社区文化的发展,应该让成熟的社区自己来决定。

  三、乡村文化保护的和谐理念与追求。回到文化发展的主旨问题上说,我们应该是追求一种生活在传统与未来之间的和谐,一种社会组织的和谐。换句话说,我们在文化传统当中,能发现很多在深层跟未来发展密切相关的先进、宝贵的文化要素。以此来反省我们当下的发展现状,就会发现我们在城市化过程中的迷失,应该通过乡村的发展走出迷途,回归中国文化传统的正途。例如,在某些村落的中元节仪式中,由于孝道观念的普遍存在,其仪式中的神圣性得以传承下来,起到了缓解城市化进程中的老龄化问题,真是功德无量!这就代表了传统与未来的和谐。相反,北京电视台有一档专门关注家庭纠纷的节目,几乎全部都是农村有关房产的各种纠纷,这是有其必然性的:在当前的改革当中,新农村建设使农民上了楼,然后房屋的价值被越来越明确地认知,在老人的房产与赡养上就产生了无数的家庭纠纷。以上一正一反两种情形,恰好都发生在我们最具传统味道的农村社区,很能说明问题。

  就乡村社区的服务理念而言,毫无疑问,应该指向村民。但目前为什么以服务乡村为己任的地方政府,还有那些进入乡村的投资集团,会招致那么多的批评呢?其中的一大原因就是,世世代代生活在乡村社区中的农民,忽然成了政府管理部门及多种利益集团相博弈的对象,博弈的筹码就是他们脚下的土地。在乡村社区的服务理念上,应该有一个最简单的指标,那就是农民利益的最大化。如果符合这一指标,那么就可以肯定这个发展模式是比较好的,是符合科学发展观的,反之则否。但实际情况却不容乐观,当前利益最大化的根本就不是农民,农民在博弈场上处于弱势,信息不对称,声音很微弱。

  在这方面,学术界有要检讨的地方,学人缺乏对乡村社会的长期的服务意识,而且在中国农村发展问题上解构的多,品头论足的多,建构的少,而真正能帮上忙的就更少。学术界服务农民,目前只有民俗学、社会学、民族学、人类学参与的比较多,其实应该是多学科整体参与才对。中国农村问题如此复杂,应该有更多学科的共同关照与互相沟通。

  在当代中国村落中,人的发展是经常被忽视的;在我们的价值体系中,村落基本上还是帮扶对象,是一个人们要逃离的地方,而不是被人们主动选择的对象。而越来越多的“城里人”,意识到被破坏的城市生态不宜久居,往往选择侵占乡村的好山好水来盖别墅,或开辟旅游景区。在充分城市化的时代,将来还能有乡村社区的一席之地吗?那时候人跟人的相邻相处会是什么样?这应该是引导我们研究与思考的关键问题。我们或许应该理性地提出这样一个目标:就是在未来中国社会的发展中,村落应该成为未来中国全体公民可选择的生活空间之一,而不分高端低端,乡村成为不少人愿意回去建设的地方,成为不少人生于斯长于斯的栖居的地方,这应当是中国村落发展的理想目标。但前提是,那时候富裕起来的村落还为未来保留着我们的精神家园。


(本文刊于《民俗研究》2014年第1期,引用请参考原刊)

  文章来源:中国民俗学网
【本文责编:赵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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